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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实施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5-05-29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指出, 生活垃圾收集点宜满足居民投放要求,便于居民投放;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生活垃圾产量较大的场所附近应当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点应当保持收集容器外观与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周围无散落垃圾、污水。

因地制宜选择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模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镇村,采用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模式;距离无害化终端设施较远的镇村,属地政府可以组织建设满足需要的分散式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行就地资源化利用或者就近规范处理。

原文如下: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政办规〔20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活垃圾管理,促进各责任主体履行责任和义务,完善垃圾分类体系,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纸类。包括报纸、书本杂志、传单、废纸盒、纸板,不直接接触药品的纸质外包装等。

(二)塑料制品。包括塑料收纳箱、塑料盒、塑料容器、塑料盆、塑料饭盒、塑料杯、塑料玩具、塑料花架、泡沫填充物、塑料文件夹、塑料衣架、塑料挂钩等。

(三)金属。包括易拉罐、金属容器、金属晾衣杆、金属置物架、金属花架等。

(四)玻璃。包括平板玻璃、玻璃容器、玻璃饭盒、玻璃杯、玻璃弹珠、玻璃瓶、镜子等。

(五)织物。包括床单、纯棉或涤纶窗帘、衣物、无纺布及帆布材质的包和手提袋等。

第三条  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废电池。包括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如遥控汽车等电动玩具使用的电池)、氧化汞电池。

废弃的干电池(如5号、7号碱性电池等)、锂电池(如手机电池、电子表等小型电子设备中的扣式电池等)不属于有害垃圾,按照其他垃圾进行处置。

(二)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包括废日光灯、废节能灯、废荧光灯、废水银温度计、水银血压计等。

(三)药品及医疗废弃物。包括过期药品、废弃棉签、创可贴、与废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物等。

(四)废油漆、溶剂。包括废弃油漆、有机溶剂及其直接承装容器等。

(五)化学农药、消毒剂。包括废弃农药、消毒剂、杀虫剂及其直接承装容器等。

(六)胶片、相纸。包括废胶卷、废相纸、废X光、CT胶片等。

第四条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谷物及其加工食品、肉蛋及其加工食品、水产及其加工食品、蔬菜、过期食品等;剩菜剩饭,鱼骨、碎骨、茶叶渣、咖啡渣等食物残渣等;糕饼、糖果、坚果等零食,各式罐头食品内容物,奶粉、面粉、面包粉、糖、香料等各式粉末状可食用品,果酱、番茄酱等各式调味品,宠物饲料等;水果果肉、果皮果核等。

(二)餐厨垃圾是指有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俗称泔水油、地沟油),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废弃食用油水混合物。

(三)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第五条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受污染与不宜再生利用的纸张。包括复写纸、热敏纸、一次性纸餐盒、一次性纸杯、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和包装用纸等。

(二)受污染与不宜再生利用的生活用品。包括一次性塑料餐具、棉被、枕芯、内衣裤等。

(三)难以自然降解和无利用价值物品。包括口香糖、印泥、橡皮泥、灰土、炉渣、烟蒂、动物粪便、猫砂、大骨头、贝壳等。

第六条  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及各种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家具。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具有坐卧、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以及制作家具的材料等。

(二)家用电器。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柜)、空调、洗衣机、吸尘器、微波炉、电饭煲、烤箱、空调等。

(三)电子产品。使用电子学原理制成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等产品,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

(四)其他大件垃圾。包括玻璃、金属、橡胶、皮革等材料制成的各种大件物品等。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

(一)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和土地供给;组织建设满足需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

(二)组织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制度,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督促指导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规范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

(一)根据昆明市基础工资最低标准,明确环卫职工的工资组成,建立健全工龄工资制度、工资增长机制。

(二)依法为环卫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发放环卫绩效考核奖金和技能补贴,合理设置岗位津贴。

(三)严格控制环卫职工劳动时长和强度,保障其休息休假权利,持续改善作息条件,为环卫职工提供休息场所和必要设施,并定期组织健康体检。

(四)建立健全环卫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环卫安全作业规范。

(五)国家、省、市对环卫工人权益保障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应当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光盘行动”,推动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

倡导绿色消费,充分发挥党政机关的带头引领作用,倡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设置提示牌,提示顾客适量点餐,倡导小份菜等就餐方式,防止食品浪费。

逐步推行净菜上市,鼓励蔬菜市场提供无残留农药、茎叶类菜无菜根、无枯黄叶、无泥沙、无杂物的蔬菜。

党政机关坚持以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开展公务接待活动。

第十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避免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减少快递包装用量,推行商品和快递包装一体化,减少寄递环节二次包装。邮政快递网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包装有关标准和规范,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

第十一条  倡导减少使用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的替代产品,加强塑料制品的回收利用。餐饮、娱乐、旅游、住宿等行业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消费品,同时应当采取环保提示,引导消费者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推行绿色、无纸化办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优先采购可再生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十二条  鼓励公共机构、电商采用“换新+回收”等模式开展废旧物资分类回收,举办线上线下多类型闲置物品交易活动,引导二手商品交易便利化、规范化,完善回收网络,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

发展二手商品流通。开展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工作,培育一批服务便捷、规范高效的二手商品流通龙头企业。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发展二手回收业务,扩大二手商品交易规模。支持“互联网+二手”、售后回购等旧物利用模式发展。

第三章 投放要求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点宜满足居民投放要求,便于居民投放;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生活垃圾产量较大的场所附近应当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当保持收集容器外观与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周围无散落垃圾、污水。

第十四条  垃圾中转站宜布局在服务区域内并靠近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场所,满足环卫作业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便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回收利用。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设、设置或者改造本区域内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有害垃圾暂存点、垃圾分拣中心等场所、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投放:

(一)非涉密废纸及清空的废包装物,应当折叠平整、分类捆扎。

(二)废塑料、玻璃制品应当进行清除残留物的处理,碎玻璃应当先用厚纸包裹好后投放。

(三)废弃纺织物宜清洗干净,并捆扎后投放至纺织物回收箱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四)易拉罐等金属应当进行残留物清除、踩扁压实等处理后投放。

(五)金属尖利物器应当用硬纸包裹捆绑或将锐利面钝化后投放。

第十七条  厨余垃圾按照下列要求投放:

(一)不应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

(二)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对产生量进行登记,以便回收处理。

第十八条  有害垃圾按照下列要求投放:

(一)破损的废电池及破碎灯管应使用可降解塑料袋封装后投放。

(二)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过期药品及废弃医用器具应尽量保持原包装,连同包装一并投放。

(三)废杀虫剂、清洁剂、空调清洗剂、空气清新剂、废油漆、废弃化妆品、废温度计等应当与原包装容器一起密封投放。

第十九条  不能确定且不属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应当合理设置大件垃圾回收场所。并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广泛发布大件垃圾预约回收信息,明确预约主体和回收方式。

鼓励居民区域设置大件垃圾暂存场所,不具备大件垃圾暂存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集中暂存场所。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滇中新区、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环卫专用车辆统一办理通行证,保障环卫车辆正常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为环卫车辆临时停靠和应急事件处置提供便利,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清运处理。

第二十二条  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采取措施防止垃圾渗滤液泼洒、滴漏。

餐厨垃圾应当用专业清运车辆运输。

第二十三条  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回收或预约回收。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大件垃圾收集点或公示联系方式,便于居民投放大件垃圾。

从事大件垃圾收运或处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处理大件垃圾。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实际,加快推进垃圾焚烧发电、厨余垃圾处理等项目建设,保持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处理需求相匹配。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资源调配机制,加强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资源的合理调配,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置,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二)厨余垃圾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或者直接饲喂畜禽。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五)鼓励搭建大件垃圾二次流通平台,以二手交易、捐赠、慈善拍卖等方式对大件垃圾进行再使用;无法再使用的大件垃圾依法予以拆解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工种的环卫作业人员上岗工作前,须经过岗前安全作业培训,按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设备;作业时须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各项设施设备由专人按流程操作。

(二)各类作业车须严格按规定流程操作,按指定作业路线行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对车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垃圾中转站须设置安全警示、操作流程等示意牌,其设施设备由接受过相应技术培训的人员操作,并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定期对各项设施设备开展检查检修,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安全台账记录。

(四)焚烧发电厂、卫生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等垃圾处理单位须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管理规定,定期对场(厂)区内进行全方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场(厂)区内用电、用水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安全。

(五)焚烧发电厂、卫生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等垃圾处理单位须严格按照各岗位操作规程及处理工艺要求作业,做好各类防范措施,规范开展各项监测工作,及时上传监测数据,确保排放稳定、达标。

(六)有关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督察督办制度,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及演练。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和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工作,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纳入岗位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组建“市、区、街、社”多级垃圾分类志愿服务体系,壮大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建设学习、培训、实践基地,依托现有居民小区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垃圾分类宣教基地等资源,邀请单位或个人参观学习,引导市民垃圾分类习惯养成。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线上线下多渠道的联动效应,联动主要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设置专题报道、图文直播、视频播报,加强对昆明市垃圾分类工作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在全市主要商业街区、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充分利用户外广告牌、LED电子显示屏等载体,滚动播放与垃圾分类有关的公益广告、公益宣传片、动漫等宣传作品,广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政策法规。

第三十条  积极参与全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让广大市民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在宣传中养成文明习惯。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结合少年、儿童身心特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等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与手工、绘画、劳动等课程有机结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公开垃圾分类监督电话、网站、举报信箱等,鼓励居民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建言献策、监督举报生活垃圾管理中的不文明、不规范行为。对于投诉举报、建言献策,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 农村生活垃圾

第三十二条  提升乡(镇)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能力,协同推进农村厨余垃圾与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处理,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农村生活垃圾是指除城市建成区外产生的生活垃圾,包括偏远山区和人口分散区域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三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督促、指导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村庄保洁制度,保持村庄公共区域卫生干净整洁。

第三十四条  因地制宜选择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模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镇村,采用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模式;距离无害化终端设施较远的镇村,属地政府可以组织建设满足需要的分散式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行就地资源化利用或者就近规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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