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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滁州巨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型环保节能保温材料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滁环办复 [2026]365号)

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10-09

滁州巨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滁州巨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型环保节能保温材料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兴业路820号,租赁安徽华袋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5#厂房,面积约19307平方米,总投资10000万元,拟购置聚烯烃发泡材料生产线、垂直交联产品生产线、EPP成型机等配套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XPE/IXPE产品1800吨、EPP成型件800吨。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收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密炼、造粒、增厚复合、吸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挤出、发泡、燃烧机废气经收集由干式过滤+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模压成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及表4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9标准,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及表2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关于印发<滁州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20]9号)要求,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中标准限值。

2.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接管标准后排入滁州市南谯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抹布手套等收集放置在危废临时储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5.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南谯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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