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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处理
来源:马关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6-10-12
马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
前言
马关县作为云南省边境县域,立足边疆区位优势,持续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随着全县城镇化建设步伐持续加快,建筑垃圾产生规模也逐年递增,建筑垃圾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也变得至关重要。
为全面规范马关县建筑垃圾处置,解决建筑垃圾堆放不规范、收运体系不完善、资源化利用率低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等政策要求,紧密衔接《马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文山州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年)》,特编制《马关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年)》。
本规划立足当前实际,充分考虑远期发展,坚持“全域统筹、源头减量、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综合利用、部门协同监管、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的原则,旨在加快健全完善与马关县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全面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推动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开展建筑垃圾常态化整治,加快建立建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目标。通过标准化建设、精细化治理、规范化管控、产业化赋能,构建覆盖全县、城乡协同、科学高效、绿色低碳的建筑垃圾综合治理体系,全面提升县域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能力,有效改善城乡生态人居环境,筑牢边境县域生态安全屏障,为马关县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提质增效提供坚实的规划支撑。
目录
第 1 章 总则
1.1 规划背景
1.2 指导思想
1.3 编制目的
1.4 规划原则
1.5 规划依据
1.5.1 法律法规
1.5.2 政策文件
1.5.3 标准规范
1.5.4 相关规划及其它资料
1.6 规划期限与范围
1.6.1 规划期限
1.6.2 规划范围
1.7 规划目标
1.7.1 规划目标
第 2 章 现状分析及规划解读
2.1 现状分析
2.1.1 区位概况及人口现状
2.1.2 建筑垃圾产生量现状
2.1.3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现状
2.1.4 建筑垃圾收运现状
2.1.5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现状
2.1.6 主要现状问题
2.2 规划解读
2.2.1 云南省“十四五”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2.2.2 云南省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年)
2.2.3 文山州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
2.2.4 马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2.5 马关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 3 章 产生量及规模预测
3.1 建筑垃圾定义与构成
3.2 产生量预测
3.2.1 人口预测
3.2.2 新增建筑面积预测
3.2.3 工程垃圾产生量预测
3.2.4 拆除垃圾产生量预测
3.2.5 装修垃圾产生量预测
3.2.6 工程渣土(泥浆)产生量预测
3.2.7 建筑垃圾产量合计
3.3 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规模预测
3.3.1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原则
3.3.2 建筑垃圾处置及利用方案
3.3.3 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规模预测
3.4 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路线
3.5 设施规模分析
3.6 乡镇共建共享规划
第 4 章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4.1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
4.2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
4.3 备案和处置核准
4.4 建筑垃圾源头污染防治要求
4.4.1 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4.4.2 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4.4.3 水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第 5 章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5.1 建筑垃圾收集模式
5.2 建筑垃圾收运要求
5.2.1 建筑垃圾收运污染防治措施
5.2.2 建筑垃圾收运管理要求
5.3 建筑垃圾分类收运
5.3.1 建筑垃圾分类收集
5.3.2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要求
5.3.3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划
5.3.4 收运路线规划
5.3.5 建筑垃圾收集系统设施布局
第 6 章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6.1 建筑垃圾转运系统规划原则
6.2 处理设施布局
6.2.1 处理设施布局
6.2.2 处理设施规模
6.3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设要求
6.3.1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设标准
6.3.2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设要求
6.4 转运调配场选址
6.5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设施
6.5.1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及选址要求
6.5.2 建筑垃圾填埋处置场建设及选址要求
6.6 信息化与数字化
第 7 章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产业发展
7.1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方式
7.2 建筑垃圾直接利用
7.2.1 工程渣土、泥浆的直接利用
7.2.2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直接利用
7.2.3 装修垃圾的直接利用
7.3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7.3.1 政策与制度保障
7.3.2 资源化方式
7.4 资源化产业发展
7.4.1 建筑垃圾产业链
7.4.2 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7.4.3 处理设施模式
第 8 章 存量建筑垃圾治理规划
8.1 存量建筑垃圾现状分析
8.2 建筑垃圾存量治理要求
8.3 建筑垃圾存量治理工作方案
8.4 建筑垃圾存量治理措施
8.4.1 排查存量建筑垃圾底数规模
8.4.2 明确治理期限和责任分工
8.4.3 制定存量建筑垃圾治理方案
8.4.4 建立健全制度设计
8.4.5 制定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 9 章 工作规划及实施计划
9.1 工作规划
9.1.1 近期工作规划
9.1.2 远期工作规划
9.2 项目实施规划
9.2.1 规划实施策略
9.3 规划投资匡算
第 10 章 管理体系与实施建议
10.1 管理体系
10.2 执法体系
10.3 部门职责分工
10.4 制度建设
10.5 数字化建设
第 11 章 环境污染防治
11.1 建筑垃圾污染防控措施
11.1.1 工程渣土污染防控措施
11.1.2 工程泥浆污染防控措施
11.1.3 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污染防控措施
11.1.4 工程垃圾污染防控措施
11.2 大气环境污染防控措施
11.3 水环境污染防控措施
11.4 噪声环境污染防控措施
11.5 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措施
第 12 章 规划实施保障
12.1 政策保障
12.2 组织保障
12.3 资金保障
12.4 土地保障
12.5 技术保障
第 13 章 附则
13.1 规划成果与法律效力标
13.2 规划实施与解释
13.3 规划时效
第 1 章总则
1.1 规划背景
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大量产生。传统的建筑垃圾露天堆放和填埋处置方式,不仅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浪费了许多可以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建筑垃圾处置能力不足、管理水平不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低,已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突出短板。
2020年5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要求2020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2025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2021年12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作视频现场会。会议指出各地要对标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目标,扎实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2024年7月12日,省委副书记、省长王予波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强调要学深悟透力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要加强建筑垃圾管控,抓实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间收运、末端处置,做到全流程闭环管理。
2025年5月12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云南省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年)》的通知(云建城〔2025〕45号文),要求到2030年,全省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全面建成,高效运行;制度建设全面完成,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完备,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工作有序;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规范、源头减量成效明显、能力建设能够满足产生端及处置端需要、资源化利用高效,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底线;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形成,综合利用达到较高水平;系统平台有效运转,数字化手段支撑建筑垃圾工作初步实现。
2025年7月,《文山州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规划目标:
到2025年,各县(市)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30%以上。
到2030年底,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基本建成,进入运行、磨合、调整阶段;制度建设基本完成,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有序出台,工作有序推进;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基本规范、源头减量初见成效、能力建设快速推进、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初步形成,综合利用水平有效提升;系统平台基本建成运行。全州新增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5%,新增拆除、工程、装修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率达到50%。县级以上城市要建成、运营合规的兜底保障设施至少1处,库容满足3年以上使用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马关县建筑垃圾全过程治理,推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效解决乱堆乱倒、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推动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再上台阶,马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特组织编制《马关县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年)》。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着力构建建筑垃圾分类运输体系,加快建设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资源再生利用水平,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机制,实现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绿色转型、减污降碳、节约集约,最终形成全域统筹区域协调、安全环保、高效利用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置体系,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1.3 编制目的
按照《云南省“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建筑垃圾综合治理体系)》、《云南省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2023-2025年)》、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年)》通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建筑垃圾规范收运和无害化处理,促进建筑垃圾规范管理有序推进,指导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工作,完善健全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体系,特编制《马关县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年)》。
1.4 规划原则
1.问题导向,系统治理。聚焦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措施,协同推进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规范管理,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守牢城市运行安全底线。
2.源头减量,协同联动。坚持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就地利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3.绿色低碳,循环利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持续推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系统谋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快构建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政策体系,统筹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采取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促进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规范化、产业化发展。
1.5 规划依据
1.5.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21日修订);
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6、《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7、《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8、《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9、《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3月31日起施行);
10、《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11、《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12月23日);
1.5.2 政策文件
1、《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3、《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2023—2025年)》发改环资〔2023〕1046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行动计划的通知》云政发〔2022〕1号;
5、《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质〔2020〕150 号);
6、《云南省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云发改社会〔2023〕919号;
7、《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的通知》云发改办资环〔2021〕438号;
8、《文山州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
9、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1.5.3 标准规范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
2、《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3、《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4、其他相关规范标准。
1.5.4 相关规划及其它资料
1、《云南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年)》;
2、《文山州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
3、《云南省“十四五”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4、《马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5、《马关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6、《马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7、《马关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1—2030)》;
8、《马关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4—2030年)》;
9、《马关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10、其他相关基础资料。
1.6 规划期限与范围
1.6.1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25—2030年。
1.6.2 规划范围
马关县县域辖区13个乡镇,即马白镇、金厂镇、坡脚镇、八寨镇、都龙镇、木厂镇、夹寒箐镇、仁和镇、小坝子镇、大栗树乡、篾厂乡、南捞乡、古林箐乡。
1.7 规划目标
1.7.1 规划目标
1.7.1.1 总体目标
根据马关县总体发展定位,坚持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以“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无害化、利用资源化”为核心,以全面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长效机制为总目标,通过强化制度、技术、市场、监管等保障要素建设,建立健全全县统筹、数字管控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达到“运行规范、监管有力、市场参与、协作高效、安全绿色”的综合治理成效,提升城市整体环境质量。
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水平及建筑垃圾处置设施配套情况,马关县建筑垃圾处置以直接利用、消纳填埋为主,资源化利用为辅;远景以资源化利用为主,消纳填埋为辅。
1.7.1.2 具体目标
到2025年,各乡镇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30%以上。
到2030年底,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基本建成,进入运行、磨合、调整阶段;制度建设基本完成,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有序出台,工作有序推进;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基本规范、源头减量初见成效、能力建设快速推进、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初步形成,综合利用水平有效提升;系统平台基本建成运行。全县新增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5%,新增拆除、工程、装修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率达到50%。马关县要建成、运营合规的兜底保障设施至少1处,库容满足3年以上使用需求。
1.7.1.3 控制指标
根据上位规划约束性指标要求,同步结合马关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减量化、资源化、设施建设”三个类别,制定规划主要目标指标表,共计确定6个规划指标,作为本轮防治工作规划重要参照,具体目标见下表:
表1.7-1 马关县建筑垃圾治理规划近远期控制指标表
序号 | 类别 | 指标名称 | 2025年 | 2030年 | 备注 |
1 | 减量化 | 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每万平方米排放量(吨) | ≤300 | ≤300 | 约束性 |
2 |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每万平方米排放量(吨) | ≤200 | ≤200 | 约束性 | |
3 | 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例(%) | ≥30 | ≥30 | 约束性 | |
4 | 资源化 | 新增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 —— | ≥65 | 约束性 |
5 | 新增拆除、工程、装修垃圾资源化率(%) | —— | ≥50 | 约束性 | |
6 | 设施建设 | 到2030年马关县要建成、运营合规的兜底保障设施至少1处,库容满足3年以上使用需求。 | 约束性 | ||
备注: 1.约束性指标是为实现规划目标,在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 2.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期,规划期内努力实现或不突破的指标; 3.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增加具有地方特色的相关指标; 4.表中未明确目标根据《云南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年)》、《文山州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的要求同步进行调整。 | |||||
第 2 章现状分析及规划解读
2.1 现状分析
2.1.1 区位概况及人口现状
马关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文山州南部,全县国土面积2665.9平方公里,辖4乡9镇130个村(社区)。县情主要有六个特点:
一、资源禀赋优越
县境内最高海拔2579米,最低海拔123米,年平均气温16.9℃,年平均日照时间1804小时,常年无霜期平均为327天,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四季如春,宜居宜业。
水利资源充足,年均降雨量1345毫米,境内有大小河流79条,现建有中型水库5座、小(1)型水库6座、小(2)型水库20座、各类坝塘197座,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65万千瓦,可开发利用40万千瓦以上,现已开发33万千瓦。
林业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56.7%,有古林箐、老君山两个省级自然保护区,是名副其实的“天然大氧吧”,全县有林地面积163163hm2,活立木总蓄积795万m3,其中,杉木面积37646.6hm2,年采伐量15万m3。
生物资源多样,已发现动物种类73种、植物种类1465种,药材在地面积超45万亩(其中:砂仁14万亩,草果7万亩),2001年被命名为“中国草果之乡”,2021年“马关草果”获批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锌、锡、铟等11类47种矿藏,其中:稀贵金属铟储量6900金属吨,居世界第一位,被誉为“世界铟都”(占世界储量的8.2%、全国储量的31.94%);锡储量40万金属吨,居全国第三位;锌储量460万金属吨,居全省第三位。被国务院列为全国资源成熟型城市、重要资源供应和后备基地。
二、区位优势独特
马关县与越南老街、河江两省的箐门、新马街、黄树皮、猛康四县接壤,国境线长91公里,有国家级一类陆路口岸1个(都龙口岸),是连接南亚、东南亚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泛珠三角合作区域与南亚、东南亚的陆地桥梁,也是文山州建设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支点和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枢纽的重要节点。
随着“一带一路”、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重大战略,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政策的深入实施,马关在全省区域经济布局中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并已逐步成为对外开放的重要前沿。
三、交通条件便利
境内交通便捷,县城距昆明337公里,距文山31公里,距文山机场45公里,距普者黑高铁站108公里,距云南自贸区河口片区123公里,距天保口岸108公里。国道248、219,省道313贯穿境内。文马高速已建成通车,县城至文山州府仅需18分钟。随着马关至河口、马关至西畴兴街、马关至都龙口岸高速及沿边高等级公路的开工建设,为北上昆明、南下越南、西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东进“两广”港澳,创造了便利的交通条件。
四、文化底蕴厚重
马关历史悠久,早在旧石器时代就有古人类在此繁衍生息。自西汉开始历代王朝就在此设置管辖。境内居住着汉、壮、苗、彝等11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52.02%。多民族长期和睦共处,孕育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文化,朴拙精美的阿峨版画享誉海内外,苗族花山节、兜阳节,壮族“三月三”、彝族火把节等少数民族节日各具特色,独特的苗族服饰远销国内外,被原文化部命名为“中国民间艺术之乡”。
五、发展潜力巨大
2024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42.59亿元、增长3.7%,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8.69亿元、增长3.6%,固定资产投资61.36亿元、增长3.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5.42亿元、与去年持平,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54亿元、增长15.5%,支出38.63亿元、下降3.1%,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余额146.4亿元、139.67亿元,分别增长5.7%、2.8%,城镇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273元、16844元,分别增长4.5%、7.6%。
围绕建设成为兴边富民示范县、山水田园乡村旅游示范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的目标,马关县聚力打造5个百亿级主导产业:
一是着力打造“世界铟都”,全力推进云锡文山片区两公司“倍增翻番”计划,发展以精深加工为主的有色金属加工业,力争五年后实现综合产值150亿元以上。
二是积极创建“云药之乡”,将中药材资源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打造“产、加、销”一体化中药材产业链,发展以砂仁、草果为主的中药材产业,力争五年后实现综合产值100亿元以上。
三是整合县内外木材资源,改进传统工艺技术,提高产品附加值,发展以木材精深加工为主的林产业,力争五年后实现综合产值100亿元以上。
四是加快基地建设,推进精深加工,发展以蔬菜水果为主的现代农业,力争五年后实现综合产值100亿元以上。
五是开发打造一批特色景点和特色旅游线路,发展以边境游、山水田园游为主的文化旅游业,力争五年后实现综合产值100亿元以上。
六、园区承载力强
马关边境贸易加工园区规划总面积13.95平方公里,目前累计投入14亿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五通一平”。园区按“一园三片区”的空间格局规划建设,三片区分别为达号有色金属精深加工片区、都龙口岸边境贸易加工片区、南山特色农产品加工片区。其中:
南山片区距离县城主城区2公里,位于文马高速路口出入口处,规划用地2.86平方公里,以农特产品加工为主,以轻型加工、现代物流为辅,现已入驻企业11家;
达号片区距离县城9公里,规划用地7.16平方公里,以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为主,以木材加工、新型建材产业为辅,现已入驻企业9家;
都龙口岸片区距离县城37公里,规划用地0.65平方公里,以边境贸易加工为主,以现代物流为辅,口岸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已入驻企业2家。
根据2025年马关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各乡镇人口数据统计得出马关县各乡镇人口如下表所示:
表2.1-1 马关县人口统计表
序号 | 乡镇 | 总户数(户) | 2024年总人口(人) | 备注 |
1 | 马白镇(县城) | 22233 | 70004 | |
2 | 都龙镇 | 9625 | 38500 | |
3 | 南捞乡 | 3297 | 13651 | |
4 | 坡脚镇 | 5797 | 23800 | |
5 | 仁和镇 | 8766 | 35833 | |
6 | 夹寒箐镇 | 9906 | 43797 | |
7 | 小坝子镇 | 3594 | 16491 | |
8 | 金厂镇 | 2372 | 10254 | |
9 | 八寨镇 | 11006 | 43751 | |
10 | 大栗树乡 | 8208 | 32672 | |
11 | 木厂镇 | 6656 | 28484 | |
12 | 篾厂乡 | 5862 | 20317 | |
13 | 古林箐乡 | 3264 | 11701 | |
14 | 合计 | 100586 | 389255 |
2.1.2 建筑垃圾产生量现状
现状建筑垃圾产生来源主要为新建建筑、旧城改造、违章建筑拆除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根据马关县相关部门的统计,马关县2019年—2023年县城建筑垃圾产量如下:
表2.1-2 马关县建筑垃圾现状产量统计表
序号 | 建筑垃圾类型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1 | 工程垃圾(万吨/年) | 0.43 | 0.64 | 0.43 | 0.55 | 0.85 |
2 | 工程渣土(万吨/年) | 14.03 | 9.35 | 15.73 | 14.03 | 20.40 |
3 | 拆除垃圾(万吨/年) | 1.28 | 1.70 | 0.85 | 1.28 | 1.02 |
4 | 装修垃圾(万吨/年) | 0.60 | 0.43 | 0.85 | 0.85 | 0.85 |
小计(万吨/年) | 16.32 | 12.11 | 17.85 | 16.70 | 23.12 | |
现状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方式主要通过填埋、工程回填和绿化造景等方式处理。
2.1.3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现状
马关县现状没有建成规范的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县城以及各乡镇现状共有临时堆存场9处,堆存场现状如下:
1、马白镇临时堆存场现状
县城区域(马白镇)的建筑垃圾临时堆存场位于马白镇马关县第五小学南侧(N22°59′40″,E104°22′55″),距离马关县城约4km。

图2.1-1 马白镇堆存场现状
2、八寨镇临时堆存场现状
八寨镇的建筑垃圾临时堆存场位于八寨镇集镇东侧马关县公安局八寨派出所旁(N104°04′09″,E23°00′11″),距离八寨镇700米,八寨镇现状建筑垃圾堆存量4000m³。

图2.1-2 八寨镇堆存场现状
3、仁和镇临时堆存场现状
仁和镇的建筑垃圾临时堆存场位于仁和镇东南侧韭菜坪南侧,紧邻仁腻线公路,距离仁和镇2.5公里(N:22°56′26″,E:104°18′24″)。

图2.1-3 仁和镇堆存场现状
4、木厂镇临时堆存场现状
木厂镇的建筑垃圾临时堆存场位于木厂镇东南侧,紧邻木水线公路,距离木厂镇900米(N:22°55′48″,E:104°11′19″)。

图2.1-4 木厂镇堆存场现状
5、小坝子镇临时堆存场现状
小坝子镇的建筑垃圾临时堆存场位于小坝子镇西侧小半线旁,距离小坝子镇850米(N:22°48′20″,E:104°18′10″)。

图2.1-5 小坝子镇堆存场现状
6、金厂镇临时堆存场现状
金厂镇的建筑垃圾临时堆存场位于金厂镇集镇东北侧(N:22°46′50″,E:104°28′25″),距离金厂镇2km。

图2.1-6 金厂镇堆存场现状
7、南捞乡临时堆存场现状
南捞乡的建筑垃圾临时堆存场位于南捞乡塘房村北侧(N:23°06′16″,E:104°30′08″),距离南捞乡塘房村直线距离1km,距离南捞乡集镇38km。

图2.1-7 南捞乡堆存场现状
8、大栗树乡临时堆存场现状
大栗树乡的建筑垃圾临时堆存场位于大栗树乡集镇西北侧(N:23°04′28″,E:104°10′34″),距离大栗树乡1.5km,大栗树乡现状建筑垃圾堆存量300m³。

图2.1-8 大栗树乡堆存场现状
9、篾厂乡临时堆存场现状
篾厂乡的建筑垃圾临时堆存场位于篾厂乡集镇东北侧(N:22°54′34″,E:104°02′52″),距离篾厂乡500米。

图2.1-9 篾厂乡堆存场现状
坡脚镇、夹寒箐镇、都龙镇、古林箐乡,目前暂未设置建筑垃圾堆填场地设施。
2.1.4 建筑垃圾收运现状
目前马关县尚未形成完整的建筑垃圾收运体系,建筑垃圾收运设施设备缺乏,现主要依靠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自行运输。
2.1.5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现状
目前马关县尚未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微乎其微,仅仅对建筑垃圾中的金属、塑料等可回收物进行了废物回收,对渣土、混凝土、砖块等尚未开展资源化利用。
2.1.6 主要现状问题
目前马关县建筑垃圾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缺乏规范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和资源化设施,无完善的建筑垃圾收运体系,导致建筑垃圾非法倾倒风险高,源头管控薄弱。
2.1.6.1 缺乏完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和设施
目前马关县没有规范的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场,现有的9个乡镇的临时堆存场不规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和设施,且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的管控和处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与上级政府和部门对建筑垃圾的治理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
2.1.6.2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意识淡薄
部分居民和建筑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随意丢弃、倾倒,未意识到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危害以及合理处理的重要性,缺乏主动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分类投放的意识。关于建筑垃圾如何分类、如何进行资源化利用等知识,在社会上的普及程度较低,导致公众在处理建筑垃圾时往往不知如何正确处理。
2.1.6.3 源头管控薄弱
一是由于缺少信息化的共享平台,建筑垃圾产生及收纳信息不对等; 二是建筑垃圾清运核准及运输环节监控机制不完善,建筑垃圾的偷倒乱倒现象普遍存在;三是建筑工程以传统的建造及装修模式为主,建筑装配化设计、施工及全装修推广力度较弱,绿色建材普及不足,难以在源头上做到建筑垃圾减量化。
2.1.6.4 非法倾倒风险高
由于缺乏完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和完善的收运体系,大部分人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意识薄弱,加之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较低,导致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的风险高,建筑垃圾随意倾倒会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居民生活环境。
2.2 规划解读
2.2.1 云南省“十四五”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该规划提出以再生资源龙头企业为核心,推动退役动力蓄电池、废旧家电、废旧电机、报废机动车、废塑料、废旧轮胎、玻璃纤维、建筑垃圾等资源循环利用和废催化剂中稀贵金属精细分离提纯,加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力度,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建筑垃圾分拣、剔除、粉碎和建筑垃圾夯扩超短异型桩施工、建筑垃圾砌块、建筑垃圾墙地砖等技术和装备。开展“城市矿山”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2.2.2 云南省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年)
到2030年,全省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全面建成,高效运行;制度建设全面完成,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完备,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工作有序。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规范、源头减量成效明显、能力建设能够满足产生端及处置端需要、资源化利用高效,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底线;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形成,综合利用达到较高水平;系统平台有效运转,数字化手段支撑建筑垃圾工作初步实现。
具体目标如下:
——到2030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要建成、运营合规的兜底保障设施至少1处,库容满足3年以上使用需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及利用设施,确保建筑垃圾的产生排放量和利用处置量整体保持平衡。
——到2030年,全省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新增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5%
——到2030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的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全省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总能力达到887万吨/年。
2.2.3 文山州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
第1章总则
第二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文山州八县市(文山市、砚山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其中重点规划八县市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
第三条规划对象
本规划中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四条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5-2030年,以2024年为规划基准年。
第3章规划目标
第七条总体目标
根据文山州总体发展定位,坚持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以“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无害化、利用资源化”为核心,以全面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长效机制为总目标,通过强化制度、技术、市场监管等保障要素建设,建立健全全州统筹、数字管控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达到“运行规范、监管有力、市场参与、协作高效、安全绿色”的综合治理成效,提升城市整体环境质量。
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水平及建筑垃圾处置设施配套情况,文山州建筑垃圾处置以直接利用、消纳填埋为主,资源化利用为辅;远景以资源化利用为主,消纳填埋为辅。
第八条分期目标
到2025年,各县(市)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30%以上。
到2030年底,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基本建成,进入运行、合作、调整阶段;制度建设基本完成,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有序出台,工作有序推进;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基本规范、源头减量初见成效、能力建设快速推进、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初步形成,综合利用水平有效提升;系统平台基本建成运行。全州新增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5%,新增拆除、工程、装修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率达到50%。县级以上城市要建成、运营合规的兜底保障设施至少1处,库容满足3年以上使用需求。
第九条规划指标体系
规划指标涉及共计6个规划指标,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指标类别 | 指标内容 | 2025年 | 2030年 | 备注 |
1 | 减量化 | 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t/万㎡) | ≤300 | ≤300 | 约束性 |
2 |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t/万㎡) | ≤200 | ≤200 | 约束性 | |
3 | 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例(%) | ≥30 | ≥30 | 约束性 | |
4 | 资源化 | 新增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 —— | ≥65 | 约束性 |
5 | 新增拆除、工程、装修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率(%) | —— | ≥50 | 约束性 | |
6 | 设施建设 | 到2030年各县(市)城市要建成、运营合规的兜底保障设施至少1处,库容满足3年以上使用需求。 | 约束性 | ||
备注:
| |||||
2.2.4 马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六、完善环卫设施系统
健全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回收再生利用体系,完善建筑垃圾、工业废渣综合处置及餐厨垃圾处置体系。
2.2.5 马关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九条环卫设施工程规划
4、垃圾处理规划
(2)建筑垃圾处理
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转运站结合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
第 3 章产生量及规模预测
3.1 建筑垃圾定义与构成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弃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
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3.2 产生量预测
3.2.1 人口预测
根据《马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近远期各乡镇的人口自然增长率结合2024年现状人口数据计算得出规划期限内人口数据,如下表所示:
表3.2-1 马关县人口预测
序号 | 乡(镇) | 总户数(户) | 2024年 总人口(人) | 2025年人口 | 2030年人口 |
1 | 马白镇(县城) | 22233 | 70004 | 72104 | 85637 |
2 | 都龙镇 | 9625 | 38500 | 38115 | 38115 |
3 | 南捞乡 | 3297 | 13651 | 13446 | 12154 |
4 | 坡脚镇 | 5797 | 23800 | 23443 | 21191 |
5 | 仁和镇 | 8766 | 35833 | 35296 | 31905 |
6 | 夹寒箐镇 | 9906 | 43797 | 43140 | 41026 |
7 | 小坝子镇 | 3594 | 16491 | 16491 | 16491 |
8 | 金厂镇 | 2372 | 10254 | 10254 | 10254 |
9 | 八寨镇 | 11006 | 43751 | 43095 | 40983 |
10 | 大栗树乡 | 8208 | 32672 | 32182 | 29090 |
11 | 木厂镇 | 6656 | 28484 | 28057 | 25361 |
12 | 篾厂乡 | 5862 | 20317 | 20012 | 18089 |
13 | 古林箐乡 | 3264 | 11701 | 11525 | 10418 |
14 | 合计 | 100586 | 389255 | 387160 | 380714 |
3.2.2 新增建筑面积预测
根据《马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作为计算依据,用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乘以容积率得出人均建筑面积,再用规划近期(2025年)和远期(2030年)的人口分别乘以人均建筑面积得出近远期总建筑面积,由此计算出近期(2025年)与远期(2030年)的建筑面积差,用建筑面积差除以近远期年份差得出每年的新增建筑面积。马关县新增建筑面积预测表如下所示:
表3.2-2 马关县新增建筑面积测算表
序号 | 乡(镇) | 新增建筑面积(万㎡/年) |
1 | 马白镇(县城) | 14.11 |
2 | 都龙镇 | 3.24 |
3 | 南捞乡 | 0.52 |
4 | 坡脚镇 | 0.91 |
5 | 仁和镇 | 1.37 |
6 | 夹寒箐镇 | 2.32 |
7 | 小坝子镇 | 1.03 |
8 | 金厂镇 | 0.64 |
9 | 八寨镇 | 2.31 |
10 | 大栗树乡 | 1.25 |
11 | 木厂镇 | 1.09 |
12 | 篾厂乡 | 0.78 |
13 | 古林箐乡 | 0.45 |
14 | 合计 | 30.03 |
3.2.3 工程垃圾产生量预测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GJJ/T134-2019,工程垃圾产生量可按下式计算:Mg=Rgmg
式中:Mg--某城市或区域工程垃圾产生量(t/a);
Rg--城市或区域新增建筑面积(104m2/a);
mg--单位面积工程垃圾产生量基数(t/104m2),可取300t/104m2~800t/104m2。根据《文山州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单位面积工程垃圾产生量基数2025年取300t/104m2,2030年取270t/104m2,预测结果如下:
表3.2-3 工程垃圾产生量预测
序号 | 乡(镇) | 2025年工程垃圾(万t/年) | 2030年工程垃圾(万t/年) |
1 | 马白镇(县城) | 0.42 | 0.38 |
2 | 都龙镇 | 0.10 | 0.09 |
3 | 南捞乡 | 0.02 | 0.01 |
4 | 坡脚镇 | 0.03 | 0.02 |
5 | 仁和镇 | 0.04 | 0.04 |
6 | 夹寒箐镇 | 0.07 | 0.06 |
7 | 小坝子镇 | 0.03 | 0.03 |
8 | 金厂镇 | 0.02 | 0.02 |
9 | 八寨镇 | 0.07 | 0.06 |
10 | 大栗树乡 | 0.04 | 0.03 |
11 | 木厂镇 | 0.03 | 0.03 |
12 | 篾厂乡 | 0.02 | 0.02 |
13 | 古林箐乡 | 0.01 | 0.01 |
14 | 合计 | 0.90 | 0.81 |
3.2.4 拆除垃圾产生量预测
拆除建筑垃圾产量采用拆除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建筑垃圾产出率的方法来估算。而近几年,住建部发布《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指出“严禁大拆大建”放在了调控的首位来强调,直接指出“要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为此,拆除建筑面积为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2.5%左右,所以年拆除建筑面积可按此比例由年建筑面积折算而来。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GJJ/T134-2019,拆除垃圾产生量可按下式计算:Mc=Rcmc
式中:Mc--某城市或区域拆除垃圾产生量(t/a);
Rc--城市或区域拆除面积(104m2/a);
mc--单位面积拆除垃圾产生量基数(t/104m2),可取8000t/104m2~13000t/104m2,规划按照8000t/104m2取值。预测结果如下:
表3.2-4 拆除垃圾产生量预测
序号 | 乡(镇) | 2025年拆除垃圾(万t/年) | 2030年拆除垃圾(万t/年) |
1 | 马白镇(县城) | 0.28 | 0.28 |
2 | 都龙镇 | 0.06 | 0.06 |
3 | 南捞乡 | 0.01 | 0.01 |
4 | 坡脚镇 | 0.02 | 0.02 |
5 | 仁和镇 | 0.03 | 0.03 |
6 | 夹寒箐镇 | 0.05 | 0.05 |
7 | 小坝子镇 | 0.02 | 0.02 |
8 | 金厂镇 | 0.01 | 0.01 |
9 | 八寨镇 | 0.05 | 0.05 |
10 | 大栗树乡 | 0.03 | 0.03 |
11 | 木厂镇 | 0.02 | 0.02 |
12 | 篾厂乡 | 0.02 | 0.02 |
13 | 古林箐乡 | 0.01 | 0.01 |
14 | 合计 | 0.60 | 0.60 |
3.2.5 装修垃圾产生量预测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GJJ/T134-2019,装修垃圾产生量可按下式计算:Mz=Rzmz
式中:Mz--某城市或区域装修垃圾产生量(t/a);
Rz--城市或区域居民户数(户);
mz--单位户数装修垃圾产生量基数[t/(户·a)],可取
0.5t/(户·a)~1.0t/(户·a),本次规划取0.5[t/(户·a)]。测算结果如下:
表3.2-5 装修垃圾产生量预测
序号 | 乡(镇) | 2025年装修垃圾(万t/年) | 2030年装修垃圾(万t/年) |
1 | 马白镇(县城) | 0.90 | 1.07 |
2 | 都龙镇 | 0.48 | 0.48 |
3 | 南捞乡 | 0.17 | 0.15 |
4 | 坡脚镇 | 0.29 | 0.26 |
5 | 仁和镇 | 0.44 | 0.40 |
6 | 夹寒箐镇 | 0.54 | 0.51 |
7 | 小坝子镇 | 0.21 | 0.21 |
8 | 金厂镇 | 0.13 | 0.13 |
9 | 八寨镇 | 0.54 | 0.51 |
10 | 大栗树乡 | 0.40 | 0.36 |
11 | 木厂镇 | 0.35 | 0.32 |
12 | 篾厂乡 | 0.25 | 0.23 |
13 | 古林箐乡 | 0.14 | 0.13 |
14 | 合计 | 4.84 | 4.76 |
3.2.6 工程渣土(泥浆)产生量预测
参考云南其他地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产量一般是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和拆除垃圾之和的1.2-1.5倍,本规划取1.2,预测马关县各乡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产生量如下表所示:
表3.2-6 马关县各乡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产生量预测
序号 | 乡(镇) | 2025年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产生量(万t/年) | 2030年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产生量(万t/年) |
1 | 马白镇(县城) | 1.93 | 2.08 |
2 | 都龙镇 | 0.77 | 0.75 |
3 | 南捞乡 | 0.23 | 0.21 |
4 | 坡脚镇 | 0.41 | 0.37 |
5 | 仁和镇 | 0.61 | 0.56 |
6 | 夹寒箐镇 | 0.79 | 0.75 |
7 | 小坝子镇 | 0.31 | 0.31 |
8 | 金厂镇 | 0.19 | 0.19 |
9 | 八寨镇 | 0.79 | 0.75 |
10 | 大栗树乡 | 0.56 | 0.51 |
11 | 木厂镇 | 0.49 | 0.44 |
12 | 篾厂乡 | 0.35 | 0.32 |
13 | 古林箐乡 | 0.20 | 0.18 |
14 | 合计 | 7.61 | 7.40 |
3.2.7 建筑垃圾产量合计
根据以上测算,马关县建筑垃圾年产量如下:
表3.2-7 2030年建筑垃圾产量合计
序号 | 乡(镇) | 2030年工程垃圾(万t/年) | 2030年拆除垃圾(万t/年) | 2030年装修垃圾(万t/年) | 2030年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产生量(万t/年) | 2030年建筑垃圾产生量合计(万t/年) |
1 | 马白镇(县城) | 0.38 | 0.28 | 1.07 | 2.08 | 3.81 |
2 | 都龙镇 | 0.09 | 0.06 | 0.48 | 0.75 | 1.38 |
3 | 南捞乡 | 0.01 | 0.01 | 0.15 | 0.21 | 0.39 |
4 | 坡脚镇 | 0.02 | 0.02 | 0.26 | 0.37 | 0.68 |
5 | 仁和镇 | 0.04 | 0.03 | 0.40 | 0.56 | 1.02 |
6 | 夹寒箐镇 | 0.06 | 0.05 | 0.51 | 0.75 | 1.37 |
7 | 小坝子镇 | 0.03 | 0.02 | 0.21 | 0.31 | 0.56 |
8 | 金厂镇 | 0.02 | 0.01 | 0.13 | 0.19 | 0.35 |
9 | 八寨镇 | 0.06 | 0.05 | 0.51 | 0.75 | 1.37 |
10 | 大栗树乡 | 0.03 | 0.03 | 0.36 | 0.51 | 0.93 |
11 | 木厂镇 | 0.03 | 0.02 | 0.32 | 0.44 | 0.81 |
12 | 篾厂乡 | 0.02 | 0.02 | 0.23 | 0.32 | 0.58 |
13 | 古林箐乡 | 0.01 | 0.01 | 0.13 | 0.18 | 0.33 |
14 | 合计 | 0.81 | 0.60 | 4.76 | 7.40 | 13.58 |
表3.2-8 平均日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表
序号 | 乡(镇) | 2030年建筑垃圾产生量合计(万t/年) | 平均日建筑垃圾产生量(t/d) |
1 | 马白镇(县城) | 3.81 | 104.50 |
2 | 都龙镇 | 1.38 | 37.90 |
3 | 南捞乡 | 0.39 | 10.64 |
4 | 坡脚镇 | 0.68 | 18.55 |
5 | 仁和镇 | 1.02 | 27.93 |
6 | 夹寒箐镇 | 1.37 | 37.48 |
7 | 小坝子镇 | 0.56 | 15.35 |
8 | 金厂镇 | 0.35 | 9.54 |
9 | 八寨镇 | 1.37 | 37.43 |
10 | 大栗树乡 | 0.93 | 25.46 |
11 | 木厂镇 | 0.81 | 22.20 |
12 | 篾厂乡 | 0.58 | 15.83 |
13 | 古林箐乡 | 0.33 | 9.12 |
14 | 合计 | 13.58 | 371.93 |
建筑垃圾分类产量合计见下表:
表3.2-9 建筑垃圾产量分类汇总表
序号 | 建筑垃圾类别 | 2030年产量(万t/年) |
1 | 工程垃圾 | 0.81 |
2 | 拆除垃圾 | 0.60 |
3 | 装修垃圾 | 4.76 |
4 | 工程渣土(含泥浆) | 7.40 |
合计 | 13.58 | |
3.3 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规模预测
3.3.1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原则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标准;
(2)从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指导下,采取分期实施的原则,使工程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协调,既保护环境,又要最大程度地发挥工程效益,实现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目标;
(3)根据城市建设特点和再生产品的使用途径,选择适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法,使所选工艺技术成熟、经济合理,最大限度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4)为确保工程的可靠性及有效性,应尽量提高机械化水平,减轻操作人员劳动强度,改善工作条件;
(5)在工程征地范围内,合理组织设计、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使项目环境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3.3.2 建筑垃圾处置及利用方案
1、针对不可再生利用的建筑垃圾,采用堆填或填埋的技术方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GJJ/T134-2019的相关要求:
(1)堆填:针对含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金属、橡(胶)塑(料)、竹木、纺织物等含量<5%的垃圾进入填埋场堆填区消纳。堆填区库底不需要设置防渗措施,只需对库底、库边进行技术处理后,便可填埋。在库尾设置沉砂池,对库区内下渗导排出的雨水进行沉砂,降低水体浊度,最终排至自然水体中。
(2)填埋:针对含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金属、橡(胶)塑(料)、竹木、纺织物等含量>5%的垃圾进入填埋场填埋区消纳。填埋区库底需要设置防渗措施,参照生活垃圾防渗措施,对库底、库边进行防渗处理。在库尾设置渗滤液处理系统,包含渗滤液调节池、渗滤液处理站等,对库区内下渗导排出的渗滤液进行处理后,方可排入自然水体。
2、针对可再生利用的建筑垃圾,产品利用方案如下:
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主要为碎砖、混凝土、砂浆、木材、钢材等,其可资源化的成分占建筑垃圾总量的70%左右。这部分物质具有一定的强度、硬度和耐久性,加工后可作为道路路基或混凝土用材料,可回收利用的价值较高。对建筑垃圾进行分拣、剔除、粉碎等特殊加工,可生产下列系列产品:
地面硬化系列(广场砖、人行道砖、马路砖、植草砖、小区砖、各种色彩的楼道、楼梯砖,可仿玉、大理石、花岗岩等产品);墙体系列(实心砖、空心砖、砌块、大型墙体系列,可面着色彩砖;地基系列(地基三合土、路基三合土);
防浪护堤桩;
公路防护墙;
防尘毡、人造草皮、防水毡、保水毡、植树皿、苗木皿等;大小均匀、不同直径的石子、混凝土块,主要可用于楼房混凝土构造建筑所有的建材,也可用于公路、道路建设;
细砂状的砂粒,可用于建筑材料,也可用于道路或其他建设;
细土,可用于城市绿化用土,也可用于建材;
废旧金属回收等。
从目前国内建筑垃圾的再生产品使用途径和生产工艺设备来看,生产再生骨料和再生免烧砖,工艺流程较短,对原料要求相对较低,产品用途广泛,市场前景较好。
3.3.3 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规模预测
根据《文山州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规划至2030年文山州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率为65%;其中工程、拆除、装修垃圾资源化再生率为50%,直接利用率15%,工程泥浆、渣土资源化再生率为15%,直接利用率50%,计算得出马关县各乡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处置规模如下表所示:
表3.3-1 马关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处置规模预测表
项目名称 | 乡(镇) | 产生量万t/年) | 直接利用量(万 t/年) | 资源化利用量(万 t/年) | 填埋处置量(万 t/年) |
工程垃圾 | 马白镇(县城) | 0.38 | 0.057 | 0.191 | 0.133 |
都龙镇 | 0.09 | 0.013 | 0.044 | 0.031 | |
南捞乡 | 0.01 | 0.002 | 0.007 | 0.005 | |
坡脚镇 | 0.02 | 0.004 | 0.012 | 0.009 | |
仁和镇 | 0.04 | 0.006 | 0.019 | 0.013 | |
夹寒箐镇 | 0.06 | 0.009 | 0.031 | 0.022 | |
小坝子镇 | 0.03 | 0.004 | 0.014 | 0.010 | |
金厂镇 | 0.02 | 0.003 | 0.009 | 0.006 | |
八寨镇 | 0.06 | 0.009 | 0.031 | 0.022 | |
大栗树乡 | 0.03 | 0.005 | 0.017 | 0.012 | |
木厂镇 | 0.03 | 0.004 | 0.015 | 0.010 | |
篾厂乡 | 0.02 | 0.003 | 0.010 | 0.007 | |
古林箐乡 | 0.01 | 0.002 | 0.006 | 0.004 | |
合计 | 0.81 | 0.12 | 0.41 | 0.28 | |
项目名称 | 乡(镇) | 产生量万t/年) | 直接利用量(万 t/年) | 资源化利用量(万 t/年) | 填埋处置量(万 t/年) |
拆除垃圾 | 马白镇(县城) | 0.28 | 0.042 | 0.141 | 0.099 |
都龙镇 | 0.06 | 0.010 | 0.032 | 0.023 | |
南捞乡 | 0.01 | 0.002 | 0.005 | 0.004 | |
坡脚镇 | 0.02 | 0.003 | 0.009 | 0.006 | |
仁和镇 | 0.03 | 0.004 | 0.014 | 0.010 | |
夹寒箐镇 | 0.05 | 0.007 | 0.023 | 0.016 | |
小坝子镇 | 0.02 | 0.003 | 0.010 | 0.007 | |
金厂镇 | 0.01 | 0.002 | 0.006 | 0.004 | |
八寨镇 | 0.05 | 0.007 | 0.023 | 0.016 | |
大栗树乡 | 0.03 | 0.004 | 0.013 | 0.009 | |
木厂镇 | 0.02 | 0.003 | 0.011 | 0.008 | |
篾厂乡 | 0.02 | 0.002 | 0.008 | 0.005 | |
古林箐乡 | 0.01 | 0.001 | 0.004 | 0.003 | |
合计 | 0.60 | 0.09 | 0.30 | 0.21 | |
项目名称 | 乡(镇) | 产生量万t/年) | 直接利用量(万 t/年) | 资源化利用量(万 t/年) | 填埋处置量(万 t/年) |
装修垃圾 | 马白镇(县城) | 1.07 | 0.161 | 0.535 | 0.375 |
都龙镇 | 0.48 | 0.071 | 0.238 | 0.167 | |
南捞乡 | 0.15 | 0.023 | 0.076 | 0.053 | |
坡脚镇 | 0.26 | 0.040 | 0.132 | 0.093 | |
仁和镇 | 0.40 | 0.060 | 0.199 | 0.140 | |
夹寒箐镇 | 0.51 | 0.077 | 0.256 | 0.179 | |
小坝子镇 | 0.21 | 0.031 | 0.103 | 0.072 | |
金厂镇 | 0.13 | 0.019 | 0.064 | 0.045 | |
八寨镇 | 0.51 | 0.077 | 0.256 | 0.179 | |
大栗树乡 | 0.36 | 0.055 | 0.182 | 0.127 | |
木厂镇 | 0.32 | 0.048 | 0.159 | 0.111 | |
篾厂乡 | 0.23 | 0.034 | 0.113 | 0.079 | |
古林箐乡 | 0.13 | 0.020 | 0.065 | 0.046 | |
合计 | 4.76 | 0.71 | 2.38 | 1.67 | |
项目名称 | 乡(镇) | 产生量万t/年) | 直接利用量(万 t/年) | 资源化利用量(万 t/年) | 填埋处置量(万 t/年) |
工程渣土、 工程泥浆 | 马白镇(县城) | 2.08 | 1.040 | 0.312 | 0.728 |
都龙镇 | 0.75 | 0.377 | 0.113 | 0.264 | |
南捞乡 | 0.21 | 0.106 | 0.032 | 0.074 | |
坡脚镇 | 0.37 | 0.185 | 0.055 | 0.129 | |
仁和镇 | 0.56 | 0.278 | 0.083 | 0.195 | |
夹寒箐镇 | 0.75 | 0.373 | 0.112 | 0.261 | |
小坝子镇 | 0.31 | 0.153 | 0.046 | 0.107 | |
金厂镇 | 0.19 | 0.095 | 0.028 | 0.066 | |
八寨镇 | 0.75 | 0.373 | 0.112 | 0.261 | |
大栗树乡 | 0.51 | 0.253 | 0.076 | 0.177 | |
木厂镇 | 0.44 | 0.221 | 0.066 | 0.155 | |
篾厂乡 | 0.32 | 0.158 | 0.047 | 0.110 | |
古林箐乡 | 0.18 | 0.091 | 0.027 | 0.064 | |
合计 | 7.40 | 3.70 | 1.11 | 2.59 | |
总计 | 13.58 | 4.63 | 4.20 | 4.75 |
规划2030年,马关县建筑垃圾产生量约为13.58万吨/年,直接利用量为4.63万吨/年,资源化利用量为4.20万吨/年,填埋处置量为4.75万吨/年。
3.4 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路线
建筑垃圾应按不同的产生源、种类、性质进行分别堆放、分别收运、分别处理。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与危险废物。

图3.4-1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收运及处置技术路线图

图3.4-2 拆除垃圾与工程垃圾收运及处置技术路线图

图3.4-3 装修垃圾收运及处置技术路线图
3.5 设施规模分析
根据3.3章节计算规划2030年,马关县建筑垃圾产生量约为13.58万吨/年,直接利用量为4.63万吨/年,资源化利用量为4.20万吨/年,填埋处置量为4.75万吨/年。
马关县2025-2030年资源化利用和填埋处置利用总规模如下表所示:
表3.5-1 马关县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规模总需求能力预测表
序号 | 名称 | 资源化利用厂(万吨/年) | 填埋处置场(万吨/年) |
1 | 马关县 | 4.20 | 4.75 |
3.6 乡镇共建共享规划
建筑垃圾填埋处置场的服务半径25km~30km。各乡镇,可根据各乡镇间距离及交通情况,充分考虑减少运输成本和便于管理,防止污染转移,选择合适的建筑垃圾处置形式。村庄建筑垃圾在做好源头分类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就地处置;距离乡镇较近的可以转运至乡镇处置场或乡镇调配场。
距离县城较近的乡镇宜纳入县城建筑垃圾处置场进行处置。
对于乡镇间距离近,交通便利的乡镇可采用区域统筹方式,共建共享建筑垃圾处置场。
对于距离邻近乡镇较远,交通不便的乡镇,自行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
对于距离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场较近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场共享。
第 4 章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4.1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
各乡镇应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理念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减量目标任务,加强源头监督管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采用优化工程施工、加强就地处置等措施,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源头减量化首要责任,履行源头减量义务,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强设计与施工协同,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根据《文山州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要求,到2025年,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30%。
4.2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
(1)做实源头分类
建筑垃圾应从源头分类,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按照《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引导和规范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禁止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污泥、河道疏浚底泥等混入建筑垃圾。
(2)实行备案核准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产生类别和数量、减量目标和措施、分类收集措施、运输和处理方式、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做好现场公示,并依法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3)建立装修垃圾管理体系
落实街道、社区、小区装修垃圾管理主体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及沿街门店装修,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在内部适宜地点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暂存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装修业主应承担装修垃圾清运和处置费用。各乡镇建立装修垃圾专业收运服务队伍,定期动态公布装修垃圾收运企业目录和处置价格信息,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推广装修垃圾预约收运,方便市民、提高效率。
(4)开展绿色策划
1)实施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实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在建设单位主导下,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减少设计中的“错漏碰缺”,辅助施工现场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2)采用新型组织模式。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指导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构建有利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组织模式。
(5)落实主体责任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和施工方案审查要求,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设计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采用绿色建材以及先进适用技术 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减少工程渣土外运。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6)实施绿色设计
1)树立全寿命期理念。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设计单位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模数统一、模块协同”原则,推进功能模块和部品构件标准化,减少异型和非标准部品构件。对改建扩建工程,鼓励充分利用原结构及满足要求的原机电设备。
2)提高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7)推广绿色施工
1)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
2)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加工、运输、安装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细化节点构造和具体做法。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
3)强化施工质量管控。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质量关,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避免二次损坏。
4)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围挡、大门、工具棚、安全防护栏杆等推广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鼓励采用工具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推广应用铝模板、金属防护网、金属通道板、拼装式道路板等周转材料。鼓励施工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
5)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消防立管、消防水池、照明线路、道路、围挡等与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因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
6)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7)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施工现场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8)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施工单位应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4.3 备案和处置核准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产生类别和数量、减量目标和措施、分类收集措施、运输和处理方式、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做好现场公示,并于开工前15日依法报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不得施工。
4.4 建筑垃圾源头污染防治要求
4.4.1 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落实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制度,强化扬尘防治过程专人督导、重点工地实时监控、传输通道重点控尘、不利气象条件应急降尘等措施,督促建设、施工和监管单位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构建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体系,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
1、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道路、水务等线性工程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及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2、落实施工路段及施工便道防尘措施,适时洒水,减轻扬尘污染。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进行封闭施工。
3、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4、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场所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
5、持续开展工地扬尘监测平台建设,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4.4.2 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1、落实建筑施工噪声管控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和振动影响。
2、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建筑施工管理。完善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法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并进行公示公告。夜间建筑施工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工艺,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和作业机械、物料装卸等管理,尽量减少对周边敏感建筑物的噪声影响。鼓励建立与周边居民的沟通机制,探索实施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补偿。
3、推动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建设。对建筑施工工地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将落实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条件,评选中优先考虑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措施扎实、成效明显的工地。按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实现自动化、精细化监管。
4.4.3 水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1、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废水及泥浆处置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
2、建筑工地直接从江河、湖泊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按照《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许可,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3、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条件,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编制排水方案,方案中应明确雨污水排放方式、排放线路及处理方式。
4、建筑工地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需要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排水许可证。
第 5 章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5.1 建筑垃圾收集模式
建筑垃圾运输采用封闭方式,应运输至核准的地点处理、处置。
工程渣土由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确定的承运单位运至审核确定的渣土处置点。
拆迁废料和新建建筑施工垃圾根据建筑垃圾的性质和种类,进行源头分类及堆放;由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确定承运单位运输至资源化利用场所,暂时无法进行利用的垃圾运送至建筑垃圾填埋场或垃圾焚烧厂。
居民户产生的建筑垃圾,经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小区物业备案后,袋装运送至街道或小区统一收集点,街道办事处或物业委托环卫部门或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将垃圾运至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进行临时堆放和分拣,可利用的再进行加工利用,不可利用的再统一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
5.2 建筑垃圾收运要求
5.2.1 建筑垃圾收运污染防治措施
(1)实行建筑垃圾属地就近处理、相对集中处置,避免长距离运输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和社会影响。
(2)做好建筑垃圾收运路线规划,避免建筑垃圾运输路线选择不当产生扬尘、噪声等污染影响沿途及周边居民。
(3)为避免运输过程中掉落尘土或随风飘浮,建筑垃圾运输车要求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不得超载超限;为保持建筑垃圾运输车的美观性,应定期对运输车进行全面清洗。
(4)强化建筑垃圾的防尘管理措施。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若未及时清运的,则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
1)覆盖防尘布、防尘网:
2)定期喷洒抑尘剂:
3)定期喷水压尘;
4)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5.2.2 建筑垃圾收运管理要求
(1)按照《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分类方法进行分类收集。
(2)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以及台账管理等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
(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管理及运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4)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实行联单管理,逐步推行电子联单管理。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内容包括排放单位、排放工地、建筑垃圾类别及数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驾驶员、行驶路线、运输时间、消纳单位、消纳方式和排放、运输、消纳核准等信息,自运输车辆离开排放单位时开始运转,到达预定消纳单位时结束。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应分别指定工作人员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各联单确认人是联单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5)建筑垃圾进入收集系统前宜根据收运车辆和收运方式的需要进行破碎、脱水、压缩等预处理。
(6)建筑垃圾运输车厢盖和集装箱盖宜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动作应平稳灵活,车厢与集装箱底部宜采取防渗措施。
(7)建筑垃圾装载高度最高点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至少0.15m,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
(8)要制定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相关技术要求,明确外观规格、标志标识、密闭装置、北斗卫星定位、安全配置、装卸记录、数据传输等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泥浆陆上运输应采用密闭罐车,水上运输应采用密闭分隔仓。其他建筑垃圾陆上运输宜采用密闭厢式货车,水上运输宜采用集装箱。建筑垃圾散装运输车或船表面应有效遮盖,建筑垃圾不得裸露和散落。
(9)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装修垃圾,并承担运输、处置等费用。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设置装修垃圾暂时存放场所;不具备设置条件的或者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投放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设置的装修垃圾暂时存放场所。暂时存放场所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运,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10)鼓励因地制宜设置分拣场,采取提前预约、定时收运等方式处理装修垃圾。
(11)依法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准入制度,规范核准流程,建立并实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信息。切实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车辆须密闭运输、安装定位系统,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并应行驶至核准的地点处理、处置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严禁承接未经备案的工程项目建筑垃圾运输业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委托经核准的运输企业承运。未取得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
5.3 建筑垃圾分类收运
5.3.1 建筑垃圾分类收集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并应当坚持以末端处理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处理,进一步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1)工程渣土
表层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类、建筑垃圾混合,可用于农田改造、土地复垦、绿地覆土等。
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砾)石、岩石、淤砂等应分类收集,其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可用于建筑原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原料。
其他符合条件的工程渣土可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烧结制品以及回填等方式进行再利用。
鼓励马关县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土石方供需信息发布平台,努力实现供需平衡,在实现部分综合利用后,剩余少量部分进入建筑垃圾堆填场(渣土场)处置。
(2)工程泥浆
工程泥浆经脱水、固化后形成的泥饼,经检测符合条件或者无害化处理后,可用作回填、场地覆盖或制备再生产品。
工程泥浆分选后形成的砂、石骨料,其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可用作再生粗(细)骨料、蒸压加气混凝土原料。
工程泥浆再生成本较高,推荐源头脱水干化后再外运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处理,进入建筑垃圾堆填场(渣土场)处置。
(3)工程垃圾
工程垃圾可资源化程度较高,零星建筑工程垃圾收集到转运调配场,需做好防尘降尘措施,再分类运输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进行处置。大宗工程垃圾,现场分类堆放分拣利用后,外运部分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运输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工程垃圾可资源化的进行售卖、不可资源化的进入堆填场消纳,含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金属、橡(胶)塑(料)、竹木、纺织物等含量大于5%的垃圾进入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
(4)拆除垃圾
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家具、物料等物件。
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分类堆放。
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可统一收集。
砖瓦宜分类堆放,完整的砖瓦可再利用。
拆除垃圾可资源化程度较高,施工单位应按先大后小、先整体后零散、从上至下的要求,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并根据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垃圾成分进行现场分类,分类后运输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进行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可资源化的进行售卖、不可资源化的进入堆填场消纳,含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金属、橡(胶)塑(料)、竹木、纺织物等含量大于5%的垃圾进入填埋场处置。
(5)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是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废弃物。
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等应当装袋,不应与有机杂物、金属等混杂,投放至指定投放点。
金属、塑料、玻璃以及纸类等应当装袋或者捆扎,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竹木材类应当装袋或者捆扎,投放至指定投放点。
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涂料、油漆等包装容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应当投放至有毒有害垃圾指定投放点。
装修垃圾可资源化程度较高,按规定分类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按金属、木材、塑料、其他等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分类后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进行资源化利用。可资源化的进行售卖、不可资源化的进入堆填场消纳,含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金属、橡(胶)塑(料)、竹木、纺织物等含量大于5%的垃圾进入填埋场处置。
5.3.2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要求
5.3.2.1 运输单位管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核准文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合法运输车辆(船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在城镇规划区域内开展运输的运输车辆(船舶)还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技术标准。
5.3.2.2 运输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
2)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3)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不得超载超限;
4)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场所进行运输;
5)运输车辆、船舶应当符合相应的载运技术条件。
在城镇规划区域内运输建筑垃圾还应随车辆(船舶)携带核准文件,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指定的利用或者处置场所,保持车辆(船舶)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正常使用。
5.3.2.3 完善转移联单制度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实行联单管理,鼓励推行电子联单管理。依托城市管理智慧平台,实时监控分类收集数据,优化资源配置。
5.3.2.4 各部门职责分工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沿途滴漏撒的查处;
2)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开展联合执法,对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超载、超速、乱停放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置;改造后的密闭运输车辆行驶证变更和车辆年检由车管所开展相关工作。
3)交通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限、泄漏、抛撒物品污染公路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环保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尾气排放的抽检工作,严禁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会同公安部门,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5)工信部门:配合区质监局指导、督促汽车改装企业落实改装标准,提高改装质量,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密闭效果。
6)质监部门:负责提供未达标车辆改装的技术标准。
5.3.3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划
(1)运输车辆
全面推动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规范化,宜配置北斗终端、电子联单系统、空重车判定系统、举升传感器、密闭传感器、视频监控等智能监管系统,提升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水平,减少和杜绝建筑垃圾的洒落及扬撒造成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①2吨以下带盖清运车
主要用于居民户建筑垃圾直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或资源化利用厂。
②5吨带盖清运车
主要用于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建筑垃圾指定投放点处建筑垃圾运输至建筑垃圾填埋场或资源化利用厂。
③10吨及以上带盖清运车
主要用于建设工程(含拆迁工程)、转运调配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至终端处置场所。
马关县建筑垃圾车辆规划按照新型环保车和普通渣土车两类配置预测。按照50%新型环保车、50%普通渣土车考虑,新型环保车每车装载约20吨,新型环保车每车每日拉运次数按2次考虑;普通渣土车每车装载约20吨,普通渣土车每车每日拉运次数按2次考虑,车辆满载率均取90%。
根据预测结果,马关县建筑垃圾收运车辆2030年需配置15辆。收运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换算当量采用3吨或5吨新型环保运输车或普通渣土车从分类收集点至终端处置场运输。
表5.3-1 马关县建筑垃圾收运车辆预测表
序号 | 行政区划 | 2030年 | |
新型环保车 (辆) | 普通渣土车 (辆) | ||
1 | 马关县 | 8 | 7 |
2 | 合计 | 15 | |
备注:本规划配置数量为理论测算结果,仅作参考。规划实施中,以收运企业实际配置数量为准。
5.3.4 收运路线规划
(1)运输线路基本要求
应根据区域地势地形、沿途敏感目标分布特征,并结合转运站与末端处理设施位置关系合理规划,避开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采取最优化的路线收集运输,最大程度地降低垃圾收集、转运过程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2)建筑垃圾收运线路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收运路线应尽可能紧凑,避免重复或断续。
2)收运路线应能平衡工作量,使每个作业阶段、每条线路的收集和运输时间大致相等。
3)收集路线应避免在交通拥挤的高峰时间段收集、运输建筑垃圾。
4)收运路线起始点最好位于工地或停车场附近。
5)收运路线应尽量避免穿越城区,尽量减少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6)中心城区以过境路作为清运主要线路,交通性干道为清运辅助线路。
(3)建筑垃圾转运应实现100%密闭化运输。为避免运输过程中掉落尘土或随风飘浮,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不得超载超限。
(4)建筑垃圾运输时段,夏季、秋季应在21时至次日6时之前,春季、冬季应在20时之后至次日6时之前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段收集、运输建筑垃圾,必须经建筑垃圾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5)运输路线需避开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距离≥500米),早晚高峰(7:00-9:00、17:00-19:00)禁止进入中心城区;跨县(市)运输需提前3日向属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由交通部门核定最优路线。
规划马关县、各乡镇中心城镇区建筑垃圾收运线路采用“建筑垃圾收集点——次要道路、主要道路——交通性主干道——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筑垃圾堆填场、建筑垃圾资源利用厂”线路,收运企业报请建筑垃圾收运及处置方案时,应注明运输线路,建筑垃圾收运专用道的设置应当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因特殊需求不能沿建筑垃圾专用道收运时,需经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批准。
5.3.5 建筑垃圾收集系统设施布局
工程渣土实行市场化运输,由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审核确定的承运单位至施工工地将渣土运至审核确定的建筑垃圾堆填场(渣土场)处置。
规划要求各建设工程的实施主体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收集点,用于存放建设或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新建居住小区,在规划建设时宜同步配套设置若干场地作为装修垃圾的投放点,并于小区一并投入使用,同时应有相关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精装修成品住房宜在施工场地内单独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确保装修垃圾与
其他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
已建小区居民户产生的建筑垃圾,经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小区物业备案后,袋装运送至街道或小区统一收集点(或直接委托环卫部门或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将垃圾运至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街道办事处或物业委托环卫部门或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将垃圾运至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进行临时堆放和分拣,可利用的再进行加工利用,不可利用的再统一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
第 6 章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6.1 建筑垃圾转运系统规划原则
建设和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工程实施主体委托建筑垃圾清运服务企业从工地的建筑垃圾临时收集点直接运输至末端设施。
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自行运往转运调配场进行暂存中转。若现状垃圾转运调配场规模较小的,在原有基础上加大规模,以确保所有转运调配场的规模能够满足使用。
6.2 处理设施布局
6.2.1 处理设施布局
根据行政区划空间管理效力原则,马关县全域范围内的13个乡镇,各区域应形成相对完善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体系。全县规划新增转运调配场13处,规划新增资源化利用厂1处、规划堆填场11处(其中新增堆填场10处,沿用现状堆填场1处),马白镇堆填场沿用马白镇现状建筑垃圾消纳场。
因坡脚镇和南捞乡距离县城较近,因此坡脚镇和南捞乡不单独建堆填场,通过规划新建坡脚镇和南捞乡转运调配场,将建筑垃圾转运至马关县城集中处理。
马关县已有现状马关县建筑垃圾消纳场占地335亩,总库容300万m³,处理规模约450万t/年(建筑垃圾密度为1.5t/m³),已用库容30万m³。根据第三章节分析,马关县填埋处置规模需求量为4.75万t/年,马白镇已有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容量满足马关县的填埋处置规模需求,故马白镇不再新增堆填场,沿用现有的建筑垃圾消纳场,马白镇填埋场计划与马关县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厂合建,地点就位于马白镇马盈建材市场后。
表6.2-1 马关县各乡镇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布局一览表
序号 | 乡镇 | 转运调配场(处) | 资源化利用厂(处) | 堆填场(处) | |||
现状 | 规划 | 现状 | 规划 | 现状 | 规划 | ||
1 | 马白镇(县城) | - | 1 | - | 1 | 1 | 1 |
2 | 都龙镇 | - | 1 | - | - | - | 1 |
3 | 南捞乡 | - | 1 | - | - | 1 | - |
4 | 坡脚镇 | - | 1 | - | - | - | - |
5 | 仁和镇 | - | 1 | - | - | 1 | 1 |
6 | 夹寒箐镇 | - | 1 | - | - | - | 1 |
7 | 小坝子镇 | - | 1 | - | - | 1 | 1 |
8 | 金厂镇 | - | 1 | - | - | 1 | 1 |
9 | 八寨镇 | - | 1 | - | - | 1 | 1 |
10 | 大栗树乡 | - | 1 | - | - | 1 | 1 |
11 | 木厂镇 | - | 1 | - | - | 1 | 1 |
12 | 篾厂乡 | - | 1 | - | - | 1 | 1 |
13 | 古林箐乡 | - | 1 | - | - | - | 1 |
合计 | - | 13 | - | 1 | 9 | 11 | |
6.2.2 处理设施规模
6.2.2.1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设施
马关县13个乡镇各规划建设一座垃圾转运调配设施,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考虑10d的建筑垃圾贮存能力,转运调配场的规模和占地面积如下表所示:
表6.2-2 马关县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规划一览表
序号 | 设施类型 | 服务范围 | 设施名称 | 设施位置 | 占地面积(亩) | 堆存量(吨) | 备注 |
1 | 转运调配设施
| 马白镇(县城) | 马关县转运调配场 | 马白镇 | 3.00 | 6000 | 规划新建 |
2 | 都龙镇 | 都龙镇转运调配场 | 都龙镇 | 1.0 | 2000 | 规划新建 | |
3 | 南捞乡 | 南捞乡转运调配场 | 南捞乡 | 0.30 | 600 | 规划新建 | |
4 | 坡脚镇 | 坡脚镇转运调配场 | 坡脚镇 | 0.50 | 1000 | 规划新建 | |
5 | 仁和镇 | 仁和镇转运调配场 | 仁和镇 | 1.00 | 2000 | 规划新建 | |
6 | 夹寒箐镇 | 夹寒箐镇转运调配场 | 夹寒箐镇 | 1.00 | 2000 | 规划新建 | |
7 | 小坝子镇 | 小坝子镇转运调配场 | 小坝子镇 | 0.50 | 1000 | 规划新建 | |
8 | 金厂镇 | 金厂镇转运调配场 | 金厂镇 | 0.50 | 1000 | 规划新建 | |
9 | 八寨镇 | 八寨镇转运调配场 | 八寨镇 | 1.00 | 2000 | 规划新建 | |
10 | 大栗树乡 | 大栗树乡转运调配场 | 大栗树乡 | 1.00 | 2000 | 规划新建 | |
11 | 木厂镇 | 木厂镇转运调配场 | 木厂镇 | 0.60 | 1200 | 规划新建 | |
12 | 篾厂乡 | 篾厂乡转运调配场 | 篾厂乡 | 0.50 | 1000 | 规划新建 | |
13 | 古林箐乡 | 古林箐乡转运调配场 | 古林箐乡 | 0.50 | 1000 | 规划新建 | |
合计 | 11.60 | 22800 | |||||
6.2.2.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根据《文山州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
要求,并考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场的处理需求,规划新建1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规划资源化利用厂按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65%的处理要求,2030年马关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处理规模为4.20万吨/年,即115.07吨/天。
表6.2-3 马关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规划一览表
项目名称 | 占地规模(亩) | 设计处理规模(万吨/年) | 备注 |
马关县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厂 | 33 | 4.2 | 规划新建(与现状填埋设施合建) |
6.2.2.3 建筑垃圾堆填场
依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的处理要求,工程渣土可全部进入建筑垃圾堆填场进行工程建设或再利用。按照2030年综合利用率为65%,坡脚镇和南捞乡不单独新建建筑垃圾堆填场,统一运至县城马白镇填埋场。各乡镇堆填场堆填设计年限为10年,各乡镇建筑垃圾的处理规模如下:
表6.2-4 各乡镇建筑垃圾堆填量
序号 | 乡(镇) | 堆填处理量(万t) |
1 | 马白镇(县城) | 30.91 |
2 | 都龙镇 | 2.64 |
3 | 仁和镇 | 1.95 |
4 | 夹寒箐镇 | 2.61 |
5 | 小坝子镇 | 1.07 |
6 | 金厂镇 | 0.66 |
7 | 八寨镇 | 2.61 |
8 | 大栗树乡 | 1.77 |
9 | 木厂镇 | 1.55 |
10 | 篾厂乡 | 1.10 |
11 | 古林箐乡 | 0.64 |
12 | 合计 | 47.51 |
备注:马白镇(县城)堆填量包含马白镇、坡脚镇、南捞乡的建筑垃圾堆填量和各乡镇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填埋量。
表6.2-5 马关县建筑垃圾堆填场规划一览表
序号 | 服务范围 | 设施名称 | 设施位置 | 占地面积(亩) | 备注 |
1 | 马白镇(县城)、坡脚镇、南捞乡 | 马关县建筑垃圾堆填场 | 马白镇 | 103 | 规划新建 |
2 | 都龙镇 | 都龙镇建筑垃圾堆填场 | 都龙镇 | 9 | 规划新建 |
3 | 仁和镇 | 仁和镇建筑垃圾堆填场 | 仁和镇 | 7 | 规划新建 |
4 | 夹寒箐镇 | 夹寒箐镇建筑垃圾堆填场 | 夹寒箐镇 | 9 | 规划新建 |
5 | 小坝子镇 | 小坝子镇建筑垃圾堆填场 | 小坝子镇 | 4 | 规划新建 |
6 | 金厂镇 | 金厂镇建筑垃圾堆填场 | 金厂镇 | 3 | 规划新建 |
7 | 八寨镇 | 八寨镇建筑垃圾堆填场 | 八寨镇 | 9 | 规划新建 |
8 | 大栗树乡 | 大栗树乡建筑垃圾堆填场 | 大栗树乡 | 6 | 规划新建 |
9 | 木厂镇 | 木厂镇建筑垃圾堆填场 | 木厂镇 | 6 | 规划新建 |
10 | 篾厂乡 | 篾厂乡建筑垃圾堆填场 | 篾厂乡 | 4 | 规划新建 |
11 | 古林箐乡 | 古林箐乡建筑垃圾堆填场 | 古林箐乡 | 3 | 规划新建 |
合计 | 163 |
6.3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设要求
6.3.1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设标准
①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应选择地质情况较为稳定、符合防洪要求、具备运输条件、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及影响城市安全的区域内,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等区域应大于0.5km。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的选址性质应为一般耕地、林地和建设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②转运调配场主体设施包括围挡设施、分类堆放区、场区道路和地基处理等。
③用地指标,详见下表。
规模类型 | 分类 | 年转运量(万t) | 用地面积(㎡) | 与相邻建筑间距(m) | 绿化隔离带宽度(m) |
大型 | Ⅰ类 | 40-110 | ≤20000 | ≥50 | ≥20 |
Ⅱ类 | 15-40 | 15000-20000 | ≥30 | ≥15 | |
中型 | Ⅲ类 | 5-15 | 4000-15000 | ≥15 | ≥8 |
小型 | Ⅳ类 | 2-5 | 1000-4000 | ≥10 | ≥5 |
Ⅴ类 | <2 | <1000 | ≥8 | ≥3 |
注:1、表内用地不含建筑垃圾堆填、资源化处理等其他功能用地。
2、用地面积含调配场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但不含兼起绿化隔离作用的市政绿地和园林用地。
3、与相邻建筑间隔自调配场边界起计算。
4、以上规模类型Ⅱ、Ⅲ、Ⅳ中年转运量和用地面积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类含上下限值。
④建筑垃圾可采取露天或室内堆放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苫盖。
⑤建筑垃圾堆放区宜保证7d以上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能力,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于周围地坪不宜超过3m。
⑥建筑垃圾堆放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并应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⑦堆放区应设置明显的堆放标志。
6.3.2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设要求
(1)用地
用地选址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的用地性质可以为永久用地。
(2)功能配置及布局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应具备装修垃圾预破除、大件垃圾拆解和预分拣功能,应包括原料及分拣产物贮存设施、供配电、给排水和消防、车辆冲洗和废水沉淀处理设施、计量和视频监控等设施。原料及分拣产物堆场应分区堆放,道路和出入口应硬化,调配场应根据周边环境要求进行绿化布置。
(3)工艺技术要求
原料及分拣产物贮存堆场应设置喷淋、雾炮等抑尘设施,原料堆场应设置预湿措施。原料堆场的面积应满足贮存时间不小于7天的要求,堆料堆高不宜超过4米。剩余物中可燃物应日产日清。物料堆场应采取喷淋、雾炮等降尘措施。
(4)建筑及结构
原料堆场及分拣产物堆场应封闭,并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
转运站内如有各类平台、基坑和水池临空周边等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净高度不应小于1.2米。
转运站内地沟、地坑应设置集水坑。
原料堆场和分拣产物堆场等应采用混凝土地面硬化。地面设计应满足堆料和设备的地基承载力要求。建筑结构除应满足风荷载、雪荷载、地震作用要求外,还需满足设备及车辆荷载,操作荷载下的安全要求。
(5)供配电、给排水和通风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保证消防用电持续运行。
场内应设置配电间或独立的配电控制柜(配电控制箱),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配电控制箱应可靠接地并做等电位联结。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消防水泵、危险环境的应急照明以及工艺要求的重要设备电源应作为二级负荷。
给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水量、水压的要求。
应设置厂房内部地坪、道路及车辆冲洗水供水及收集系统。
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相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满足《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已有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完善消防设施,消火栓、喷淋和灭火器等系统应能正常启用。
厂区内应设置废水收集系统,生产废水应处理后才能外排。
(6)信息化与数字化
转运站应安装电子称重、道闸和车牌识别、视频监控等数字化管控设备周界围墙、主要道路、出入口、重点区域应设置监控摄像机。
6.4 转运调配场选址
1、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宜布局在服务区域内并靠近建筑垃圾产生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场所,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的集中区段。
2、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的布置应满足作业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选址应避开集中居住区,宜采用绿化隔离、围挡、喷雾等方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4、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应配置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防尘设备与设施。
5、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应配置建筑垃圾分类分选、清洗、计量等设施。
6、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总平面布局及道路交通设施应符合垃圾运输车的车型和尺寸要求,并满足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便捷通畅和安全。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应结合规模、占地面积及规范要求综合确定。
6.5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设施
各乡镇要把规划内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本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按期完成设施建设任务。既有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临时利用、贮存设施设置方案,明确设置数量、利用贮存能力和使用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支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设施,用于临时贮存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具备利用、处置能力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利用、贮存设施,清理占用的场地。厂(场)址选择应按《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第 5.0.1-5.0.4 条相关规定执行。
6.5.1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及选址要求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要求
固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应纳入城市黄线管控范畴,应与城市中心区有便捷的运输通道,服务半径应在15km左右。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选址要求
1)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3)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满足防洪要求的区域。
4)与机关、学校、医院和居民住宅的距离应大于0.5km。
5)与农村居民点及人畜水源地的距离不应小于0.5km。
6)交通应方便,可通行重载卡车,满足通行能力要求,运输车辆不宜穿行人口密集地区。
7)水电供应满足生产要求。
8)不得设置在夏季主导风上风向、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区、重要公共空间区域、水源保护区、河流湖泊、地下蕴矿区及影响城市安全的区域内。
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应包括主体设施和辅助设施。
1)主体设施应包括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再生产品生产设施、原料及成品贮存设施等。
2)辅助设施应包括通风除尘和降噪设施(粉尘排放浓度应≤30mg/m3)、厂区道路及计量设施、供配电设施、给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维修设施、车辆冲洗设施、消防设施、数字化管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等。
3)设施总体布局应以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再生产品生产设施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建筑垃圾处理流程和功能分区进行合理布置。
4)设施厂区道路布置应人、货分流,且物流清晰顺畅。
6.5.2 建筑垃圾填埋处置场建设及选址要求
1、建筑垃圾填埋处置场建设要求
新建建筑垃圾填埋处置场用地边界距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规划建成区不宜小于5km,距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规划建成区不宜小于2km。
建筑垃圾填埋处置场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外沿周边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护绿带。
建筑垃圾填埋处置场的服务半径宜为25km~30km。
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分布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需求,科学规划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模、选址布局、建设时序等,根据需要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确定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固定去处。各地要充分考虑运输成本、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三条控制线基础上,合理规划建设长期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并研究就近配套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及时处理建筑垃圾。
2、建筑垃圾填埋处置场选址要求
1)宜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
2)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4)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满足防洪要求的区域。
5)场地地质条件应稳定,宜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或采石场废坑的地段区域。
6)场地应满足防洪要求。
7)应位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
8)应满足交通方便、运距合理的要求。
9)应避免设置在夏季主导风上风向、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区重要公共空间区域、水源保护区、河流湖泊、地下蕴矿区及影响城市安全的区域内。
10)场地距农村居民点及人畜供水点不应小于0.5km。
11)建筑垃圾消纳场宜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低洼沟塘、荒沟山谷、废弃采石场。
3、建筑垃圾填埋处置场建设内容要求
建筑垃圾消纳场设施包括主体设施和配套设施两个方面。主体设施包括:计量设施、填埋库区设施、防渗系统、雨水污水分流设施、场区道路、垃圾坝、污水处理设施等。配套设施包括:进场道路、备料场、供配电设施、给水排水设施、生活和管理设施、设备维修设施、消防和安全卫生设施、车辆冲洗设施、通信及监控设施、停车场等。
4、建筑垃圾填埋场厂址宜从多个备选场址中择优选择。
6.6 信息化与数字化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场所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包括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设备。
2、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设置场所包括:施工工地、车船驳运码头、直接利用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
3、以下确因场地条件限制,无法安装车货称重检测设备的场所,可仅设置视频监控和号牌识别设备:
(1)建筑垃圾产生总量3万方(不含)以下的施工工地。
(2)设计最大容纳3万方(不含)以下的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场所。
(3)经县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市政道路工程等线性施工工地。
(4)施工工地或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由于场地条件限制,导致安装和使用车货称重检测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经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可仅设置视频监控和号牌识别设备。
(5)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建筑垃圾外运和接收前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时传输相关数据,实现各行业部门数据共享。
表6.6-1 数字化建设内容
序号 | 服务范围 | 设施名称 | 备注 |
1 | 马关县 | 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搭建 | 规划新建 |
2 | 马关县 | 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 | 规划新建 |
第 7 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产业发展
7.1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方式
建筑垃圾处理方式有两大类:建筑垃圾利用、建筑垃圾处置。
1、建筑垃圾利用
建筑垃圾利用:直接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其中直接利用分为:堆填利用、回收利用。
2、建筑垃圾处置
建筑垃圾处置:堆填处置、填埋处置。
表7.1-1 建筑垃圾处理方式
处理方式 | 内容 | 处理对象 | 常见实物举例 | ||
利用 |
直接利用 |
堆填利用 | 回填、堆山造景、土壤改良、矿坑修复、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覆盖用土 |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 红壤、黄壤、潮土、水稻土、淤泥、粘土、人工填土等 |
回收利用 | 从建筑垃圾中分拣出能直接使用的废品进入城市废品回收系统或建筑工地直接利用 |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 钢筋、铁丝、角钢、型钢、 废卡扣(脚手架)、废钢管(脚手架)、钢管(焊接、SC、无缝)、废螺杆、废铜材、废铝材及边角料、废金属箱、废锯片、废钻头、焊条头、废钉子、电线、电缆等 | ||
资源化利用 |
再生利用 | 经工艺处理后,再生利用或作为再生骨料生产墙体、地面材料及环保建材等 | 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 粉砂(土)、砂土、卵石、砾石、岩石、碎石等;混凝土块、旧砖瓦、废旧沥青料、废石音板、木材等 | |
处置 |
堆填处置 | 利用坑洼地带、箐沟,对区域内未自我平衡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及无危废工程垃圾进行堆填处置 | 工程渣土、工程泥 浆、工程垃 圾 | 红壤、黄壤、潮土、水稻土、淤泥、粘土、人工填土等;进场物料中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金属、橡(胶)塑(料)、竹木、纺织物等含量小于5%时宜进行填埋处置。 | |
填埋处置 | 利用坑洼地带等沟,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等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和对污水等进行治理的处理 |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 进场物料中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金属、橡(胶)塑(料)、竹木、纺织物等含量大于5%时宜进行填埋处置。 | ||
7.2 建筑垃圾直接利用
7.2.1 工程渣土、泥浆的直接利用
工程渣土的直接利用的主要方式有:堆坡造景、采石场/山体修复、耕地复垦、路基填垫、工程回填、垃圾填埋场覆土、海涂围垦等。
(1)堆坡造景:采用堆坡造景方式,如道路旁防护绿地以30度角的斜坡堆起,则可以使得绿化面积增加约15%,而将坡做成弧形,则增加面积更多。同时在现代都市中,基本会以种植草坪、矮灌木、高大乔木的方式逐步递进,以强调城市景观绿化层次感,而在斜坡或弧形坡面上种植多层次植物,空间则更为立体,景观造型更为丰富。
(2)采石场/山体修复:工程渣土作为采石场、破坏山体的堆土复绿,用于生态恢复。根据采石区域的高度、坡度等三维空间特征,通过垂直绿化、分层台地式覆土种植、缓坡地直接覆土种植等方式恢复被破坏自然生态面貌。
(3)耕地复垦:工程渣土的土虽然大都是有机质很少的生土,虽然不含有腐殖质,但可以用人工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如秸秆腐烂后混入其中,使城市弃土成为富含有机质的泥土。把经过处理的城市弃土运到农村用于耕地复垦,或者低洼低产农田的改造或耕地复垦。
(4)路基填垫:工程渣土可作为公路路基的垫层材料使用。
(5)工程回填:作为工程所需的回填材料进行回填利用。
(6)垃圾填埋场覆土:工程渣土还可以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间层覆土,也可以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填埋场和临时消纳场封场和生态恢复的覆土进行利用。
7.2.2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直接利用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中主要为混凝土、砖块等,它们有很稳定的结构、能够长时间地保持一定的硬度;将其用于建设中的地基可以避免风化等外界环境的干扰,起到加固地基的作用。对于它们的利用方法主要有:
(1)用作渣土桩填料。建筑垃圾渣土桩是通过一定的动力设备将重锤拉高到适当高度后,失去拉力向下冲击地基,在地基坑中放入适量的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的混凝土,经过夯实处理后能够满足加固地基的要求。
(2)用作夯扩桩填料。建筑垃圾夯扩桩的施工方法是采用细长锤在护筒通过打击而下沉,然后在护筒内将处理好的建筑垃圾等材料放入并且夯实,形成负荷载体,最后放入钢筋并且浇筑为混凝土桩。这种由建筑垃圾构成的桩基本上能够满足现在建筑的各种要求。
(3)建筑物拆除垃圾中完整尺寸的砖块经收集整理一般用于建筑施工工地的围墙、公路防护墙建设等。
(4)在城市兴建大型建筑、广场、市政设施时,将其作为回填材料来使用。
7.2.3 装修垃圾的直接利用
装修垃圾成分复杂,一般需要经过垃圾分类之后才能进行直接利用。其中主要能够直接利用的材料有砖块、混凝土、竹木、金属等。竹木可用作模板、支撑柱的木材拆卸后,一般可以继续周转使用。对于大尺寸的竹木,经过简单加工后可以作为其他材料继续使用。对于不符合尺寸的废木材木棒以及锯末等可作为造纸原料和燃料使用,也可以作为堆肥原料和防护工程的覆盖物使用。对于废木料可以作为黏土、木料和水泥等的原料来使用制成复合材料,与普通混凝土相比,该复合材料具有质量轻,且热传导低等优点,因而可以将其作为特殊的绝热材料使用,还可将破碎的木材制造人造木砖,用于建筑门窗的安装。金属经除漆等可以直接作为原材料回收利用。
7.3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7.3.1 政策与制度保障
加大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政府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培育一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
7.3.2 资源化方式
建筑垃圾资源化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物质回收,即从建筑垃圾中回收二次物质;二是物质转换,即利用建筑垃圾制取新形态的物质;三是能量转换,即从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回收能量,生产热能或电能。
马关县规划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以“物质回收”为主,“能量转换”为辅。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鼓励就地处理,就地就近或通过调剂转移回用建筑垃圾,如工程渣土;同时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进行垃圾分选,重点对可回收废品进行筛拣,分流进入城市回收系统,如纸类、纺织、金属、橡胶塑料、玻璃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分选出的轻质垃圾进入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处理,回收能量、生产电能,如废塑料、废纸板和废竹木等。
马关县远期规划在“物质回收、能量转换”的基础上,配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对废混凝土块、废砖瓦、废砂浆、废沥青等废弃物经工艺处理后再生利用或作为再生骨料生产墙体、地面材料及环保建材等。
1)工程渣土
工程渣土应根据土层、类别、特性确定用途,可用于工程回填、路基回填、场地覆盖、园林绿化、制备再生产品等。工程场地的表层耕植土优先用于园林绿化。
2)工程泥浆
工程泥浆经固化、脱水处理后,泥饼可用作回填、场地覆盖或制备再生产品。
3)工程垃圾
工程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废弃沥青混合料优先用于生产再生混合料;废弃模板根据材质分类回收,竹木材质宜用作再生板材、纸张或生物质燃料等的原材料。
4)拆除垃圾
拆除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废弃沥青混合料可用于生产再生沥青混合料;废弃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
5)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材料可用于生产掺合料;废弃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危险废弃物及有害垃圾进入危废处理设施处理,可燃物进入垃圾焚烧厂进行处理。
7.4 资源化产业发展
7.4.1 建筑垃圾产业链
建筑垃圾处理产业链是在建筑活动完成(资源价值的大部分转移)之后,通过对副产品(建筑垃圾)进行合理配置和利用,实现建筑垃圾资源残值的开发,将其转移到再生建材中,即建立回收——加工——再利用一条龙式的产业关联,实现资源价值转移的最大化。
7.4.2 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再生利用主要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砌块、再生景观石、再生混凝土、再生稳定碎石、再生预拌砂浆等。
7.4.3 处理设施模式
7.4.3.1 BOT模式
BOT模式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
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合同期满后再移交政府的一种资源合理利用的新模式。
7.4.3.2 TOT模式
TOT模式是政府建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再以TOT的模式承包给投资者运营,投资人通过承接政府已建好的垃圾处理厂取得收益,合同期满后,投资者将建资源化利用厂移交给政府。
7.4.3.3 PPP模式
PPP模式是政府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通过经营再生产品、收取处理费,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政府。
第 8 章存量建筑垃圾治理规划
8.1 存量建筑垃圾现状分析
本规划的存量建筑垃圾指的是在规划基准年之前已经产生但尚未计划治理的建筑垃圾。存量建筑垃圾是城市化进程中难以避免的产物,这些堆积如山的废弃物不仅占据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还可能对环境造成潜在的危害,成为城市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社会环境问题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马关县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存量建筑垃圾的治理。首先,政府加大了对建筑垃圾产生和处理的监管力度,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理流程,确保建筑垃圾得到合法、安全的利用处置。同时,政府还积极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回收、分类、再利用等工作,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此外,马关县还注重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建筑垃圾治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活动等方式,普及建筑垃圾治理知识,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环境的美好。
然而,存量建筑垃圾的治理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存量建筑垃圾分布较为分散,如何有效摸底排查存量建筑垃圾,了解其分布、种类、数量等关键信息,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建筑垃圾中含有有害物质,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设备进行处理,增加了治理的难度和成本。
针对这些挑战,马关县需继续加大治理力度,不断完善建筑垃圾治理的政策和技术手段。同时,加强与其他城市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的建筑垃圾治理经验和技术,共同推动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进步和发展。重点开展存量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包括:
1、持续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整治,重点突出城乡接合部、河道水道两侧、公路两侧及涉农区域,及时清理建筑垃圾,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提高城市品质。
2、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范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3、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对未按审批路线运输建筑垃圾、未在指定消纳场或处理设施消纳处理建筑垃圾等行为依法处理。
4、全面排查范围内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隐患,检查评估堆体稳定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暂缓其土方消纳业务,待其整改完毕、验收达标后再行恢复。
5、对未经审批的建筑垃圾堆放点予以取缔、查处。
8.2 建筑垃圾存量治理要求
建筑垃圾随意堆放不仅直接造成对土壤、水质、空气等的污染,同时也存在隐性的安全隐患,需对这些存量建筑垃圾进行合理规划。开展建筑垃圾存量治理,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建筑垃圾存量治理策略,对于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建筑垃圾存量治理策略涵盖了摸底排查、全面治理和长效管理等多个关键环节,旨在精准把握并有效应对各类存量问题。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关单位要加快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摸排工作,重点排查城乡接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查清现有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数量、规模,并建立好台账,摸排工作结束后,应形成本辖区内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情况报告,梳理整治责任单位,并上报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书面督办整治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主管部门应对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是否整改、整改是否到位、是否按要求整改、是否有新增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等情况,对不及时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瞒报漏报等行为进行通报或责任追究。
2、对于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应按照“一场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应明确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整治的工作目标、年度工作任务、具体责任部门、监督检查办法、整改期限等。
3、应采用筛分治理的方式开展治理工作,筛分后无污染的建筑垃圾可就地回填利用或转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不可资源化利用的垃圾运至消纳处理设施进行消纳处置,危险废物运至危废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有价值物料进入废品回收体系。
4、县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增量,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建筑垃圾私拉乱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对违规倾倒和非法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应加强对主要干道两侧农田、山边、沟谷等区域的重点巡查,属地单位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派人值守或安装视频监控等措施进行监管。
8.3 建筑垃圾存量治理工作方案
(1)摸底排查阶段
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调研、数据分析、问询讨论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存量问题进行准确地分类和评估。全面摸底排查在建工地建筑垃圾申报情况;全面摸底排查居住区装修垃圾产生者是否按规定投放装修垃圾;全面摸底排查已经备案的中转站、资源化利用场所、消纳场所是否按要求处理建筑垃圾,是否存在未经备案擅自设立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消纳场所,是否存在擅自倾倒、堆放、处置的建筑垃圾点位
(2)全面治理阶段
依托数字监管,从快从严处罚。聚焦工地周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城乡结合部、通往区外省市交通干道等重点区域,全链条、全过程严厉打击。对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等问题开展溯源调查,依法追究施工工地、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违法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全面治理阶段,需根据摸底排查的结果,结合政策法规、资源条件和技术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治理方案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既要注重解决当前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发展,确保治理措施既有效又可持续。同时,还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治理工作能够高效推进。
(3)长效监管机制
作为存量治理工作机制的重要一环,对于防止问题反弹和新的存量问题产生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确保存量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同时,还应建立问题反馈和整改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记录和跟踪处理,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彻底解决。此外,还应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为存量治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乱倒乱排、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8.4 建筑垃圾存量治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林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全面排查行政区域内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的临时贮存场所,应将存量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规范场所妥善处理处置,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完成场地整治恢复工作,消除污染隐患。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范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生态修复等工作,做好建筑垃圾存量治理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对未按审批路线运输建筑垃圾、未在指定消纳场或处理设施消纳处理建筑垃圾等行为依法处理;全面排查州域范围内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隐患,检查评估堆体稳定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暂缓其土方消纳业务,待其整改完毕、验收达标后再行恢复;对不再具备消纳条件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依法开展平整、复绿,有条件的可改造成公园、湿地等;对未经审批的建筑垃圾堆放点予以取缔、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在消除安全隐患后依法对场地进行平整、复绿。
建筑垃圾存量治理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全面排查,摸清治理底数规模;明确治理期限和部门责任分工;提出存量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有效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8.4.1 排查存量建筑垃圾底数规模
存量建筑垃圾的治理需对建筑垃圾存量底数进行准确地估算,以便确定治理规模。这一工作涉及对存量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分布等信息的收集和整理。通过实地调查、遥感监测等手段,可以获取到较为准确的数据。在此基础上,可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对治理规模进行合理设定,确保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8.4.2 明确治理期限和责任分工
明确治理期限和责任分工是确保治理计划顺利推进的关键。治理期限的设定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可行性,既要避免拖延时间,又要确保治理质量。同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存量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存量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存量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存量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存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争取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存量建筑垃圾贮存、转运、资源化利用、消纳场所建设用地保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乡村范围内存量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林业草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向森林林地范围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造成森林资源被破坏或者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指导居委(村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8.4.3 制定存量建筑垃圾治理方案
明确治理规模和责任分工后,需制定具体的治理方案。首先,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范管理是关键。通过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消纳场的运行符合环保要求。同时,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消纳场的安全稳定。此外,还应注重生态修复工作,通过种植植被、修建防护设施等手段,改善消纳场的生态环境。
1、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加强建筑垃圾治理。一方面,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另一方面,对未按审批路线运输建筑垃圾、未在指定消纳场或处理设施消纳处理建筑垃圾等行为依法处理,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2、全面排查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安全隐患也是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堆体稳定性,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消纳场,应暂缓其土方消纳业务,待其整改完毕、验收达标后再行恢复。
3、对于不再具备消纳条件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等应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排除潜在风险。在安全隐患得到妥善处理后,可依法开展平整、复绿工作,将废弃的消纳场改造成公园、湿地等公共设施,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4、对于未经审批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应予以坚决取缔和查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在场地得到平整、复绿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利用,如建设临时停车场、绿化带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8.4.4 建立健全制度设计
县级层面专项规划:通过尽快启动马关县环卫专项规划的修编,将建筑垃圾非正规堆埋点的转运收集与处理设施,以及各类垃圾的环卫收集转运与处理处置设施等纳入规划统筹。
同时将编制的《马关县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年)》,作为构建马关县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设施、资源化利用设施、堆填处理设施的综合利用设施模式,以及指导马关县建筑垃圾收运与处理的法定治理文件。
辖区各乡镇应制定符合实际的建筑垃圾管理措施,比如制定管理办法、制定村规民约等,并充分与县级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相衔接,严格落实规划目标指标要求,并将各乡镇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作为建筑垃圾治理的有效指导依据。
8.4.5 制定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制定马关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转运调配、堆填、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进行规定。
马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马关县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作为指导马关县城市及各乡镇建筑垃圾治理管理的执法依据,满足新时期绿色高质量发展要求。
第 9 章工作规划及实施计划
9.1 工作规划
9.1.1 近期工作规划
2025年,主要以完善现有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和管理机制,加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部门协同监管等工作;加快提升全县建筑垃圾规范化分类、收集、运输和安全处置水平,建设符合城市建设发展的建筑垃圾消纳网络和提升综合化利用水平。具体如下:
1、存量治理
重点开展存量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包括:
持续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整治,重点突出城乡接合部、河道水道两侧、公路两侧及涉农区域,及时清理无主垃圾,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提高城市品质。
(1)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范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2)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对未按审批路线运输建筑垃圾、未在指定消纳场或处理设施消纳处理建筑垃圾等行为依法处理。
(3)全面排查范围内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隐患,检查评估堆体稳定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暂缓其土方消纳业务,待其整改完毕、验收达标后再行恢复。
(4)对未经审批的建筑垃圾堆放点予以取缔、查处。
2、收运、处理体系建设
(1)推进收运处理设施工程建设
1)逐步实现智能新能源渣土运输车实用化、产业化,鼓励支持渣土运输企业将老旧车型更换新型智能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
2)新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满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等有关标准要求,依法推动建筑垃圾消纳场加装监控设施,执行分区作业、遵守堆填高程要求等,规范消纳作业管理。
(2)加快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加快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增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能力。依法推动建筑垃圾处理场地加装监控探头、执行分区作业、遵守堆填高度要求等,规范作业管理。运用经济手段营造利益驱动机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积极推动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中心建设管理企业化、市场化、建设投资多元化,逐步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由社会公益事业行为转变为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经济行为,由政府履行监管责任。
(3)推动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发展
1)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促进建筑垃圾就近利用,促进工地和项目业主间的垃圾自行消化处理,提高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资源集约节约,积极推进城区建筑垃圾循环化利用项目布局规划。
2)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化利用政策资金引导、支撑配套体系。
3、加快完善建筑垃圾监管制度
通过县级各部门的协同,积极推进县城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县域和乡镇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措施,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9.1.2 远期工作规划
2030年,主要以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为主。具体如下:
1、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设
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县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通过打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完善建筑垃圾多元化治理模式。
重点推动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技术的创新,包括机械分拣、光学识别等先进技术的引进和研发,以提高分类准确度和效率。支持建设智能化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包括智能监测系统、自动化生产线等,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控制水平。
优化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如再生混凝土、再生砖块等,以及创新的环保建材,使其更符合当地工程使用场景和市场需求。加强与建筑业、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合作,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提高市场认可度和使用率。
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建设现代化、规模化的建筑垃圾处理厂和再生产品加工厂,提高产能和处理效率。推广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和设备,提升行业整体水平,降低处理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信息化建设
升级优化市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实现清运车辆“违法报警—信息抄报—执法查处—源头追溯”的闭环执法监管机制,实现数据信息共建共享,提高智慧化监管能力。
3、提升产业化支持水平
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优先使用的产品推广政策。在满足技术标准要求前提下,建筑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占同种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30%;市政、园林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占同种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50%。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产品技术改进和创新,提高产品的品质和性能,满足市场和用户的需求。
完善产业发展政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可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建筑垃圾开展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可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同时,住建局应加大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制定产品应用技术标准,提高资源化利用产品市场应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源化利用企业投资补助资金的资料审核、专家评审,以及资金补助和绩效管理工作。
9.2 项目实施规划
按照属地负责、自行消纳、就近解决原则,各属地应立足当前需求,兼顾长远发展,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等消纳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目标和工程规模,确保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妥善利用和处置,推进产消平衡。
各属地项目规划应根据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结合地区经济产业发展、建筑垃圾产生量等因素,合理安排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项目应包括项目名称、位置、规模、用地面积,制定相应的投资估算、年度计划等。
9.2.1 规划实施策略
1、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化对建设单位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贯彻绿色设计理念,落实绿色建造方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纳入相关考核,鼓励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支持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应用。健全完善以末端处置为导向的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机制,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同时应根据场地条件,优先选用场内加工、工程回填、洼地填充、绿化用土或堆山造景等处置方式进行减量化处理。
2、落实消纳处置责任。按照属地负责、自行消纳、就近解决的原则,督促各地落实与渣土产生量相匹配的消纳场所布局选址、制定消纳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升属地自我消纳、自我统筹能力。
3、加大资源化利用扶持力度。加强与设计单位、高校等合作,开展标准体系研究,指导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编制再生产品应用相关图集、标准和应用技术规范,进一步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努力破除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障碍。持续推进再生产品应用,引导企业加大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能耗低的再生产品研发力度,通过示范工程、重点推介等方式,激励企业勇于创新、深化创新,带动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
4、提升住宅小区装修垃圾管理水平。深化落实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推动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推动装修垃圾暂存场所落地能力,积极改造装修垃圾暂存场所,全面履行法定义务。
5、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建筑垃圾执法监管联合检查、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工作,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9.3 规划投资匡算
参照国内已建成同类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强度水平,结合马关县实际,根据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筑工艺和处理水平,马关县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设施、资源化利用设施、堆填处理设施、各乡镇数字化联运建设项目总投资12728万元。
其中:新建转运调配场投资228万元,新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投资3300万元,新建及提升改造建筑垃圾堆填场投资8150万元、新建建筑联运数字化系统1050万元。本投资估算中不包括设施建设的征地费、设备的更新费和物价上涨费。
表9.3-1 转运调配设施投资估算表
序号 | 服务范围 | 设施名称 | 设施位置 | 投资估算(万元) | 备注 |
1 | 马白镇(县城) | 马关县转运调配场 | 马白镇 | 60 | 规划新建 |
2 | 都龙镇 | 都龙镇转运调配场 | 都龙镇 | 20 | 规划新建 |
3 | 南捞乡 | 南捞乡转运调配场 | 南捞乡 | 6 | 规划新建 |
4 | 坡脚镇 | 坡脚镇转运调配场 | 坡脚镇 | 10 | 规划新建 |
5 | 仁和镇 | 仁和镇转运调配场 | 仁和镇 | 20 | 规划新建 |
6 | 夹寒箐镇 | 夹寒箐镇转运调配场 | 夹寒箐镇 | 20 | 规划新建 |
7 | 小坝子镇 | 小坝子镇转运调配场 | 小坝子镇 | 10 | 规划新建 |
8 | 木厂镇 | 木厂镇转运调配场 | 木厂镇 | 10 | 规划新建 |
9 | 金厂镇 | 金厂镇转运调配场 | 金厂镇 | 20 | 规划新建 |
10 | 八寨镇 | 八寨镇转运调配场 | 八寨镇 | 20 | 规划新建 |
11 | 大栗树乡 | 大栗树乡转运调配场 | 大栗树乡 | 12 | 规划新建 |
12 | 篾厂乡 | 篾厂乡转运调配场 | 篾厂乡 | 10 | 规划新建 |
13 | 古林箐乡 | 古林箐乡转运调配场 | 古林箐乡 | 10 | 规划新建 |
合计 | 228 | ||||
序号 | 服务范围 | 设施名称 | 设施位置 | 投资估算(万元) | 备注 |
1 | 马关县 | 马关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 马白镇 | 3300 | 规划新建 |
合计 | 3300 | ||||
表9.3-3 堆填处理设施投资估算表
序号 | 服务范围 | 设施名称 | 设施位置 | 投资(万元) | 备注 |
1 | 马白镇(县城)、坡脚镇、南捞乡 | 马关县建筑垃圾堆填场 | 马白镇 | 5150 | 规划新建 |
2 | 都龙镇 | 都龙镇建筑垃圾堆填场 | 都龙镇 | 450 | 规划新建 |
3 | 仁和镇 | 仁和镇建筑垃圾堆填场 | 仁和镇 | 350 | 规划新建 |
4 | 夹寒箐镇 | 夹寒箐镇建筑垃圾堆填场 | 夹寒箐镇 | 450 | 规划新建 |
5 | 小坝子镇 | 小坝子镇建筑垃圾堆填场 | 小坝子镇 | 200 | 规划新建 |
6 | 金厂镇 | 金厂镇建筑垃圾堆填场 | 金厂镇 | 150 | 规划新建 |
7 | 八寨镇 | 八寨镇建筑垃圾堆填场 | 八寨镇 | 450 | 规划新建 |
8 | 大栗树乡 | 大栗树乡建筑垃圾堆填场 | 大栗树乡 | 300 | 规划新建 |
9 | 木厂镇 | 木厂镇建筑垃圾堆填场 | 木厂镇 | 300 | 规划新建 |
10 | 篾厂乡 | 篾厂乡建筑垃圾堆填场 | 篾厂乡 | 200 | 规划新建 |
11 | 古林箐乡 | 古林箐乡建筑垃圾堆填场 | 古林箐乡 | 150 | 规划新建 |
合计 | 8150 | ||||
表9.3-4 建筑联运数字化系统投资估算表
序号 | 服务范围 | 设施名称 | 投资估算(万元) | 备注 |
1 | 马关县 | 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搭建 | 50 | 规划新建 |
2 | 马关县 | 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 | 1000 | 规划新建 |
合计 | 1050 | |||
第 10 章 管理体系与实施建议
10.1 管理体系
建立马关县建筑垃圾管理委员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各相关县级部门和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马关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统筹推进建筑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日常监管及综合利用。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临时议事组织机构,协调推进本地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
10.2 执法体系
1、县级各部门、乡镇(街道)纵向协同
县级各部门、乡镇综合执法中队负责对建筑垃圾源头、运输、消纳等各环节的处置行为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在执法办案中,可根据办案需要及时上报县级执法部门,寻求技术和力量支持。县级执法部门应及时进行协同处置,对沟通类问题第一时间解决,对确无法解决的重难案件类问题上报协调处置。
2、职能部门横向协同
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法监管中,需进一步收集案件线索和证据、督促当事人配合接受调查或现场应急处置时,可以向公安、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发起书面协同支撑需求,相关部门应立即响应,积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会同公安等单位,加强“行刑衔接”案件的联动。
10.3 部门职责分工
建筑垃圾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治理成效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县级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建立全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建筑垃圾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综合利用等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加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房屋和市政工程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违法行为;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加强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管,监督施工企业对产生的交通工程建筑垃圾收运到合法的消纳场进行处置;办理渣土车运输许可;依法查处在管理范围内的公路、铁路、机场周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4、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监管,监督施工企业对产生的水利工程建筑垃圾收运到合法的消纳场进行处置;依法查处在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湖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5、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行动;负责对全区建筑垃圾治理进行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负责收集和报送全区建筑垃圾治理情况﹐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6、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争取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
7、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建筑垃圾贮存、转运、资源化利用、消纳场所建设用地保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向耕地范围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8、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上路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监管工作;
9、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乡村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向耕地范围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10、林业草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向森林林地范围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造成森林资源被破坏或者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11、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建筑垃圾管理措施,确保建筑垃圾从源头到末端的全链条管理;
1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指导居委(村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按照赋权事项,做好本乡镇区域内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10.4 制度建设
1、信息公开制度
各部门需共享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轨迹、消纳场环境监测等数据,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突出问题(如偷倒高发区域、企业违规频次),联合制定整治方案。各乡镇每年12月底前报送建筑垃圾产生量、利用量、处置量及设施运行数据,由县生态环境局汇总后向社会公开。
2、行政许可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车辆,车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全密闭运输;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3、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
马关县人民政府应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住宅、BIM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同步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等专项方案,通过就地回填、就地分类、就地利用等方式,减少建筑垃圾排放。同时,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义务,将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具体措施,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优先就地利用、源头减量,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场内临时道路等环节合理利用建筑垃圾。
城市城管、交警、住建、环保等部门间要明确各部门职责,通过数字化的手段和智慧化技术实现信息共享、互相协作,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对建筑垃圾进行监管。
4、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管理制度
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大力推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管理相关办法,根据不同分类体系,在不同条件下产生的建筑垃圾采用差异化的收集方式。根据装修垃圾产生特点和收集方式,利用已有设施建设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点,进行分类回收。将管控区内社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所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就近运输至临时贮存设施,并由环卫部门统筹管理。在施工场地、拆迁场地放置建筑垃圾收集箱,并对收集箱进行编码,对施工、拆除现场产生的木料、塑料、金属、玻璃、布料、石材、砂石料、泡沫板、石膏板、热隔音玻璃纤维、瓷料、部分生活垃圾等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收集的方式不仅能减少垃圾间互相污染,还能为后续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提供便利。
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管理,建筑垃圾应由专业的运输企业运输,运输车辆要安装全密闭装置、行车记录仪和相应的监控设备,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撒。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按照当地交警、城市管理部门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员和车辆的动态管控,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对违规的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员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运输管理平台主要用于建筑垃圾运输全过程监督管控,包括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消纳场的两点一线全天候监督。按照“监管有序、结构科学、覆盖全面”的主要思想,通过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全球定位系统及运输监控设备,对运输车辆进行全程管控,及时发现违规倾倒,并可以实现违规道路遗撒的追溯,方便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现象,实现多方协同处理,搭建建筑垃圾从产生到终端处置的全程管控平台,为消除道路遗撒、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供技术保障:实现“显示方便直观、数据实时更新、信息互联互通、部门协同治理”的目标,提升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智慧化监管水平和辅助决策水平。
5、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未取得核准证的,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工程建设单位要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提交项目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审查或备案,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的企业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所有建筑垃圾,除建设项目就地利用、减量外,都必须集中收集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或填埋,对乱填乱埋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对于建筑物拆除项目,鼓励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参与的联合投标或者直接委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处理。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分类打包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马关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综合管理考评制度,将绿色材料使用情况、建筑垃圾源头消减目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和处理能力、建筑垃圾密闭式运输率、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率等影响资源化利用水平的因素纳入评价指标中,构建建筑垃圾综合考评体系,提高政府各部门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明确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和各协同管理部门间的责任,使其各司其职,提高各部门对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工作的重视程度。设立单独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将结果记入政府业绩考核评价中,加快推进各部门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进程,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有序开展。
6、建筑垃圾处置负面清单制度
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至林地、耕地、河道、水源保护区等非指定场所;
(二)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收集、运输或处置;
(三)未取得处置核准文件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活动;
(四)使用未安装密闭装置、行驶记录仪或分类运输设备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五)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未按规定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
(六)未落实施工现场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违反本负面清单的,由马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推送至省信用平台。
7、投诉举报制度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非法倾倒、运输或处理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于公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机关的交办案件以及其他部门提供的线索,相关监管部门应迅速响应,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将书面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工作,并确保现场取证及进一步的法律追责程序得以妥善执行。
8、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探索建立有关建筑垃圾减量化排放的标准与指导政策,科学引导减排工作。秉承“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要求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处理费用,用于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主要用于建筑垃圾在处置过程中管理活动和跨县域消纳产生的环境污染补偿。
9、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发展制度
基于建筑垃圾的成分特点,可利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规划、财政或者税收政策扶持等手段,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领域。通过培育龙头企业,发力绿色建材市场,将有助于形成建筑垃圾“产生—破碎分选装备—回收体系及绿色建材—管理系统”的产业示范链。同时,马关县人民政府可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确定有技术、有实力、能处理各类建筑垃圾的企业,授予其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享有特许经营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收集权、处理权。
10、建筑垃圾监管制度的优化
加快构建监管体系,城管、交警、交通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压实常规监管工作责任,充分运用公司自查、工地业主方核查、乡镇级督促检查、县级监督抽查的方式开展建筑垃圾日常监管,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强化夜间监管检查。推行建筑垃圾处理过程智慧监管,建立县级建筑垃圾监管信息平台,通过供需匹配明确辖区内建筑垃圾去向,把各个处理单位孤岛串联成一个相互关联的回收利用体系。同时,建立对建筑垃圾处置“两点一线”的长效监控机制,实现“建筑垃圾审批—消纳场备案审批—运输企业备案—建筑垃圾出场—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建筑垃圾的治理应不断跟随时代的步伐,要融合“互联网+”,做到新的突破。“互联网+”在建筑垃圾治理方面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建筑垃圾的分类和建筑垃圾信息平台的建立上。在建筑垃圾的分类上,建筑垃圾分类标准不清晰,分类水平不高,“互联网+”恰能解决这一问题。建筑垃圾的分类回收可大大提高利用价值,增加利用空间。在建筑垃圾回收的过程中,一定要强调分门别类,尽量减少“混合垃圾”这样才可提高资源化的效率和产品质量。在建筑垃圾信息平台的建立上,重点强化对运输环节的管控。一方面,合理设置每个建筑垃圾贮存点,并通过“互联网+”构建建筑垃圾信息平台,每个贮存点的信息反映在建筑垃圾信息平台上,如哪个贮存点有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贮存量、类别,工作人员及公众都能查到,贮存点一旦发生问题,平台也能及时地反应并通知相关人员。通过“互联网+”智慧化监管平台的建立能有效提高部门间协作治理能力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具体可参照如下方式:
一是通过建设建筑垃圾收运管理系统,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时监控,包括每辆车辆的自身信息、运行轨迹、工作状态等方面,并通过分析车辆运行轨迹,确定违规车辆及建筑垃圾随意堆放的可疑地点。通过准运许可证、道路通行证办理和查询,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全过程的规范化监督管理;对具有许可证书的建设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时监督管控,做到对建设施工单位实行有效监管;结合地理信息系统应用,可以在地图上直观地展示施工工地、消纳点位置、车辆运行轨迹:通过对建筑工地建设情况的掌握,合理规划消纳点;建立交管、规划、环保、城管、监察、市政管委与住建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并有助于形成企业信用体系。
二是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数据实时监管、违规报警。保证监管系统科学性强、数据精准、反馈及时,对重大事件及时处理;对平台进行结构化设计,提供不同的页面对接不同的部门,在平台建设时,确保系统容易操作、界面简洁、标志明显、方便快捷;在平台管理时采用高效模式,保证数据安全,并具备可视化效果及特有服务功能,采用精确的电子地图及设计灵活的地图修改功能。
11、动态调整机制
依据省级政策定期对规划目标、措施进行评估,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实际数据,对设施建设、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任务进行动态调整。
10.5 数字化建设
建立全县一体化的行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供求信息的共享和在线交易服务。同时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跟踪评价和风险评估体系,为马关县的建筑垃圾科学治理提供数据支撑。
1、实现全链条执法监管体系
整合公安、交管、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相关信息并接入信息系统,通过该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使各部门共享获得的建设、运输、处置等信息,进一步提高联合执法频率和常态化,形成全链条执法监管体系。
2、实现运输车辆的实时监控
及时更新录入审批通过的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通过监管系统对车辆进行实时监控。推广使用密闭性能好、信息化程度高的运输车辆,并对运输车辆的运输轨迹、密闭运输、处置流向、行驶速度等情况实时监控。
3、实现处置场所的实时监控
在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和进出信息记录,实现对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填埋场及资源化利用厂三大类型处理终端的动态监控。
4、实现在线交易服务和资金监管
提供建筑垃圾和再生产品的网上供需交易服务,通过市场调节建筑垃圾排放种类和再生产品种类,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供需平衡,减少多次搬运造成的污染。
5、建立资源化利用综合评价系统
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同阶段的建设情况和成效进行数据分析和跟踪评价,指导建筑垃圾对标检查、改进提升。开展安全风险和环境影响评估,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的研发,对各个阶段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进行持续监测和预警,实现全过程无害化的跟踪服务。
6、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约束机制建设
推动行业信用管理。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守信或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通过实时监控、可视化展示等信息化手段,对监管区域内渣土车违规行为实时感知、实时预警、实时取证,让违法运输行为无处掩藏。通过平台建设和使用需求,不断对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优化迭代,逐渐完善:(1)监管移动端深化升级;(2)与上级平台数据无缝对接;(3)渣土出土消纳台账管理;(4)诚信评价模块升级;(5)预警数据自动化整合分析;(6)天网感知系统对接;(7)日常统计报表完善;(8)预警模块。
第 11 章 环境污染防治
11.1 建筑垃圾污染防控措施
11.1.1 工程渣土污染防控措施
1、工程渣土收集运输污染防控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1)应开展土壤检测,根据不同土质性状和用途,按照工程渣土分类标准,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2)在施工工地出口设置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冲洗和排水、废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清洁后方可出场。
(3)运输单位应当装载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确定的建筑垃圾种类。
(4)运输单位应当将工程渣土运送至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定的利用处置场所。
(5)运输单位通过道路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保持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滴漏、遗撒,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运输单位通过水路运输工程渣土的,货舱应当保持覆盖,不得沿途滴漏、遗撒;施工单位采用管道输送方式运输工程渣土的,应当做好输送管道和配套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不得沿途滴漏、遗撒,污染河道水体等。
(6)施工现场和中转调配设施工程渣土的堆放应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且不宜超过3m;当超过3m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的稳定性验算。
2、工程渣土消纳设施和场所污染防控措施
(1)设施和场所投入使用前应编制环境质量监测方案,监测项目应包括环境噪声、大气扬尘污染、地下水水质。
(2)应开展土壤检测,接收的工程渣土,应符合设施和消纳场所对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3)运营过程中做好环境噪声、扬尘治理、堆体稳定性检测和环境监测工作。非作业区域宜采取临时覆盖、绿化或喷洒生物抑尘剂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污水排放应满足国家现行法规标准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4)工程渣土堆填消纳场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接纳处置核准文件确定的建筑垃圾种类,不得接纳非建筑垃圾的其他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业,达到设计标高后,及时封场复绿;安排现场管理人员对进出场运输车辆进行指挥,引导其有序进场、倾卸以及出场;根据设计在填埋堆体内设置集水排水设施,并根据作业情况完善防洪排涝工程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堆体和坝体沉降、位移、含水量等指标监测,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堆体和坝体稳定性评估;场地出入口、进场道路及填埋作业区等区域应当采取扬尘污染、水污染防治措施,裸露区域应当覆盖防尘网或者进行绿化。
11.1.2 工程泥浆污染防控措施
1、工程泥浆应通过工程现场设施的泥浆池或密闭容器收集、存放、未经处理的工程泥浆不应就地或随意排放。
2、鼓励施工单位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工艺,减少建设工程垃圾的排放。
3、施工单位采用管道输送方式运输工程泥浆的,应当做好输送管道和配套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不得沿途滴漏、遗撒,污染河道水体等。
4、废弃泥浆集中处置时,应配备成套的泥浆处置设备,处置过程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5、废弃泥浆处置后形成的泥饼,应进行对应用途的有害物质检测。检测合格或无害化处理后予以再生利用。
11.1.3 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污染防控措施
1、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收集运输污染防控措施
(1)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分类袋装或者捆装后投放至指定的装修垃圾集置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2)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运输单位应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保持车辆车况良好,车身整洁,不得超限超载运输;离开装车点前保持地面整洁、干净;车辆保持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滴漏、遗撒。
2、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
(1)接纳处置核准文件确定的建筑垃圾种类,不得接纳非建筑垃圾的其他固体废物。
(2)应优先选用噪声值低处理设备,封闭车间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合理设置绿化和围墙,利用建筑物合理布局,阻隔声波传播。
(3)在出口设置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清洁后方可出场,采取扬尘污染、水污染防控措施,保持出入口、通行道路以及附属设施等周边环境整洁。
(4)分类垃圾堆放区、分拣作业区极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区域,地坪硬化应满足环保要求。
(5)无法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实施无害化处置。
11.1.4 工程垃圾污染防控措施
1、施工现场应设置工程垃圾存放点,并应设置分类存放标识牌,应制作围挡设施或封闭建造,并采取防泄漏、防飞扬、消防应急安全等措施。
2、工地现场工程垃圾处置需满足噪声、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3、工程垃圾堆场应设置雨、污分流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堆场地表水污染周边环境。
11.2 大气环境污染防控措施
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的大气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环评的要求。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大气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1、应做好堆体临时覆盖,必要时安装防风抑尘网。
2、应通过洒水降尘、封闭设备、局部抽吸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并符合《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51322-2018)、《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的规定。
3、施工现场尘控措施应符合《云南省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规定。
4、扬尘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规定。
11.3 水环境污染防控措施
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的水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环评的要求。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水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1、转运调配场和资源化利用厂(场)的生产废水应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未经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不应直接外排。
2、填埋处置场污水处理后排放标准应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指标要求或环保部门规定执行的排放标准。
3、生活污水应按照相关要求经厂(场)内预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
11.4 噪声环境污染防控措施
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的噪声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环评的要求。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噪声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1、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与生活管理区或周边居民区应设置绿化缓冲带,必要时设置噪声屏障。
2、噪声控制措施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的规定。
3、厂(场)界噪声限值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规定。
11.5 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措施
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环节的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环评的要求。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1、对于工程渣土,要开展土壤检测,根据不同土质性状和用途,按照工程渣土分类标准,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2、针对建筑垃圾对土壤带来的污染种类,应做好源头控制。
3、积极做好污水导排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做好填埋、消纳区植被覆盖,减轻污染。
4、建筑垃圾治理建设项目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建筑垃圾治理项目用地和周边环境用地土壤保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 12 章 规划实施保障
12.1 政策保障
制定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划实施相配套的技术标准,涵盖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利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这些技术标准将根据规划目标和产业发展需求,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实施规划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划的内容转化为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政府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等形式,明确规划目标、任务和责任,界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指导和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
12.2 组织保障
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划的目标任务,确立具体的实施目标和时间节点。包括建筑垃圾分类、利用率提升、环境治理等方面的目标,以及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政策推广等任务,为规划实施提供清晰的方向和指导。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结合全县城镇化进程,依据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由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由各方负责人牵头的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协调管理;明确各政府部门职责和分工,特别是明确建筑垃圾的分类、储存、运输、堆填等过程中的监管和堆填区的规划、建设及营运管理,落实对回收、再生利用建筑垃圾的产业支持和财税等激励措施。
12.3 资金保障
根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划的目标任务,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技术研发、政策推广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匡算出全县建筑垃圾治理所需的资金总额。基于项目实施的具体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和预算,为后续资金安排提供依据。
统筹安排建筑垃圾治理资金的来源和分配,包括政府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投入、专项资金等渠道。鼓励采用PPP模式。在确定资金来源的同时,合理分配资金用于建设项目、技术创新、政策推广等方面,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根据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阶段性任务和实施进度,逐年分解资金计划,并根据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合理调整资金分配和使用计划,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有效使用。根据建筑垃圾治理的阶段性任务和需求,科学编制专项资金计划,确保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资金的持续投入和有效使用。
12.4 土地保障
根据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云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马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其位置分布合理便于管理和运营,并最大程度地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已规划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用地,严格控制用途的变更,确保其长期稳定的用途和功能,避免因土地用途变更而影响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适宜采用灵活用地的设施,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落实用地保障。相关垃圾转运设施、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或改造提升方案,应征求环境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大中型垃圾转运设施、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设施建设前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2.5 技术保障
落实建筑垃圾治理相关数据的实时上报联动机制,确保各个环节的数据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上报至监管平台,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和流转。
建立数据汇集、分析和共享机制,通过整合各类数据信息,包括建筑垃圾产生、分类投放、收运、利用和处置等环节的数据,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
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到末端处置的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监管。通过建立数字化监管平台,实时监测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利用和处置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
确保各环节信息政策协调、公开和共享。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落实建筑垃圾管理、控制、监督、利用等政策法规,有效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再利用,提升垃圾治理的水平与成效。
第 13 章 附则
13.1 规划成果与法律效力标
本规划由文本、附表两部分组成,规划文本与规划附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规划实施与解释
本规划由马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并由其负责解释。
13.3 规划时效
本规划自马关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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