| 水处理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排污权、水权、用能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

时间:2022-06-23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排污权、水权、用能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赣发改价管〔2022〕513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你集团《关于恳请核准排污权、水权、用能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赣交易〔2022〕26号)收悉。为深入推进江西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推动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交易试点工作,根据《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生态办〔2019〕2号)、《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规范文〔2020〕12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与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1〕67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交易服务收费根据单笔交易成交金额实行超额累退机制,收费标准按交易模式分类确定。

(一)采用电子竞价、单向竞价等竞争性模式交易的,按以下标准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成交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1%,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部分按0.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

(二)采用协议转让、挂牌点选等非竞争性模式交易的,按以下标准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成交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0.5%,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2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1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1%,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

(三)单笔交易向交易双方收取的服务费总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收取。

三、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2022 年6月15日


特别声明

国际节能环保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国际节能环保网无关,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凡注明“来源:国际节能环保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国际节能环保网,转载时请署名来源。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或其它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

微信 朋友圈

相关推荐

更多环保信息推荐 >

图片正在生成中...

关闭

    退款类型:

    01.支付成功截图 *

  • 上传截图,有助于商家更好的处理售后问题(请上传jpg格式截图)

    02.付款后文章内容截图 *

  • 上传截图,有助于商家更好的处理售后问题(请上传jpg格式截图)

    03.商户单号 *

    04.问题描述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