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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建立省内流域“三水统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时间:2025-12-26

浙财资环〔2025〕7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财资环〔2025〕4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创新深化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现制定《关于建立省内流域“三水统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印发给你们,同时对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制定和报备要求明确如下:

(一)机制建立时间。鉴于有的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尚在有效期内,各流域牵头设区市会同参与设区市应统筹考虑,并提前谋划“三水统筹”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给协商谈判留足时间。鼓励条件成熟、创新意愿强的流域所在地先行先试,有梯度地逐步推开。各流域牵头设区市应在2026年2月底前提出“三水统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时间,并由市财政局牵头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四部门,便于省级部门及时跟踪。

(二)机制建立流程。牵头设区市要根据《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提出该流域“三水统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并与参与的其他设区市达成一致。设区市应统筹协调所辖县(市、区)意见,与牵头设区市协商制定实施方案。协商过程中遇到分歧,省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技术指导并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牵头设区市会同其他设区市将实施方案向省级四部门报备。省级部门有实质性意见的,应在10天内及时提出并要求修改完善,逾期视同无意见。实施方案报备后,牵头设区市组织签订流域“三水统筹”生态保护补偿协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水利厅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省内流域“三水统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财资环〔2025〕49号),进一步推动流域上下游联防共治,强化水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在省内八大水系重要流域干流和一级支流建立统一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为目标,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受益”,强化全流域上下游协同推进,推动建立全面覆盖、责权对等、共建共享的“三水统筹”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区域间良性互动和高质量发展,助力浙江奋力打造美丽中国省域先行地。

2026年起,实施条件成熟、创新意愿强的地方先行先试,逐步推开;到2030年,全流域统一的“三水统筹”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到2035年,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深入推进,补偿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标准更加完善、机制更加成熟。

二、实施范围

以八大水系重点流域为单位,整体推进全流域“三水统筹”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详见附件1)。由流域主干流、一级支流所在设区市发起,流域流经上下游政府共同参与,统一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丰富生态保护补偿要素。

从流域治理系统性出发,紧扣“三水统筹”,以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等四项水质指标为基础,同时选取生态流量等水资源指标、底栖动物状况指数等水生态指标作为补偿要素,并结合国家相关考核要求、流域功能定位、供水安全等情况稳步有序调整。鼓励有条件的流域将特征污染物、水效等指标纳入生态补偿。

立足流域横向补偿区域间关系,生态补偿指标以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指标为基础,同时将行政区域内同流域国控、省控断面水质改善情况与受偿资金挂钩,体现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整体优质化导向。

(二)统一签订补偿协议。

流域主干流、一级支流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三水统筹”横向生态补偿实施方案,补偿指标、权重和核算方法可参考附件2,也可结合各自特点适当进行调整。配合市应积极响应牵头市要求,共同参与实施方案制定。流域相关市协调所辖县(市、区)对实施方案达成一致后,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流域主干流、一级支流所在设区市牵头按照备案后的实施方案,组织签订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

(三)核算补偿结果。

牵头市根据补偿协议及各项指标考核结果,在每年6月底前核算补偿指数、出资(或受偿)金额。省级部门对补偿指数进行复核,省财政厅告知相关市、县(市、区)出资(或受偿)金额。出资市、县(市、区)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应缴纳资金缴入省级国库,省财政将资金及时划拨至受偿市、县(市、区)。出资市、县(市、区)列一般公共预算“2302102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性支出”,预算会计作“7014区域间转移性预算支出”科目,财务会计作“5024区域间转移性费用”科目,反映缴纳补偿资金情况;受偿市、县(市、区)列一般公共预算“1102102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性收入”,预算会计作“6014区域间转移性预算收入”科目,财务会计作“4024区域间转移性收入”科目,反映获得补偿资金情况。

(四)加强补偿资金管理。

以流域为单元,建立以县级为主、省市适当参与的出资机制。统筹考虑地方财力,县级原则上在800-2000万元范围内协商确定补偿资金规模。市级在制定流域实施方案时明确出资金额,牵头市和配合市按照参与补偿机制的所辖县个数分摊。省级将统筹相关资金予以支持引导,根据补偿机制建立时间、县级参与个数、流域重要程度、市级出资额度等因素确定出资金额,早建早得、早建多得,实行退坡机制。

补偿资金原则上用于开展相关河流及周边汇水地区的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绿色发展等,优先用于补齐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短板。各受偿县(市、区)应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积极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及时将补偿资金用足用好,并主动通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牵头市会同参与市在协议期结束后组织开展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协议期内可视情开展。

(五)鼓励创新补偿形式。

以流域为纽带,以环境承载能力为底线,优化流域资源配置,建立健全流域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机制。鼓励创新区域合作模式,深化产业和人才合作,探索开展流域用水权交易、同流域跨区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等,支持合作共建园区,发展“飞地经济”,加强技术援助、智力支持、定向人才培养、定向招工等,提升流域产业发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推动补偿方式从财政补偿向市场化补偿拓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利用和保护修复的不同环节,建立开发利用主体和保护修复主体利益连接机制。

(六)加强流域联防联治。

流域上下游所在县(市、区)是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以签订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为契机,健全完善区域联防共治机制,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要求,协商共同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联合查处跨界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应急协调联防机制。

(七)加强政策衔接。

稳步有序推进流域“三水统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条件成熟、创新意愿强的流域所在市可先行先试。各设区市统一制定的实施方案已到期的,原则上应遵循“三水统筹”生态保护补偿新要求,尚未到期的根据实际可继续实施或提前制定“三水统筹”实施方案。各设区市未统一制定实施方案的,视所辖县(市、区)协议有效期情况决定实施期限。未在附件1规定范围内的,鼓励流域所在地政府根据政策目的自行建立。

四、保障措施

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建立稳定的工作联系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根据流域“三水统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数据需求,在相关点位优先建设监测站点,并负责组织水质、物种数、水量(流量)等监测,按职责向开展流域补偿的设区市反馈相关数据。

附件:1.流域“三水统筹”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范围

2.流域“三水统筹”生态保护补偿核算方法

附件1-流域“三水统筹”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范围.pdf

附件2-流域“三水统筹”生态保护补偿核算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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