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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治理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6-10-16
佛府〔2026〕6号
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推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推动我市碳排放达峰,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划定全市行政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强化禁燃区内环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划定
佛山市全市行政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燃料类别规定
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锅炉禁止燃用的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第Ⅱ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其他燃烧设施禁止燃用的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第Ⅲ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
三、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二)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按下列规定加强管理:
1.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含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锅炉)应当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陶瓷行业,喷雾干燥塔应当燃用清洁能源或完成陶瓷行业烟气深化治理。
3.玻璃企业应当燃用清洁能源,并完成玻璃行业烟气深化治理。
4.除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经论证确需沿用高污染燃料并配置高效治理设施的情况外,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按本通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可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四、其他规定
(一)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相关行业、燃用设备、燃料等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或者对相关行业提出更严格烟气深化治理要求、燃料管理要求的,按新标准、新要求执行。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本通告不适用于能源保障供应应急情况。能源保障供应应急情况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清洁能源供应情况自行确定。
五、实施日期
本通告自2026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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