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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解读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6-01-28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污染治理压力依然较大。高污染燃料的分散使用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来源。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是落实国家及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此举有助于限制高污染燃料使用,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企业、单位转向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集中供热,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与绿色低碳发展。随着我市城市发展进程加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区域能源发展规划等相继更新调整。为适应新形势、衔接新规划、进一步推动产业绿色发展、扎实建设美丽蓝天,亟需结合我市实际,持续巩固燃煤锅炉整治成效,并相应扩大禁燃区范围。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

三、主要内容

《通告》由禁燃区划定、禁燃区管理要求、禁燃区管理职责、其他规定、相关专用词汇说明等组成。

(一)禁燃区划定。划定了Ⅰ类、Ⅱ类和Ⅲ类禁燃区范围,分别对应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Ⅰ类、Ⅱ类和Ⅲ类禁止燃用燃料组合类别。其中,Ⅰ类、Ⅲ类禁燃区管理执行时间为通告实施之日起执行,Ⅱ类禁燃区管理执行时间为2027年1月1日。

(二)禁燃区管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对应类别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对应类别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或其他符合要求的燃料。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禁燃区管理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禁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禁燃区管理相关工作。

(四)其他规定。一是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等要求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调整、发布;二是为保障能源安全,《通告》不适用于市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能源项目;三是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相关行业、燃用设备、燃料等新排放标准的,从其新标准;四是《通告》自2026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五是《通告》解释权归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所有。

(五)相关专用词汇说明。主要解释《通告》相关的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高效除尘设施及清洁能源的定义与依据。

政策原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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