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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监测
来源: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03-19
3月19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禁燃区划定)关于明确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沿用)。其中禁燃区范围:
按照六政〔2018〕61《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上要求,“各县县城为禁燃区范围”,现明确我县县城范围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即:北至县界,东至沪蓉高速公路及梅山镇界,南至沪汉蓉高速铁路,西以梅山镇徐冲、龙湾、清水、新河、梅山行政村为界。
原文如下:
为切实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按照六政〔2018〕61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上要求,现将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的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按照六政〔2018〕61《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上要求,“各县县城为禁燃区范围”,现明确我县县城范围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即:北至县界,东至沪蓉高速公路及梅山镇界,南至沪汉蓉高速铁路,西以梅山镇徐冲、龙湾、清水、新河、梅山行政村为界。
二、禁燃对象
禁燃区域区内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火电厂锅炉除外)。
三、高污染燃料包括的燃料和物质
本文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煤、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燃料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的规定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火电厂锅炉除外);新建、改建、扩建非清洁能源锅炉、窑炉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集中供热及火电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必备的锅炉要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逐步推广使用天然气、电、新能源或高效洁净煤。
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火电厂锅炉除外)应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或者直接予以淘汰;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具体分以下四大类:
(一)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火电厂锅炉除外)应逐步实施改造。市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内的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直接予以淘汰;
(二)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火电厂锅炉除外)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四)其他窑炉、炉灶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逐步实施改造。市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窑炉、炉灶等设施,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直接予以淘汰。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改建燃用本通知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部门
县发改委、科商经信局、规划局、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分局、供电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燃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引导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利用清洁能源,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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