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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的通告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7-30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确保城市环境干净、整洁、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按照《阜新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阜新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阜新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垃圾涵盖范围

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一般是指居民和沿街小型网点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其中,弃土是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泥土;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石块、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建筑废弃物。

二、运输处置核准基本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置建筑垃圾,须到阜新市行政服务大厅三楼住建局办理窗口申请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道路运输单位,取得道路运输处置核准文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型、限载规定的自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合法有效;

(二)运输车辆安装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密闭运输、卫星定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

(三)有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运输处置核准申报流程及办理时限

运输企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发核准文件,可以通过阜新市政务服务网或者政务服务窗口等提交相关材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准,并向申请单位核发核准文件,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布运输单位名称、车型、号牌;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5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运输单位实施核准情况定期进行核查、评估,并作为延续核准的依据,相关情况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核准文件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要求于8月30日前,完成全市现有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批次核发的办理工作。

四、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启卫星定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二)建设工程垃圾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清运;

(三)车辆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

(四)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五)不得超限超载,不得擅自改变利用、消纳场所;

(六)实行分类运输,不得混装弃土、弃料和不同种类的弃料;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对违反上述条件者,按照《阜新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0418-3308014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6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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