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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
来源: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6-09-11
湖南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水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管理,规范排水行为,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质效,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6号)《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长沙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排水行为,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户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污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市排水户的分级分类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开展监督指导,市城区排水事务中心承担相关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湖南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排水行为发生地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户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对排水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排水许可审批和批后监管等。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按照排水设施接驳情况,排水户分为一级排水户和二级排水户。直接接驳城镇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属于一级排水户,其他属于二级排水户。
一级排水户应当向所在地区排水主管部门申办排水许可;二级排水户可由所属的一级排水户统一申办排水许可,也可自行办理,由领证单位对其排水行为负责。
第七条 一级排水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在接驳井前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
(二)已建项目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含连接接驳井的出户管)存在雨污错接、混接情形的,需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现场技术指导;
(三)负责红线范围内雨水、污水管及连接城镇排水接驳井的出户管等自建排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清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 二级排水户内部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二级排水户应当配合一级排水户开展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管理工作。
第九条 按照排水类型,排水户主要分为以下十二类:
(一)工业类,是指从事工业生产及加工、仓储、物流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二)建筑类,是指涉及施工排水的建筑工地排水户;
(三)餐饮类,是指从事各类型餐饮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四)医疗类,是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卫生院(社区医院)、疗养院、体检中心、卫生防疫机构、医美机构、宠物医院等从事医疗行业的排水户;
(五)机关事业单位类(含学校、部队),是指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各级学校(含民办学校)、部队等排水户;
(六)汽修机洗类,是指从事机动车维护修理、洗车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七)洗涤洗浴类,是指从事洗涤餐具衣物、桑拿、洗浴、足浴、美容美发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八)垃圾收集处理类,是指从事垃圾收集、分类、处理、回收等活动的排水户;
(九)农贸市场类,是指从事蔬菜、水果、肉类、禽类、水产品等农副产品交易活动,或者提供相关交易场所的排水户;
(十)畜禽养殖类,是指从事各类畜禽养殖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十一)综合商业类,是指从事办公、商业、零售、康体、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十二)其他类排水户。
第十条 各类排水户向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排放的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等标准规范要求。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另有强制性或可协商间接排放限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农贸、餐饮、汽车修理、洗车、加油、美容美发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沉淀、油水分离、隔油、毛发收集等预处理设施,并进行日常维护。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将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工业企业不得将含重金属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废水、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高盐废水等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十二条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工程建设中的基坑降水等施工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第十三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或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渣、废液,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质;
(三)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暂停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为强化排水行为监管,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重点排水户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排水档案管理,记录内容包括:
(一)档案内容
1.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水量、水质、运行维护状况等;
2.内部排水管网的日常管理及检修情况;
3.与市政管网连接管道的使用状态;
4.专用检测井的维护及异常事件处理;
5.发生排水异常的原因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6.其他应纳入档案管理的内容。
(二)档案保存期限
上述档案内容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确保可追溯性和监管有效性。
(三)数字化管理
为提升管理效率,鼓励排水户通过信息化手段,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鼓励办证排水户在关键节点(如预处理设施出水口)安装视频监控或液位、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排水主管部门平台联网。
第十六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水户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实施监督检查时,排水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现场检查与监测:进入现场开展排水设施运行状况检查及水质、水量监测;
(二)证件查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核实许可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料调阅:查阅、复制与排水行为相关的台账、记录、检测报告等材料;
(四)询问说明: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应急处置: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接驳、违法排水或者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排水户应当配合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排水户逾期未改正的,排水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并依法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排水主管部门根据长沙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协作机制相关规定,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承担排水许可监管过程中的日常执法工作,移送涉嫌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案件,依职责提供行政处罚所需协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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