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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
来源:都昌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5-06-16
近日,江西都昌县人民政府发布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全县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核查结果以及近两年的治理成果,到202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剩余的19座废弃矿山(20个图斑)生态修复,消除安全隐患,防治水土流失,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恢复区域生态系统功能。
属地乡镇承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已利用的矿山办理相关手续;清理自然恢复废弃矿山场地垃圾废料、平整场地、撒播草籽;负责自留建设用地办理相关手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指导矿山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消除,负责指导乡镇办理相关手续、监督指导废弃矿山治理和复绿,组织专家验收和销号工作;县工信局负责同属地乡镇解决砖瓦窑厂纠纷;都昌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矿山水、土、固废、危废等污染源防治和治理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废弃矿山恢复治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监督指导矿山林地、草地的保护和修复;县水利局负责监督指导矿山水土流失防治;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县政府研究意见统筹安排资金;县公安局负责打击阻挠正常施工、以修代采违法行为。
在废弃矿山治理过程中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矿山生态修复名义非法采矿,一旦发现非法采矿行为,一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如下:
都昌县人民政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都府办字〔2025〕22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5年5月21日
关于加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函〔2022〕114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确保在2025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销号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修复。按照“保障生态安全、恢复生态功能、兼顾生态景观”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减少水土流失,改善人居环境,实现自然生态良性循环。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县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核查结果以及近两年的治理成果,到202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剩余的19座废弃矿山(20个图斑)生态修复,消除安全隐患,防治水土流失,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恢复区域生态系统功能。
三、修复原则
按照“保障生态安全、恢复生态功能、兼顾生态景观”的总体要求,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具体要求,遵循“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采取符合自然规律的生态修复措施。
坚持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原则,矿山生态修复应符合本地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矿区国土空间现状、修复后土地利用的适宜性和产业发展需求。
四、具体修复措施
(一)已转型利用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10个矿山,289.59亩)1.七里红砖厂(46.05亩);2.中馆红砖厂(27.15亩);3.蔡岭红砖厂(10.55亩);4.大港漂水红砖厂(2个图斑75亩);5.三汊港左桥红砖厂(29.4亩);6.春桥第二红砖厂(29.55亩);7.新妙红砖厂(7.2亩);8.南峰红砖厂(30.6亩);;9.北山芙蓉砖厂(剩余部分24.3亩);10.汪墩雁塘红砖厂(剩余部分9.79亩);
修复措施:由属地乡镇负责于2025年5月底前办理相关手续,以便顺利完成治理任务。
(二)乡镇预留建设用地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矿山(共7个矿山,179.25亩)1.北炎红砖厂(10.2亩);2.土塘红砖厂(60.45亩);3.土塘红砖三厂(22.35亩)4.春桥鸿运砖厂(23.4亩);5.阳峰红砖厂(19.8亩)6.大沙黄香垄红砖厂(22.35亩)。7.北山黄山红砖厂(20.7亩);
修复措施:由属地乡镇负责于2025年5月底前进行平整,完成后办理相关手续,以便顺利完成治理任务。
(三)未完全自然复绿的或修复未达标的(共2个矿山,16.80亩)
1.蔡岭虎山红砖厂(11.55亩);2.西源陈村红砖厂(剩余部分5.25亩);
修复措施:由属地乡镇负责尽快清理垃圾、整平、撒播草籽、种树复绿。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属地乡镇承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已利用的矿山办理相关手续;清理自然恢复废弃矿山场地垃圾废料、平整场地、撒播草籽;负责自留建设用地办理相关手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指导矿山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消除,负责指导乡镇办理相关手续、监督指导废弃矿山治理和复绿,组织专家验收和销号工作;县工信局负责同属地乡镇解决砖瓦窑厂纠纷;都昌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矿山水、土、固废、危废等污染源防治和治理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废弃矿山恢复治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监督指导矿山林地、草地的保护和修复;县水利局负责监督指导矿山水土流失防治;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县政府研究意见统筹安排资金;县公安局负责打击阻挠正常施工、以修代采违法行为。
(二)严禁非法采矿。在废弃矿山治理过程中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矿山生态修复名义非法采矿,一旦发现非法采矿行为,一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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