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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征求意见

来源: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5-11-27

11月25日,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明确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征收标准如下:

1、居民:6元/户·月,其中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居民,按4元/户·月收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给予优惠照顾,按3元/户·月收取;

2、城市暂住人口:2元/人·月;

3、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已缴纳医疗废物处理费的医疗单位,不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4、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5、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及工业品市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按30元/单位·月收取,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0.05元/平方米·月收取;

6、农贸、集贸市场:1元/摊位·天。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关于明确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明确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高发改价格〔2024〕37号)将于2025年12月15日到期,为保障政策连续性,根据文件实际执行情况,拟继续执行文件收费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若有意见建议请于12月4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或信函等形式反馈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1月25日—2025年12月4日

二、联系电话:0533-6983529

三、电子邮箱:gqxfgjjgk@zb.shandong.cn

四、邮寄地址: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高青县黄河路99号) 邮编:256300,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关于明确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明确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规定,按照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19〕10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标准

1、居民:6元/户·月,其中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居民,按4元/户·月收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给予优惠照顾,按3元/户·月收取;

2、城市暂住人口:2元/人·月;

3、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已缴纳医疗废物处理费的医疗单位,不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4、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5、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及工业品市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按30元/单位·月收取,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0.05元/平方米·月收取;

6、农贸、集贸市场:1元/摊位·天;

7、交通运输工具:考虑到目前实际情况,暂不开征,待时机成熟时另行审批。

二、征收范围

高青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主体

垃圾处理费由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征收。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也可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但应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该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取、转运和处理,不得再向已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卫生保洁费、垃圾代运费等费用。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5日,文件到期前3个月按照相关程序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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