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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处理
来源:大名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6-10-19
大政规〔20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大名县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名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4日
大名县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大名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人体健康,维护城乡环境卫生整洁,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邯郸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解释
本办法中所指的餐厨废弃物,是指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非居民日常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废弃物以及废弃食用油脂。
废弃食用油脂:指不可再用于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以及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脂、食品加工企业产生的废弃油脂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名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治理原则
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严格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通过科学管理、规范流程与合理处置,实现资源有效利用、环境友好发展与责任落实到位的有机统一。
第二章 收运处置管理
第五条 收运体系
本县范围内(包含各乡镇及所属村)产生的全部餐厨废弃物,均纳入统一的无害化、资源化收运、处置体系。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经市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取得许可证书,并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收运企业按照冬季8:00—22:00、夏季6:00—24:00的时间安排,提供上门收运处置服务。收运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安排提供上门收运处置服务。具体收运、处置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按照规定分类、投放且交纳费用的产生单位,县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网格化管理
大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主城区划分为若干个管理网格,实行网格化管理。各网格中队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资质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以及无资质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网格中队与餐厨垃圾管理办公室建立联动机制,实施全天候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产生、运输、处置单位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
(一)分类存放:严格按照规定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行分类,将厨余废弃物与废弃食用油脂分开存放,不得混入其他垃圾。
(二)容器设置: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置专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容器应具备防渗漏、防异味散发、易清洗、耐腐蚀等功能,保持完好、密闭、整洁状态,并确保正常使用。
(三)规范投放:严禁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不得将其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或排入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公共设施,以及河道、渠道、湖泊、农田等场所。
(四)合理存放: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于室内指定区域;若确需存放于室外,必须存放于符合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相关规定要求的指定地点,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
(五)设施安装: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清理和维护,保障油脂分离效果。
(六)台账管理:建立详细、规范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如实记录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严格实行联单制度,与收集运输企业交接时,双方签字确认,联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每月末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当月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
(七)资质合作:必须与有资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协议企业进行收运,不得私自委托其他无资质企业或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八条 有资质收集运输企业
(一)停业管理: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申请后45日内作出答复。在解除协议前,企业必须保证正常服务,不得影响餐厨废弃物收运工作。
(二)按时收运:严格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及时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收集运输。每日至少到每个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一次,确保无积压、无滞留。
(三)规范运输: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全部运送至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倾倒、丢弃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
(四)车辆要求: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必须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配备GPS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车辆密封性能良好、外观整洁,无滴漏、无异味散发。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确保正常运行,并符合环保要求。
(五)联单制度: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共同严格执行联单制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收运时间、运输路线、处置地点等信息,联单需由各方签字确认,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六)台账管理:建立完善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如实记录每日收运情况,包括收运单位名称、收运时间、收运数量、运输路线、交接人员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七)设施维护:定期对收运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性能完好、运行正常,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设施设备。
第九条 有资质处置企业
(一)停业管理: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申请后45日内作出答复。在解除协议前,企业必须保证正常服务,保障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连续开展。
(二)规范处置: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协议约定,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确保处置过程符合环保要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污染防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治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
(四)安全措施:若采用微生物菌剂等特殊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标准,制定详细的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微生物菌剂泄漏、扩散等安全事故发生。
(五)质量标准: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如生物柴油、有机肥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六)设施管理:按照要求配备足够数量、性能良好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建立完善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检测结果向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七)贮存要求: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内设置符合环境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对暂时无法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规范贮存,采取必要的保鲜、防渗漏、防异味、防蚊虫滋生等措施,防止腐烂变质、异味散发和二次污染。
(八)监测报告:按照要求定期进行环境影响检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生态环境分局报送检测、评价结果。
(九)联单制度:与收集运输企业、产生单位共同严格执行联单制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接收时间、数量、处置方式、处置结果、产品去向等信息,联单需由各方签字确认,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十)按时接收:按照与收集运输企业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接收餐厨废弃物,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无法接收的,应提前与收集运输企业沟通协调,并及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
第十条 禁止性规定
禁止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禁止无资质单位和个人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四章 监督与举报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监管档案。
第十二条 举报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邮箱和网络举报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严格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三)受理投诉或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在24小时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三条 部门履职监督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四条 产生单位违规处罚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局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五条 收运处置企业违规处罚
有资质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三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同时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六条 无资质从事相关活动处理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依法予以取缔,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违规行为处罚
(一)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餐饮单位,以及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市场监管局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刑事责任追究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及相关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大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名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规〔202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直各部门职责分工
2.餐厨废弃物设施建设与管理
附件1:
县直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全县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承担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职责。
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地沟油”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环节中涉及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县教体局负责督促学校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学校日常管理范畴。
四、县卫健局负责督促医院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保障医疗场所餐厨废弃物处置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五、县住建局负责对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餐厨废弃物、有毒有害垃圾、装修垃圾等分类收集、运输进行督促、监管、指导,社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配合开展工作;同时做好与城市环境卫生相关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划衔接工作。
六、有关乡镇政府、社区负责对无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各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进行督促、监管、指导,县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配合开展工作;做好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政策宣传、日常巡查等。
七、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规范存放与移交运输管理。
八、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九、县商务局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有资质的收集和运输企业,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技术和方法。
十、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监督管理餐厨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运行及排污情况;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
十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违法行为。
十二、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会同财政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建立激励机制,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
十三、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责非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或核准;负责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经营许可。
十四、县财政局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保障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支持相关设施建设与运营。
十五、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餐厨废弃物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的宣传,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保理念。
十六、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行业激励范围,督促会员单位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存放、移交运输的管理。
十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餐厨废弃物定点投放宣传引导工作。
附件2:
餐厨废弃物设施建设与管理
一、设施规划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二、项目审批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县行政审批局审批或者核准。行政审批局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市级相关规定执行审批或核准程序。
三、设施建设管控
县行政审批局应当科学统筹全县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综合考虑人口规模、运输半径、经济发展等各项因素,充分发挥现有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作用,严格控制超规模设计、技术不成熟、成本过高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具有富余处置能力的,可以向没有建设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或者现有处置设施不能满足处置需求的区域提供处置服务,但应当事先告知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四、竣工验收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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