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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6-01-14

黔西南府办函〔2025〕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现将《黔西南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西南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统筹协调全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落实区域应急联动,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黔西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黔西南州境内重污染天气以及州外发生的可能波及我州的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处置工作。

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黔西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州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等。县(市)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重点在于措施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

二、风险评估

(一)黔西南州重污染天气历史发生情况

根据2020年-2024年黔西南州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州近五年均未出现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保持在99%以上,重污染天气发生次数为0。根据历史天气情况分析,全州重污染天气出现概率较低。

(二)应对能力评估

全州具有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应的应急监测能力、应急队伍等社会资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应急监测能力。州生态环境局区域监测站主要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进行应急监测,并对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件污染消除,警报解除。

应急减排措施。全州生态环境系统在摸清辖区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基础上,编制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细化落实减排措施。

环境应急队伍。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执法工作;重污染天气期间,根据应急减排清单,对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直至污染消除,警报解除。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州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州政府办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州应急局局长、州气象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指挥、组织、协调全州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指挥、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二)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设立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应急办”)在州生态环境局,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日常工作机构,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州生态环境局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相关信息的报送和发布,负责指导本州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配合做好新闻和舆情的处置,负责与省及周边有关地州的联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

2.组织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研判、会商,确定预警方案及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

3.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5.组建州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组、技术专家组、应急处置组,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6.承担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州重污染天气专项工作组

当省级对我州发出重污染天气城市预警时,在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临时设立七个专项工作组,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组建,协同开展应急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组成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政府总值班室、州应急局。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应急响应全流程工作,对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下级应急办。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响应启动/终止审核,起草应急指令、工作总结等文件。汇总上报应急响应进展、污染物减排成效等信息。协调解决跨部门协作问题。牵头开展应急响应事后评估,梳理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监测预警组

组成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气象局。

主要职责:整合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数据,实现信息共享,联合开展日常监测与趋势研判。按规定频次开展预警会商,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启动/解除建议及污染成因分析报告。实时跟踪污染态势,动态更新监测数据,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指导各县(市)监测预警工作,规范数据报送与信息共享流程。

3.应急处置组

组成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限产、停产),核查 “一厂一策” 执行情况。协调落实机动车限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等强制性措施。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突发问题,确保减排措施落地见效。

4.舆论宣传组

组成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公安局。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健康防护指引及应急响应进展。协调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及时推送应急措施、污染动态等权威信息。监测舆情动态,回应公众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科普宣传,增强公众防护意识和参与度。

5.后勤保障组

组成单位:州委州政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州财政局、州应急局、州生态环境局、州能源局。

主要职责:统筹保障应急工作经费,协调应急物资(监测仪器、防护装备等)储备、调配及资金使用监管。协调应急期间清洁能源供应、公务用车调度及应急人员交通、食宿保障。指导各县(市)落实后勤保障责任,确保应急需求及时响应。

6.医学救援组

组成单位:州卫生健康局、州民政局。

主要职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健康危害应急诊疗方案,指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门诊、充实救治力量。开展健康危害评估,发布易感人群防护建议,跟踪相关疾病就诊数据。协调医疗救援资源,做好重症患者转运救治,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健康防护指导。

配合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及应急人员医疗保障。

7.技术专家组

组成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气象局、州卫生健康局。

主要职责:组织气象、环境监测、大气科学、污染防治、公共卫生等领域专家参与预警会商、应急响应研判,为预警级别确定、应急措施制定提供技术支撑。分析重污染天气成因、发展趋势及潜在风险,提出针对性处置建议。协同配合应急处置组开展工作,指导应急减排措施优化、污染治理技术应用及应急效果评估。参与应急响应事后复盘,为预案修订、应对机制完善提供专业意见。

(四)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1.州政府总值班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助州政府领导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负责会同州应急局、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

2.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州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指导重污染天气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重污染天气的县(市)污染减排、污染源管控等工作;协助开展重点排污企业减停产与燃煤(油)锅炉情况执法检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3.州气象局:负责会同州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测预警,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负责指导各县(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州应急局:负责协调、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州教育局:负责指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方案;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

6.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县(市)人民政府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减停产措施。

7.州公安局:负责协调通往重污染天气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指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受污染区域相邻县(市)级人民政府限行准备情况;指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机动车管理工作及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查处上路行驶冒黑烟车辆和破坏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辆;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做好对不适用限行的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等车辆的相关备案工作;负责通过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天气期间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8.州民政局:负责指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受重污染天气事件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救助、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以及应急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9.州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统筹和拨付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预案有关州级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行业内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1.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和城市市政道路扬尘控制的应急响应措施。

12.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交通工程的工地控尘和停工等措施;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

13.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调度汇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指导县(市)政府对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农田土壤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秸秆焚烧加剧大气污染。

14.州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加强门诊等部门医疗力量配备,做好相关疾病的防控和诊疗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健康危害评估。

15.州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及其新媒体平台做好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广播电视台依法依规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安全传输、完整播发;指导全州A级旅游景区、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旅场所,利用自有宣传载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防护提示。

16.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县(市)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成品油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洗精煤、焦炭、煤焦油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17.州能源局:负责督促能源企业在应急响应状态下优化清洁能源发电机组出力水平。

18.州林业局:负责指导落实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急救助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森林防火工作。

19.州委州政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倡导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降低公务用车出行频率。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五)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级人民政府参照州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负责领导、指挥、组织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按照预警信息和本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六)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企事业单位职责。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响应措施,并对社会公布。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启动时,及时响应,按要求限产、停产。

2.媒体职责。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可原文转载州级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相关信息,多渠道加强宣传,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义务。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要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四、应急准备

(一)修订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县(市)应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每年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必须包含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原则上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减排清单,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

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量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等。

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

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各县(市)应于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将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报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

(二)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核算

每年组织县(市)开展一次减排基数核算,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量等。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各县(市)及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减排量核算。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应采取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

(三)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各县(市)要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采取差异化管控,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应急减排量可控制、可检查、可评估。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行业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对涉及民生的企业,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达到A级或相应水平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对量大面广的产业聚集地,建议按片划分,采取区域性轮流停产措施。

五、监测预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一)监测与预报

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整合环境空气和气象监测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预报工作。

2.各县(市)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和研判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及时向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1)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

(2)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区域。

(4)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区、石漠化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5)交通流量大的重要交通干线,大型施工场地。

3.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重污染天气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可能引发重污染天气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二)预警分级

省级预警、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按照省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实施。

州级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预警条件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启动州级预警:

1.收到省级通报城市预警或区域联动预警信息。

2.预测到中心城市或全州两个及以上相邻县(市)或三个及以上不相邻县(市)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时。

(四)预警会商

州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州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预警建议。州级预警应急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请州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应急响应期间,密切跟踪污染态势,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

(五)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当预测到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主体

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州政府名义发布州级预警。Ⅲ级(黄色)预警经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Ⅱ级(橙色)预警和I级(红色)预警由指挥长签发。

单个县(市)范围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的,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根据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预警,并报州应急办备案。

3.发布内容

预警发布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未来24小时(指次日0:00-24:00)、48小时(指次日0:00-第三日24:00)、72小时(指次日0:00-第四日24:00)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预警等级、气象数据、潜在的危害及健康防护指引及信息咨询渠道、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因臭氧、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当臭氧是首要污染物时,要同时计算次要污染物AQI指数,并按照次要污染物AQI指数进行预警级别划分。

4.发布方式

严格遵循“权威、统一、及时”原则,在州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州主要媒体上以新闻公告方式规范发布。按照要求,预警发布后及时上报省级备案。

(六)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在预警信息发布后,有效期内,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加强研判

和跟踪分析,如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的,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七)信息报送

省级、州级发布预警信息或应急响应解除后,按照省、州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县(市)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当于当日向州级报送相关信息。

六、应急响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一)州级应急响应措施

省级、州级发布预警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

州应急办根据预警应急响应级别,适时组织采取针对性措施:

1.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有关县(市)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县(市)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商研判,据实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效果,及时指导优化调整应对措施,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

3.根据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县(市)实际需求,统一协调、调配人力、应急物资等支持相关县(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二)县(市)应急响应措施

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学校幼儿园停课等,按照本地实际污染等级执行。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其中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红色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30%以上。各县(市)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扬尘排放量作为PM2.5排放量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1.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地出行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如不可避免出行,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室外工作、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强制性措施

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对本地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建议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优先对城市建成区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铝工业、玻璃、铁合金等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企业,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关停1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长期停产企业不纳入应急减排范畴;重点行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执行。

二是移动源应对措施。主城区及相邻区域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

三是扬尘应对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1次以上;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其他措施。加强主城区及周边秸秆垃圾焚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3)建议性应对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污染状况。

2.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其他慢性疾病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暂停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延期举行体育考试和运动会等。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室外工作、执勤、作业等人员尽量不外出工作,如确需室外作业的应尽量缩短户外工作时间、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减少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卫健部门增设呼吸及心血管相关疾病门(急诊),加强相关专业救治力量。

(2)强制性应对措施

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对本地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建议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优先对城市建成区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水泥企业炉窑、粉磨站,陶瓷企业炉窖、干燥塔,未规范除尘、脱硫、脱硝的锅炉(窑炉),其他排放强度大的企业锅炉(窑炉),中心城区及周边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铝工业、玻璃、铁合金等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企业,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长期停产企业不纳入应急减排范畴;重点行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执行。

二是移动源应对措施。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对主城区部分城市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柴油车辆通行;重点查处道路冒黑烟、蓝烟等异常工况车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检查巡查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三是扬尘应对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95%,洒水、清扫作业不低于3次/日;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四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措施。主城区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达标排放,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活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二次转化生成细颗粒物。

其他措施。主城区及周边邻近区域严禁秸秆垃圾无序焚烧,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3)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引导、鼓励玻璃企业窑炉,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暂停运行;在满足我州用电需求调度平衡的前提下,停止发布预警地区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级以下燃煤发电机组(热电联供机组除供热负荷外不得有发电负荷),由其他地区加大发电负荷保障供电需要;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建议企业在每天12时到16时进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重污染天气危害。

3.红色预警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其他慢性疾病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暂停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

一般人群暂停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应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室外工作、执勤、作业等人员停止或减少外出工作,加强防护。

停止举办会展、文化体育等户外大型活动。

卫健部门增设呼吸及心血管相关疾病门(急诊),加强相关专业救治力量,并监测就诊人数、就诊疾病种类、病情轻重程度等情况。

(2)强制性应对措施

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对本地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实施Ⅰ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Ⅱ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中暂停运行的设施,玻璃企业窑炉,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城区及周边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满足我州用电需求调度平衡的前提下,停止发布预警地区范围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发电机组(热电联供机组除供热负荷外不得有发电负荷),由其他地区加大发电负荷保障供电需要;重点行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执行。

二是移动源应对措施。对主城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柴油车辆通行;涉及预警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三是防止扬尘措施。落实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

四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措施。严格控制辖区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活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二次转化生成细颗粒物。

其他措施。主城区及周边区域严禁焚烧秸秆垃圾,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3)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

州气象局指导发布预警地区的气象部门,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当地政府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重污染天气危害。

(三)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准确性、针对性。正式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四)信息发布

州级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后的总结评估及空气质量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七、区域应急联动

州应急办加强与省内周边市(州)及省外相邻区域协作,密切与周边市区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在收到省生态环境厅或周边省市区区域预报中心的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按程序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督促相关县(市)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各县(市)按照省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和应急联动要求,结合本地预案,及时启动和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将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情况信息报送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八、监督检查

(一)应急监督检查

在应急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5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降低建筑喷涂和粉刷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众监督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九、总结评估

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3日内,相关县(市)应将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州应急办,总结评估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情况等,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5日内,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发生重污染天气的相关县(市)的总结报告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按程序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十、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监测预警、医护等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二)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三)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督促所属单位制定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计划,建立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装备清单(含联系人及电话,每年更新1次)。明确储备周期、维护频次及责任主体,确保应急仪器、车辆、防护装备等资源始终处于可用状态。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测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优化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警等相关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研究,研究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的技术体系,完善预测会商研判机制,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机制,提高空气质量72小时预测准确率,尤其是重污染天气过程的预测准确率,确保污染过程不漏报。

(五)通信保障

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州、县各级成员单位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州生态环境局和州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六)医疗保障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十一、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重污染天气防范、自救能力。

(二)预案培训

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各成员单位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演练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四)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解释和管理,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州生态环境局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部署、本预案实施情况、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等适时组织修订,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辖区大气污染源实际,制(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具体措施和责任,并报州生态环境局备案。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黔西南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州大气应急指〔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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