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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0-22

10月16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漳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

内容指出,通过推进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含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等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转运问题,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最后一公里”,提升漳州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试点单位仅限于在漳州市范围内从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重点服务布设区域内相关小微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申请收集区域延伸至全市域。试点单位拟服务的小微企业未纳入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固废系统”)管理的,试点单位应协助指导小微企业在省固废系统注册、建立健全台账、执行申报登记等,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方面的宣传、培训、管理等延伸服务,共同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试点单位应为独立法人,收集贮存设施选址原则上应位于依法合规设立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内,或者为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或危险品仓储用地,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试点单位应根据申请收集规模、收集贮存量及中转周期合理设计贮存面积,其集中收集点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800平方米。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贮存设施;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其特性分区贮存,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混合贮存。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漳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意见的通知

为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根据《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要求,结合本地区危险废物收集工作现状,我局起草了《漳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

联系人: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固化中心  孙先超

电话:0596-2525806

邮箱:zzsggzx@163.com

地址:漳州市龙文区园顶路4-11号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漳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

漳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含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等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转运问题,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最后一公里”,提升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单位布局

根据《省工作方案》要求,我市可布局不超过7个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根据区位及小微企业分布及产废情况,我市拟先划分4个片区,布设6个试点单位,布设方案为:芗城区、龙文区、长泰区范围内布设2个;龙海区、台商投资区范围内布设1个;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高新区范围内布设1个;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范围内布设2个。

此外,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启动试点单位资格增补筛选工作,确保我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试点单位收集危险废物范围

除医疗废物、感染性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外(具有易爆、剧毒属性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不纳入试点单位收集范围),可收集以下范围的危险废物:

(1)企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含)以下的小微企业,除自行利用处置外年产生危险废物须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

(2)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废镉镍电池、废线路板、实验室废物、汽修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等。

(三)试点单位服务区域

试点单位仅限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重点服务布设区域内相关小微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申请收集区域延伸至全市域。

试点单位拟服务的小微企业未纳入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固废系统”)管理的,试点单位应协助指导小微企业在省固废系统注册、建立健全台账、执行申报登记等,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方面的宣传、培训、管理等延伸服务,共同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试点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试点单位应为独立法人,收集贮存设施选址原则上应位于依法合规设立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内,或者为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或危险品仓储用地,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

2.试点单位应配有至少1名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历的全职技术人员。

3.试点单位应根据申请收集规模、收集贮存量及中转周期合理设计贮存面积,其集中收集点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800平方米。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贮存设施;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其特性分区贮存,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混合贮存。

4.试点单位应配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配备有效防雨、防渗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预案,配备满足要求的事故废水、废液收集和贮存设施。贮存场所应采用负压,并配置相应的毒气及易燃气体监控、防火防爆报警装置。收集的危险废物,在贮存中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要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并处理达标。

5.试点单位应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与受委托单位共同对检测结果负责。

6.试点单位拟在小微企业设置智能一体化危废暂存仓的。智能一体化危废暂存仓具备高标准的防火防爆防渗漏能力,仓内设物联网智能传感器和视频监控系统,随时收集危废存储数量及存储状态,实现泄漏和火灾报警,并对暂存仓进行定位和实时全方位监控,实现对危废收集、贮存、转运全过程的可视化监管。

三、试点实施

(一)试点申请(2024年10月31日前)

试点申请单位应具备《省工作方案》规定的条件,自愿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开展试点工作,并于2024年10月31日前提交试点申请表(详见附件2)、承诺书(详见附件3)及《漳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申报单位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详见附件4)自评表及相应佐证材料。根据《省工作方案》中关于“试点收集区域和布局”的指导要求,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处置行业龙头企业、现有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含已开展试点)等,发挥管理、技术和团队优势,高标准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

(二)试点遴选(2024年11月30日前)

各派出机构,漳州开发区环保局、常山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试点单位遴选,审核申报材料,对项目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并结合小微企业产废情况对试点单位收集规模进行初步核定,将遴选结果于2024年11月11日前报送市局固化中心(联系人:孙先超,2525806)。

固化中心将及时收集各地遴选的申报试点单位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具体流程为:

1.在局办公室、机关党委的监督下,从省级危险废物类环保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7名专家对相关单位申报材料组织评审。

2.专家评审过程中,局办公室、机关党委派人全程监督,并对评审会进行全程音视频录像,确保评审过程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可追溯。

3.专家调阅材料,发现触及否决性的,取消申报试点资格。

4.专家依据《评分细则》对各申报试点单位进行评分。各申报试点单位去除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5个分值的平均值为该申报试点单位专家评分值。

5.根据各申报试点单位专家评分情况,上报市局局务会审议。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分片区择优入选原则,市局集体讨论研究,在芗城区、龙文区、长泰区遴选报送的拟申请试点单位中确定2个试点单位,在龙海区、台商投资区确定1个试点单位,在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高新区确定1个试点单位,在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确定2个试点单位,并将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项目建设(2024年12月25日前)

试点单位在公示期满后按《省工作方案》要求开展选址论证,依法履行环评、排污许可、应急预案、安评和消防等有关手续,完成项目建设并达到试点要求。原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全面完成提质改造。

(四)许可申请(2024年12月31日前)

试点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后,依法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同时,试点单位应对服务区域内拟服务对象进行充分调研,梳理危废产生单位和危废产生数量,并将有关分析数据作为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许可证的佐证材料。

四、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试点工作由市局负责监督指导,试点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统筹做好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依据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标准、可持续”原则,严格试点准入条件和程序,切实把好准入关,强化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度试点工作总结上报市局。

(二)明确主体责任。各试点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区域范围和类别,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应收尽收、依规转运、妥善处置;禁止超范围收集、委托第三方收集。加强主动服务意识,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各试点单位应每季度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情况和服务小微企业等试点情况。

(三)强化监督帮扶。市局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技术和政策帮扶,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现场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的,以及试点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试点单位的规范化评估内容除常规内容外,还包含本方案的要求;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危险废物收运工作规范。

(四)加强评估指导。对试点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市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2次县区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试点单位的收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市局将组织辖区内小微企业对试点单位的服务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试点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中增加服务对象台账规范申报、危险废物规范收集、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服务对象满意率和收集范围覆盖率等评估指标。对各试点单位的年度实际总收集量达不到核定总收集许可能力50%的,我局将对所在县区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评估予以扣分。

(五)建立退出机制。对于收集规模远低于收集许可能力、服务水平差、专业素质低、运营管理不善、存在恶意哄抬高价、选择性收集危险废物等行为的试点单位,期满申请延续时,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审慎评估。对试点单位存在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考核结果不达标或连续2次基本达标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20%、不按合约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导致突出环境问题等任一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以取消试点资格。

(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市局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地区试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收集危废种类及规模、服务地域范围等,所在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试点单位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公众的监督。鼓励公众通过“12345”举报热线等途径,对危险废物收集试点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七)严守廉政规定。各地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坚决守住廉政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氛围。严格落实“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履行“七不准、七承诺”。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2.试点单位申请表

3.承诺书(模板)

4.漳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申报单位评分细则

附件2

附件3

承诺书

(模板)

XX生态环境局:

我公司已了解《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漳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相关要求,我司承诺申请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材料真实可靠,且将按时做到上述方案提出的各项要求。在危险废物试点运行过程中,若我公司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或存在上述方案提出的取消试点资格情形,我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觉自愿退出试点。

申报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漳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申报单位评分细则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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