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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
来源: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时间:2025-12-30
为规范海勃湾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和处置秩序、强化清运车辆监管、提升车辆辨识度、保障城市环境整洁,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制定了《海勃湾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及处置实施细则》,并完成向社会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工作,经海勃湾区政府同意,《海勃湾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及处置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告。
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29日
《海勃湾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及处置实施细则》
全区各建筑(市政)施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装饰装修业主: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和处置秩序,保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行函〔2025〕113号等法律规定以及乌海市、海勃湾区关于城镇建筑垃圾整治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垃圾运输垃圾运输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城区任何单位或个人清理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回填工程渣土等须先向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备案。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及个人要严格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处置责任,并委托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运输。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沿街门店因装修装饰产生的装修垃圾,实行分类堆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临街(路)装饰装修商户必须采取临时围挡措施,不得将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街(路)两侧。
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城区营运的建筑垃圾车辆一律实行公司化运营,并具有合法的营运资质,渣土运输车辆要求车身外观颜色统一为荧光绿;车辆顶灯灯箱统一为梯形白色灯箱,灯箱内设LED光源;车厢统一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密闭性良好;车门统一喷涂运输企业名称,字体颜色白色荧光,夜间运输达到反光效果,大小适中;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并保证开通运行。严禁无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私自承运、偷运建筑垃圾。
2.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定期到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资质审查,依法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严禁未经批准的车辆在城区进行建筑垃圾清运。
3.建筑垃圾车辆运输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相关手续,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运输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做到密闭运输,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栏板,严禁出现抛撒滴漏、未遮盖苫布、车体不洁、带泥上路行驶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超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四、自即日起,城区内所有建筑垃圾必须运往海勃湾区卡布其渣土消纳场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联合交通、交管部门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运输、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车轮带泥上路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五、对拒绝、妨碍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共同遏制建筑垃圾违法运输和处置行为,我们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七、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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