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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04-05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4年8月,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上林县人民政府首次发布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禁售区的通告》(上府字〔2014〕4号,以下简称《原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实施)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宁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南府规〔2024〕7号)等文件规定,《原通告》已不适用,需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政策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上林县实际,在《原通告》基础上修改制定《关于划定上林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新通告》)。
三、制定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要求,持续依法规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保持、巩固上林县空气质量改善成果。
四、《新通告》主要内容
《新通告》包括禁燃区范围划定、高污染燃料类型及禁燃区内相关规定等内容。
(一)《新通告》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III类禁燃区:上林县城建成区(北归大道、南环路、花果大道等三条大道围合的区域)。
(二)《新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专用锅炉指符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标准的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高效除尘设施指至少包括袋式除尘器且除尘效率达到99%以上的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五、《新通告》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通告》因地制宜根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管控,对环境空气质量有更高要求的县城建成区选择最严的一类燃料组合即III类(严格)进行管控。象山工业园区不属于城市建成区范围,《上林县象山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象山工业园区的整体规划布局、产业定位、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功能区划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都有明确要求,故不再重复划定。
六、征求意见情况
《新通告》共发送给19个单位征求意见,其中17个单位反馈无意见,其余县城市管理局、县司法局共反馈3条意见,3条全部采纳,
七、其他说明
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和高效除尘设施的界定:
高污染燃料类型III类(严格)中提及的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其中的专用锅炉指的是符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标准的锅炉;高效除尘设施指的是袋式除尘设施、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至少包括袋式除尘器的两级或多级除尘等治理设施,并且除尘效率要达到99%以上,目前主流的环保除尘技术和设备的除尘效率可以达到99%以上。
八、《新通告》由南宁市上林生态环境局解读。
《新通告》由南宁市上林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联系人:李鼎,联系电话:0771-5225560。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上林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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