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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
来源: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12-05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方案》,宿迁市生态环境局选择产业集聚效应明显的人造板制造产业(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其他人造板)开展VOCs治理、排放及监管一条链研究,严把“措施关”“限值关”“责任关”,探究建立涉VOCs排放限值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全过程监管机制。

01查漏补缺,严把“措施关”
全面梳理国家、省市级层面与排污许可管理VOCs管控要求,探索将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排放源实施管控要求及特殊时段VOCs管控措施等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中,制定《人造板行业VOCs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指导手册》,从源头管控、过程监管和末端治理等方面,完善人造板行业排污许可证VOCs管控内容,进一步推动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

02聚焦重点,严把“限值关”
重点研究人造板行业VOCs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合理划定需进行许可排放量核算的范围,针对部分规模、产量不大且无VOCs排放量控制的企业提出较为符合实际情况的许可排放量核定技术方法,对其排放的VOCs实行量化管控,以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和VOCs管控双重要求。

03锁定“目标”,严把“责任关”
研究制定《人造板制造企业VOCs现场、非现场检查工作指引》,清单化检查程序和检查要点,锁定“检查目标”。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环保用电监管系统等平台的数据分析开展非现场检查,为现场检查提供线索;现场检查重点关注涉VOCs排污单位在原料、生产、末端治理、台账等4个环节检查要点及方法;非现场+现场相结合方式,强化VOCs排放限值企业执法监管效能,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本次试点以排污许可证为抓手,从源头减量、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等方面,探索推动涉VOCs排放限值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帮扶典型行业企业提升VOCs全过程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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