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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规范完善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来源:呼和浩特市发改委

时间:2025-06-11

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发改委发布呼和浩特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收集设施)收集的零散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和处置费用。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居民小区内和居民小区到垃圾转运站环节产生的收集、运输等相关费用,该环节产生的收集、运输等相关费用应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呼和浩特市四区范围内生活垃圾产生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未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可暂不缴纳。

原文如下: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管理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旗县区发改委、城管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呼政发〔2025〕14号)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健全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485号)、《关于明确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23〕1378号)的相关规定,对我市城镇生活垃圾收费政策进行了规范完善,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收集设施)收集的零散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和处置费用。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居民小区内和居民小区到垃圾转运站环节产生的收集、运输等相关费用,该环节产生的收集、运输等相关费用应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

(三)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二、收费范围

呼和浩特市四区范围内生活垃圾产生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未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可暂不缴纳。

三、收费标准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详见附件。呼和浩特市旗县定价机关根据定价权限制定辖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四、减免优惠政策

(一)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 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免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收费公示

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单位在执收前需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公示清单。

收费单位应严格履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其办公场所、网站公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并使用税务发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另呼政发〔2025〕14号文件印发之日起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呼和浩特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局

附件:374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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