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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实施方案( 2025-2027年)发布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5-12-12

近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辽宁省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实施方案( 2025-2027年)》。

文件提出,到2027年,全省美丽河湖建成率达到40%以上;到2030年,全省美丽河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建成率达到65%以上;到2035年,全省美丽河湖基本建成。

提升入河排污口整治效能。持续推进全域河湖沿岸排污口排查溯源,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实施分类整治。深入推进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实行“一口一档、一口一码”。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重点问题排污口实行整改销号制度。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技术帮扶,督促指导各地市提升截污治污水平。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监管平台,加强与排污许可、污染源在线监控、河流断面水质监测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依据监测事权划分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到2027年,全面建成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

加强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聚焦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化工园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等方面问题,建立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浓度异常等突出问题清单,排查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问题并及时整治。优先完成全省化工工业园区污水排查,带动其它工业园区排查。石油化学、石油炼制等化工企业应收集处理厂区初期雨水,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开展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试点示范。推动城市建成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及各类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工业企业限期向园区集聚。鼓励工业企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提高处理标准。深化推进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工作,完成依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工业废水对出水的影响评估。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排放含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等为主的重污染企业,必须单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防范水环境风险。到2027年,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显提升。

强化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推动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因地制宜科学推进雨污分流改造。雨季水量超过合流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承载能力时,采取的溢流污染控制措施不得影响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维。大力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以乡镇政府驻地和中心村等为重点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持续开展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推进县城黑臭水体治理,强化监测抽查,建立健全返黑返臭防范机制。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到2027年,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综合效能显著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达到60%以上,农村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提高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畜禽散养密集区对畜禽粪便污水实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鼓励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采用“种养结合”、“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等模式。加快发展种养有机结合的循环农业。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控制管理,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加快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技术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到2027年,重点区域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辽宁省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实施方案( 2025-2027年)》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

《辽宁省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实施方案( 2025-202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实施方案

( 2025-2027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美丽辽宁建设安排部署,全面推进新时代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为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和美丽辽宁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省委、省政府关于美丽辽宁建设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全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大力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提升河湖生态系统健康水平,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为2035年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美丽辽宁建设目标奠定良好基础。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着力解决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亲水需求,统筹美丽河湖建设与防洪排涝安全,促进人水和谐。坚持三水统筹、协同联动,推动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合理确定目标任务,推进建设各美其美的美丽河湖。坚持示范引领、长效推进,总结推广各地市实践创新的好经验好做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打造辽宁省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示范样板。到2027年,全省美丽河湖建成率达到40%以上;到2030年,全省美丽河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建成率达到65%以上;到2035年,全省美丽河湖基本建成。

二、巩固深化水环境治理

(一) 提升入河排污口整治效能。持续推进全域河湖沿岸排污口排查溯源,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实施分类整治。深入推进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实行“一口一档、一口一码”。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重点问题排污口实行整改销号制度。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技术帮扶,督促指导各地市提升截污治污水平。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监管平台,加强与排污许可、污染源在线监控、河流断面水质监测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依据监测事权划分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到2027年,全面建成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

(二)加强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聚焦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化工园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等方面问题,建立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浓度异常等突出问题清单,排查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问题并及时整治。优先完成全省化工工业园区污水排查,带动其它工业园区排查。石油化学、石油炼制等化工企业应收集处理厂区初期雨水,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开展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试点示范。推动城市建成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及各类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工业企业限期向园区集聚。鼓励工业企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提高处理标准。深化推进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工作,完成依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工业废水对出水的影响评估。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排放含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等为主的重污染企业,必须单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防范水环境风险。到2027年,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显提升。

(三)强化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推动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因地制宜科学推进雨污分流改造。雨季水量超过合流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承载能力时,采取的溢流污染控制措施不得影响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维。大力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以乡镇政府驻地和中心村等为重点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持续开展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推进县城黑臭水体治理,强化监测抽查,建立健全返黑返臭防范机制。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到2027年,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综合效能显著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达到60%以上,农村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提高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畜禽散养密集区对畜禽粪便污水实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鼓励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采用“种养结合”、“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等模式。加快发展种养有机结合的循环农业。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控制管理,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加快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技术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到2027年,重点区域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五)保持水域及岸线干净整洁。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岸线生态功能。加强日常巡查,减少垃圾进入河湖水体,及时清理水面漂浮垃圾,鼓励上下游、左右岸地区开展跨界水体联保共治。到2027年,辽河、浑太河、鸭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湖库水域岸线清洁水平进一步提升。

(六)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以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水源地为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强化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治理,对不达标水源按照“一源一案”原则,开展污染整治,限期达标。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建立健全水源环境档案制度。加强监测、监控和应急能力建设,推动建立水源地固定巡查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县级及以上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封闭管护和二级保护区风险防范设施建设。以突发水污染事件高发地区为重点,加强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监控能力建设,完善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一河一策一图”。建立风险源清单,定期开展地级、县级和乡镇级(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风险源排查和整治。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回头看”,精准发现问题,督促违法建设项目整治。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加大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到2027年,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成效进一步提升。

三、加强生态用水保障

(七)着力保障河湖生态流量。深化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实施方案,明确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目标、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保障生态用水。结合河湖生态流量常态化监测和管控,强化监管与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保障实施方案进行预警响应。将流域生态流量保障作为重要内容,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到2027年,跨市重点河湖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

(八)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措施。有序提出生态流量管理重点河湖名录,推进生态流量管理全覆盖。全面落实生态流量管理措施。开展省直水库联合调度,充分发挥控制性工程作用,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保障主要河流生态基流,增加水环境容量。到2027年,基本完成已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确定(核定)工作,有序推进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确定(核定)工作。

(九)强化生态流量监测信息共享。依托水文站网组织建立健全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监测体系,完善河湖生态流量监测站网,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监测,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实现监测数据与监管部门共享,将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情况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统一管理。对实施生态流量保障的河流、湖库进行清单式管理,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强河湖断面监测、水工程监测数据汇集,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到2027年,河湖生态流量监测评价体系进一步健全。

四、积极推进水生态保护修复

(十)推进水生生物保护恢复。组织开展河湖水生态调查。加强河湖底质和周边环境保护,科学合理调节生物群落结构,提升河湖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重点恢复河湖岸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减轻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干扰。通过构建基底、水生植被修复、土著鱼等水生生物的恢复等,实现净化水质,增加生态系统稳定性,保障水质安全。采取洄游通道保护、天然生境恢复、生境替代保护、“三场”保护与修复及增殖放流等措施提高水生生物完整性。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推进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

(十一)实施湖库富营养化综合治理。加强湖库富营养化和水华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定期开展形势研判,对存在水华风险的湖库“一湖一策”编制水华应急预案,强化水华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针对性实施氮磷总量控制,减少入湖库污染负荷。综合采取控源截污、水生植被生态修复、鱼类种群和渔业结构优化、外调水和再生水等水资源调控措施,有效防范湖库富营养化,提升水体透明度,逐步解决湖库水生态失衡问题。到2027年,基本实现重点湖库常态化水华监测,水华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

(十二)强化生境修复和监管。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与修复。统筹考虑河湖水体等水域空间、水源涵养区陆域空间以及行洪、蓄滞洪区等水陆两栖空间等不同类型水生态空间的交错关系及特点,加强陆域水源涵养区、调蓄洪水区、水土保持区及水域重要鱼类栖息地等的生态保护,开展水陆交错带河湖岸带区的植被建设、湿地生态修复及亲水景观构建。重点针对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重要生境和生态功能受损的河湖,开展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通过对江河湖库保护区、保留区等源头区实施以水源涵养为主的水量保护,对开发利用程度较大的受损河流实施以自然形态及功能恢复为主的生态修复,对珍稀、特有鱼类栖息地实施以生境保护与营造为主的生态建设。加强重点战略区的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保护与修复,推进湿地可持续利用示范。以江河源头集水区、水源涵养重要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开展水源涵养林建设。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河湖岸线,加强保护与监管。到2027年,形成一批有实效、可示范、可推广的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与修复项目。

(十三)加强防洪排涝治理。构建以防为主,蓄泄兼筹的现代化防洪减灾体系。加强水库联合调度,实施跨流域连通工程,提升流域防洪韧性,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完成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坚持逐流域规划、治理,系统开展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治理,实施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加快推进外辽河连通工程前期工作。统筹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城市老旧排水管网更新改造。到2027年,河湖防洪保安能力及城市防洪排涝能力进一步提升。

(十四)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拓宽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通道,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强化美丽河湖优秀案例示范引领,组织开展美丽河湖优秀案例征集活动,在全省宣传推广成效好、能持续、可复制的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好经验好做法。完善美丽河湖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推进河湖生态环境治理改善。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严格贯彻落实《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要求,推动实现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治理。

(十五)满足群众亲水需求。顺应公众对美丽河湖的向往,充分发挥河湖景观资源,突出生态观光,把河湖休闲娱乐、观赏游憩、文化交流等功能结合起来,合理布设滨水滨岸慢行步道,建设滨水公园设施,根据河湖不同地段特点设置相应的码头、垂钓点等设施,在人流量集中的位置设置遮阳避雨、照明、公厕等公共基础设施,打造沿河沿湖岸线生态休闲亲水空间,满足人民群众亲水需求。挖掘河湖水文化、城市文化、历史人文文化、民族民俗文化、风土人情,凸显本土个性,赋予河湖新的灵魂和生命。到2027年,建设一批较好满足群众景观、休闲等亲水需求的河湖滨水空间。

五、全面推进保护与建设

    (十六)加强全过程管理。各市依据《辽宁省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开展清单内的水体保护与建设情况自评估,对已达到美丽河湖指标要求的水体加强监管。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将群众身边的小微水体等纳入保护与建设范围,明确建设要求。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流域相关规划要求,不得妨碍河道行洪。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监督检查等组织开展抽查,对发现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质量出现大幅恶化,或存在群众举报问题经核属实的,依法依规处理。

    (十七)强化示范引领。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美丽河湖优秀案例征集活动,优先将省美丽河湖典型示范向生态环境部推荐。鼓励基础条件好的城市率先全域推进美丽河湖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际选送市级优秀案例,宣传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生动实践。

    (十八)加大支持力度。加强水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强化污水治理、生境修复、环境监测等关键技术研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各级各类河湖治理保护资金统筹整合,不断强化资金保障。积极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

(十九)开展全民行动。依托省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和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美丽河湖实践活动。组织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对美丽河湖的参与度、获得感。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注重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完善保障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好与河湖保护治理其他工作的衔接,指导和规范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在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安排、重大体制创新等方面对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予以积极支持,营造共建共享美丽河湖的良好氛围。

附件:1.美丽河湖2027年各市建设任务表

      2.美丽河湖2030年各市建设任务表

附件1

美丽河湖2027年各市建设任务表

附件2

 美丽河湖2030年各市建设任务表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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