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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城区餐饮油烟、餐厨废水及夜市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咸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时间:2026-09-14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改善城区环境方面,提高城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生活环境,进一步规范县城区餐饮油烟污染、餐厨废水无序排放、夜宵烧烤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优化城区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生活品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县城区餐饮油烟、餐厨废水及夜市管理的通告》。

二、起草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5.国家、省关于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及城市管理相关政策文件。

三、起草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4条,具体内容如下:

1、县城区内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维护,确保作业时设施正常运行,油烟达标排放。

2、县城区内凡排放餐厨废水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隔油池或采取人工处理等措施,对餐厨废水经过油(渣)水分离后纳入城区污水管网排放,油(渣)及其它厨余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桶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严禁餐厨废水不经处理直接进入污水管网,严禁餐厨废水进入街道雨水管网,严禁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3、县城区主干道(解放路大坝红绿灯至二道河转盘、文化路、龙泰路、育英路、红旗路、荆南路、楚蜀大道、沿河路、鄂州大道、赵家湾路)的人行道及公共场地严禁夜宵店及摊点设置雨棚、餐桌椅等物品占道经营,一律进店经营。

四、起草目的

提升城市精细化、法治化管理水平,持续改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与人居环境,助力我县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常态化创建,营造整洁、有序、宜居的城市环境。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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