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气治理

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6年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来源:丽江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12-29

各县(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系在2025年工作基础上的深化延续。《2026年度涉企规范行政检查计划》已通过前期多轮研讨、书面征求各单位意见等方式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严格对照计划要求精心组织实施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务必严守“综合查一次”和“无事不扰”工作要求,坚决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切实提升行政检查的规范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持续为全市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发展环境。

附件:2026年度丽江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丽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3日

附件

2026年度丽江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为认真落实省、市工作部署,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核心,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为牵引,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抓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依法、规范、精准、高效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体系,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主要任务

(一)开展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行政检查

结合“一厂一策”开展VOCs重点排放企业检查,推进解决非正常废气排放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中小锅炉检查,重点核查高污染燃料使用、脱氮设施安装、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及废气达标排放等情况。

(二)开展水环境领域行政检查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风险企业检查。开展重点企业检查,重点查处并督促整改废水在线监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企业排放废水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按照环评批复内容建设并保持正常运行,严厉打击超标排污、偷排等违法行为。

(三)开展固体废物领域行政检查

组织跨省、跨区域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检查行动,重点打击固体废物违法跨省转移行为。开展一般固体废物领域行政检查,加大对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及收集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及中转站的检查力度。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工作要求,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等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化抽查评估。

(四)开展土壤及地下水领域行政检查

持续组织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行政检查,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整改、自行监测方案制定及实施等内容。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投诉举报发现的问题线索。组织开展地下水环境行政检查,重点检查生活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的防渗漏措施落实及地下水监测等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新化学物质等领域检查工作,重点开展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检查,规范开展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五)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行政检查

落实国家和省市“三打”工作部署,持续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含独立实验室)、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开展检查,严厉打击检验检测弄虚作假问题。持续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六)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行政许可检查

落实生态环境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部署,结合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要求,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开展清单式检查,重点核查许可内容相符性,以及按证排污、自行监测、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对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和其他固定污染源实施检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等问题。

(七)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行政检查

加强监管执法联动,采取随机抽查方法,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开展事中事后专项检查,重点强化本市“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事中事后检查,严厉打击环评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

(八)开展自然生态保护领域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等微生物菌剂使用及环境安全评价。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要求,重点检查区域内人为活动问题点位,严格查处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开展第三方检验、监测机构行政检查

依托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落实国家关于打击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工作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的现场检查,常态化开展自动监测异常数据核查工作。对监测部门发现的执法监测超标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抽测不合格报告、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结果不合格报告、自动监测超标数据认定报告和异常数据分析报告等线索,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问题。结合监测部门扬尘在线异常数据线索移送,对在建工程、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开展核与辐射领域行政检查

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检查、γ射线移动探伤检查、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辐射类建设项目事中事后检查等工作。

(十一)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行政检查

检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应急装备及物资储备、应急培训、信息公开等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全面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及时发现问题,努力减少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十二)开展解决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行政检查

聚焦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通过12345、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渠道,对夏季夜间噪声、餐饮油烟及异味等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生态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建立健全重点投诉举报事项治理的长效行政检查机制,推进治理重复信访及12345热线投诉,推动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二、检查方式

(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风险高的企业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守法意识强、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适当降低抽查频次。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非现场执法检查

充分利用在线监测、无人机巡查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对排污单位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通过非现场监管发现环境违法线索后,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和查处。加强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的协同配合,实现精准执法、高效执法。

(三)信访举报查处

畅通生态环境信访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对反复投诉、长期未解决的信访问题,开展专项督办,推动问题彻底解决。

三、检查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检查原则

以提升企业感受度为导向,通过以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为主线,对生态环境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实施分级分类行政检查。开展以非现场为主的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抽查比例

根据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分级分类情况,按照规定比例对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检查。对其中列入《丽江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检查对象,抽查比例为5%,一般监管对象1%。各县区分局,抽查检查比例参照市局执行,不得超过。

(三)检查依据、内容

以生态环境行政检查事项为依据,落实生态环境管理和执法工作要求,在任务统筹基础上,对计划中明确的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等内容,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行政检查指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四)检查时间

1.第一季度(1月—3月)

(1)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2)完成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的更新和完善工作。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第一季度抽查工作,对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进行随机抽查。

(4)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文件要求,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2.第二季度(4月—6月)

(1)继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完成第二季度抽查任务。

(2)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文件要求,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3)对第一季度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复查,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3.第三季度(7月—9月)

(1)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完成第三季度抽查任务。

(2)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文件要求,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3)对第二季度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复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4.第四季度(10月—12月)

(1)完成“双随机、一公开”第四季度抽查任务,对年度抽查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2)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文件要求,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3)对全年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下一年度执法工作提供参考。

(4)做好执法检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执法检查档案。

四、组织实施

(一)严格规范涉企检查行为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根据涉企行政检查任务要求,围绕“权责法定、公平公正、高效精准、减量提质”工作目标,科学制定并规范落实年度、月度及专项检查任务。检查前须进行审批并向检查对象进行通知,主动向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检查证件,规范开展现场检查,做好行政检查过程及结果记录。

(二)加强计划任务统筹融合

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结合排污许可证后监管要求,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综合检查。对涉VOCs大气污染物、中小锅炉、ODS、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治理、涉重金属水污染物、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储油库、企业自备加油点等检查任务与固定污染源检查任务统筹,在现场检查中一并开展。加强生态环境综合监管系统与移动执法系统对接,结合行政检查对象库标签管理,实现检查任务高效融合,做到一码进门“一查清”。

(三)深化部门协作机制

按照“应协同尽协同”原则,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完善市、区生态环境各业务部门以及跨部门联合检查协同机制。结合大气、涉重金属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任务,统筹组织开展各类交叉检查行动。通过数据共享、合作备忘、党建联建等形式,主动深化与城管、交通、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提升联合检查的深度与广度。

(四)规范开展触发式检查

对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线索需要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启动触发式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可与计划任务统筹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现场检查,减少对检查对象的干扰。

(五)压实检查责任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任务落实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调度评估及监督管理。按照本计划的任务要求,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按月细化推进行政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检查取得实效。进一步增强行政检查责任意识,做到检查到位,服务到位,处罚到位,督促整改到位。

(六)强化科技赋能

加强完善数智赋能工作机制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筛查、态势感知等手段,主动发现和识别问题线索,拓展问题发现途径,优化研判方式,提升非现场检查能力,全面提升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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