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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
来源:双江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5-12-29
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等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江自治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双政发〔2025〕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双江自治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并委托双江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代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自2026年1月1日起,由双江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
凡在双江县城规划区内所有产生生活、生产、办公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或联营企业、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户等城郊结合部需垃圾清运处服务的。
三、收费标准
征收标准按照《双江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双江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复函》(双发改复〔2016〕2号)文件执行。
四、咨询反馈
各缴费人如遇到问题,可向国家税务总局双江自治县税务局、双江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双江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咨询反馈。
咨询电话:0883-7622704(县税务局)
0883-7628695(县综合执法局)
0883-7624486(供水公司)
特此公告。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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