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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福泉市发改委关于调整福泉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福泉市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6-01-26

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版)》(黔府办发〔2025〕8号)及《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价格〔2025〕2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福泉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福泉两城区(含工业园区)及各建制镇镇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暂住人口)。

二、征收性质

行政事业收费

三、征收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1

居民用户(含两城区、建制镇镇区居民,含暂住户)

3//

按户计收。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工业企业、学校。(包括中央、省、州驻泉单位等)

1.5//

按在职在编人数计收。

3

医院(含公立、民营)

1.5//

按在职在编人数计收。

1//

按床位计收。

4

餐饮行业经营户(含单位食堂、酒店的餐厅部分等)

0.5//

按经营面积计收。

5

酒店、宾馆、旅社等

2//

按床位计收。

6

农贸市场、蔬菜和水果批发市场等

0.5//

按经营面积计收

7

火车站、汽车客运站

100/月(500㎡以内)
150/月(500-1000㎡)
200/月(1000㎡以上)

按经营面积计收。

8

个体临时摊点、集贸市场摊位、批准占用街道(场地)进行商品展销、有奖销售、抽奖活动等

1//

按经营面积计收。

9

占用道路、场地施工

0.5//

按占用面积计收。

10

其他各类经营主体(包含非工业企业、个体门市部、超市、诊所、药店、屠宰场、娱乐会所、网吧、KTV、理发店、美妆店等。)

0.4//

按经营面积计收

注:如出现新增行业按相同性质行业标准征收

四、减免政策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及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执行时间

本收费标准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对福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收取城市垃圾处理费报告的批复》(福价字〔2004〕3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福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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