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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处理
来源:岑溪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时间:2026-01-21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流程管理,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岑溪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工地施工、住宅小区房屋装修、商铺门面装修装饰等各类产生建筑垃圾的活动,涵盖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各环节。
二、本公告所称建筑垃圾,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它废弃物。具体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固体废物,禁止向河道、水库、农田、公路沿线等区域或非指定场所倾倒。建筑垃圾处置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原则,产生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运输、处置相关费用。
四、产生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
按照《岑溪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优化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处置)核准办理程序的通知》《关于加强岑溪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和处理方案备案工作。
五、住宅小区房屋及商铺门面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在小区红线范围内设置临时堆放点并做好分类管理,严禁在小区红线范围外乱堆乱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证无牌、无资质,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车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七、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市城市管理、住房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法排放、运输、消纳等行为,严格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九、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本公告规定,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鼓励市民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74-8222551,0774-8215139。
特此公告。
岑溪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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