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气治理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6-10-16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为进一步加强禁燃区内燃烧设施的管理,减少工业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市在《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佛府〔2021〕13号)基础上,修订形成《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

第二百零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低碳能源。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燃煤供热锅炉并组织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在禁燃区内未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四)未在要求期限内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在禁燃区管理中,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执行。”

三、修订内容

(一)原通告中原有的相关法律依据替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实行。原通告中原有的相关法律依据替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对原通告中的任务时限已过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

原通告“(三)燃用高污染物燃料的玻璃企业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燃清洁能源的玻璃企业应当同时完成烟气深化治理”。原有改造任务时限已过,任务已完成,修改为:“(三)玻璃企业应当燃用清洁能源,并完成玻璃行业烟气深化治理”。

四、实施期限

本通告从2026年11月15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政策原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特别声明

国际节能环保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国际节能环保网无关,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凡注明“来源:国际节能环保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国际节能环保网,转载时请署名来源。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或其它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

微信 朋友圈

相关推荐

图片正在生成中...

关闭
加群交流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