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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肇东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肇东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12-15

为全面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加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黑龙江省政府的有关规定,2023年12月4日,肇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肇东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肇政办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城镇生活垃圾?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装饰装潢产生的垃圾,不含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二、为什么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利于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消除垃圾污染环境、改善肇东市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市民环卫意识,促进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有利于推进肇东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3号)、《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和《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以补偿垃圾处理费用,兼顾源头减量、促进资源化为目标。按照“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五、肇东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肇东市市区内(不含乡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六、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和代收主体是什么?

纳税企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局代收;居民住户、小型商户和不需缴税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社区代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肇单位、驻肇单位、驻肇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农贸、集贸市场、长、短途客运车辆、医疗机构(不含医疗废物)、零散营运货运车停车场、点、在校学生等,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收费主体,相关部门配合征缴工作。

七、肇东市城镇生活垃圾收费的标准是什么?

详见政府网站《肇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东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肇政办规〔2023〕1号)

八、肇东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无减免政策?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肇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肇东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肇东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予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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