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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
来源:天台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6-09-28
天政办发〔2026〕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天台县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排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5号)、《台州市城市排水与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24〕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天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行为。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的组织、协调、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排水许可工作;负责监督并调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负责指导全县排水管网运维养护,负责其他城镇排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加强地下排水管网竣工测绘和跟踪测绘的监督指导;协同做好全县排水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排水专项规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相关乡镇做好城镇排水专项规划;负责排水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生活小区内排水管网建设、改造;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建设单位加强对工地周边市政排水设施的保护;负责做好领取施工许可证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指导属地做好其他排水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工业、建筑、医疗等排水户污水直排自然环境排放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属地乡镇(街道)做好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所辖区域内权属的排水设施(县级公共排水设施除外)建设、养护、管理;开展城镇雨洪排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协助做好所辖区域职权范围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受冲击等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排水户勘察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部门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多方筹集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资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污染环境和破坏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依法向有关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二、规划与建设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发改、自规、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编制城区排水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属地乡镇应当做好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保障排水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中公共排水设施用地的空间落实,规划已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不得混接、错接。已建排水设施未达到国家、地方规定要求的,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等;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四)新建居住建筑中的阳台和易产生污水的露台,建设单位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现有居住建筑中的阳台和易产生污水的露台未设置污水管道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推动建设污水管道。
鼓励房屋业主在装修时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方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修活动进行必要的提示和巡查,发现破坏雨污分流系统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与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水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项目涉及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的,住建、发改、自规、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初步设计会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就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方案征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
(六)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排水管道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七)公共排水管网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落实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五方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单位参加,同时提交排水设施相关资料。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移交手续。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排水单位工程对口验收资料包含管道测绘资料和管道影像检测资料,建设单位应进行管网检测和排水设施数据测定,经费测算纳入项目总投,管网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
三、排水管理
(一)除经相关审批单位依法批准排放外,城镇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公共污水管网,不得排入自然环境,其排放的污水应达到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本行政区域内实行雨污分流排放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雨水、污水混排。尚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设施改造。
(二)本行政区域内向城镇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行业,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领取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特点,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标准。
汽车修理和清洗、洗浴洗涤、美容美发、酒店、加油站、垃圾中转站、施工场地、农贸市场、餐饮等场所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经配建的隔油池、格栅井、沉泥井、沉砂池、毛发收集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后排入城镇公共排水设施。预处理设施应定期清疏养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餐饮集中的区域,鼓励建设配套的集中式隔油池。
列入重点排水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在污水排放口与公共排水管网连接处设置检查井、闸门等设施。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的监控设备联网。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共享。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发放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属地乡镇(街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持证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排水户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排入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水质抽样检测。
(四)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施排水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维护与保护
(一)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二)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责任以设施移交为界。已移交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其委托的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尚未移交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建设单位因撤销、注销等原因终止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负责,其权利义务无承受单位的,由原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维护责任主体。
排水户内部的自用排水设施由排水户自行负责养护管理。
实行物业管理小区的自用排水设施,由小区业委会或者受其委托的物业公司(或管理人)负责养护管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排水设施以及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养护管理。
(三)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营、养护和大中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部门负责养护管理的排水设施的运营、养护和大中修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保障。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养护管理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营、养护经费自行承担。
(四)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城镇公共排水设施专业化养护管理,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通过招投标、委托等多种方式确定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实施专业化、规范化养护管理。
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养护标准和委托单位的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其中功能状况检查的普查周期应为1—2年1次,结构状况检查的普查周期应为5—10年1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定期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报告排水设施运营、养护情况,及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报告向排水管道、雨污水井及其附属设施倾倒污水或私接管线行为,接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的监督和考核。
(五)经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直接排入自然环境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排放标准,并接受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运营养护合同,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中所产生的污泥,由其运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和利用,对污泥去向、用途、数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报告。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尾水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六)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在发现排水管线和泵站冒溢、堵塞或者接到抢修、抢险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疏通、维修或者其他应急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同步上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设施抢修。抢修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因抢修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或者特殊养护作业影响正常排水的,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确需控制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或者暂停排水等应急措施的,排水设施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单位,并尽快恢复正常排水。
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的,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书面报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并事先通过新闻媒体等有效途径向社会发布公告。
(七)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制定责任范围的城镇排水设施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属地乡镇(街道)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等有关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八)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安全。工程施工有可能影响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共同确认排水设施现状,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等相关费用。
(九)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1.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2.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3.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4.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5.建设占压城镇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6.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附则
(一)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由城镇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对涉及的公共处理设施进行运营养护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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