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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水务管理局、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补贴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时间:2026-10-20

各区(市、县)水务局,观山湖区、白云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双龙区生态环境局:

《贵阳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补贴标准(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10日

贵阳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补贴标准(试行)

为促进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营补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7〕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现状及运营成本监审调查情况,特制定《贵阳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补贴标准(试行)》,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2024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文件发布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实施、由政府部门作为补贴主体的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补贴支付的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应达到合同或政策要求。

二、补贴标准

本补贴标准为上限控制值,该标准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及我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贵阳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补贴控制标准表

规模等级

补贴标准

出水标准

备注

>1万m³/日,≦3万m³/日

1.24元/m³

出水标准达到和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

不含生产性折旧与摊销、污泥运输及处置成本

>3万m³/日,≦10万m³/日

0.80元/m³

>10万m³/日

0.55元/m³

注:设计规模小于1万m /日的污水处理厂,受客观因素影响,运行成本差异较大,补贴标准根据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防范债务风险。各实施主体在推进具体项目实施时,要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依法按程序履行项目设施的运营成本费用审计测算、预算审定等,结合本地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及所在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执行的补贴单价及金额,实际运营补贴不能高于本补贴控制标准。

(二)做好资金保障。各实施主体要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将经审定的项目的运营经费按程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所在区域实施项目的设施稳定、良性运行。

(三)坚持动态管理。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负有管理职责的项目设施进行运营评价、绩效评价(评估)考核,中期评估及监管,切实强化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持续成本控制,做好运营服务保障。

四、其他事项

本《贵阳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补贴标准(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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