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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处理
来源: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5-05-19
近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通知》指出,实验室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研究、开发、教学和分析检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化学品、实验废液、残留样品,以及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包装物、过滤吸附介质等,因其具有危险特性,均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原则上实验室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不足0.5吨的一年清运不少于1次,年产生量0.5吨以上1吨(含)以下的每半年清运不少于1次,年产生量1吨以上的应进一步加大清运频次。针对产废单位不具备感染性、剧毒性废物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清运工作,务必确保在废物产生后24小时内得到安全处置,切实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及环境风险。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5月19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厅工作邮箱。
联系电话:0971-8204409
邮 箱:qhhjtrc@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5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近年来,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教育科研事业实验室及社会性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呈现较快增长势头,实验室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产生量明显增加,目前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对薄弱,潜在风险隐患日益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加强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收运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实验室固体废物源头分类管理
(一)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实验室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研究、开发、教学和分析检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化学品、实验废液、残留样品,以及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包装物、过滤吸附介质等,因其具有危险特性,均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以下简称“实验室危险废物”)。
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是实验室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结合实际,按照国家和我省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理清产废环节,摸清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包装方式、贮存设施以及委托处置等情况,严格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在线备案、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等危险废物各项制度,做到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清晰、分类收集贮存、依法委托处置。
(二)强化实验室危险废物源头减量
产废单位应健全化学品采购、领用、退库和调剂管理制度,制定实验室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措施,并纳入日常工作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落实从化学品到废物处理处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各实验室应进一步减少有毒有害原料使用,减少化学品浪费,参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安全预处理指南》(HG/T 5012)就地进行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达标处理,切实减轻实验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规范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
产废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工作,建设规范且满足防雨、防扬散、防渗漏等要求的贮存设施或场所,规范设置贮存设施或场所、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识标签,详细填写实验室危险废物种类、成分、性质、危险特性等内容。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涉及感染性废物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等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对感染性废物的消毒处理和安全贮存。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后,稳定安全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并应向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其有关要求管理。对废弃剧毒化学品,产废单位应在处置前向属地公安部门报备,并按照公安部门要求落实贮存治安防范、运输管控等措施,交由具有相应资质与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安全处置。
二、完善实验室危险废物收运处理处置模式渠道
(一)完善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模式
产废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集中商务谈判等方式,集中委托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或其他有资质单位统一开展废物收运处置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产废单位与收运处置单位之间的协调,督促收运处置单位加大实验室危险废物清运频次,按需及时清运、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提高服务质量。原则上实验室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不足0.5吨的一年清运不少于1次,年产生量0.5吨以上1吨(含)以下的每半年清运不少于1次,年产生量1吨以上的应进一步加大清运频次。针对产废单位不具备感染性、剧毒性废物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清运工作,务必确保在废物产生后24小时内得到安全处置,切实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及环境风险。
(二)提升综合处理处置能力
收运处置单位优先对实验室危险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对不能利用的,在工艺可行、排放达标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焚烧处置方式,其次采用物化处置方式,确需填埋的经预处理达到入场要求后进行填埋处置。对源头已稳定化并满足入场要求的固态实验室危险废物可直接填埋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参照医疗废物进行收运处置。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处置能力,鼓励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建设实验室危险废物物化处置设施。
三、健全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生态环境、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强化宣传培训,指导督促产废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收运处置单位落实社会责任,切实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实验室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到位。
(二)落实职责分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相关环境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公开具有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信息并告知同级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督促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建立健全收运机制,并加强环境监管。各级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和督促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产品质检机构等产废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其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及处置情况,并进行线上申报。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强化对实验室危险废物收运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据实填报信息系统、未设立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贮存场所贮存能力不足或不规范、未建立台账或记录不规范、非法转移或处置等违规违法行为,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各地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报告相应主管部门,并抄报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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