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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新区化工园区污水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时间:2025-08-22

近日,甘肃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化工园区污水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兰州新区化工园区工业污水处理与排放监督管理。

污水排放企业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排放符合其排污许可证及化工园区污水排放限值要求的污水。

(二)服从化工园区污水排放的统一调度,在污水处理厂或污水管网改造、检修、维护和事故等导致的减产或停产期间,排水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生态环境应急处理处置工作。

兰州新区石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依法依规适时开展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限值研究论证,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后,依据论证结果制定新区化工园区企业污水间接排放限值。未经论证企业常规污染物执行园区统一污水排放限值,特征污染物执行其行业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待论证审核后执行协商排放限值。

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按照论证结果,与企业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合同,收纳企业污水必须符合要求。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应当结合实际运营情况,适时开展评估,科学合理优化调整化工园区污水间接排放限值,并按程序报备。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限2年。

全文如下: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化工园区污水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区经济发展局、工信和数据局、城乡发展局,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招商引资中心,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市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石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新区化工园区污水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兰州新区2025年第2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兰州新区化工园区污水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新区化工园区污水排放监督管理,保障化工园区企业污水经预处理后依法依规排放,实现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要求,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新区化工园区工业污水处理与排放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是指企业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和污染雨水等,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污水管网是指化工园区内承担企业污水收集、输送的公用基础设施。污水排放企业是指向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预处理污水的企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兰州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职责

(一)加强与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城乡发展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监督指导,推动各方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二)负责化工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化工园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指导化工园区管委会、兰州新区石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制定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限值。

(四)指导化工园区管委会落实化工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中心(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环境应急管理、达标排放等,确保化工园区水环境安全。

(二)负责化工园区污水污染物源头防控,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发现存在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无法处理的工业废水,及时报请新区生态环境局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三)负责建立健全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三级防控体系建设及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实施工作。

(四)负责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企业排水水质异常等情况现场调查处理,查处情况向新区生态环境局报备。

(五)负责指导督促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协商排放成效跟踪评估,适时提出优化调整意见。

第七条  兰州新区石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职责

(一)负责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尾水达标排放。负责建立《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接纳管理台账》。

(二)负责污水排放企业污水排放的统一调度,保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内调节池污染物浓度符合设计要求,确保依法依规收集处理。同时,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结合实际运行负荷,优化调整污水排放企业污水排放限值。

(三)负责调查污水排放企业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并报送化工园区管委会。

(四)负责向污水排放企业指定污水接户井(点)位置,承接企业符合排污许可证及化工园区污水排放限值要求的污水,并集中处理。

(五)当化工园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第八条  污水排放企业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排放符合其排污许可证及化工园区污水排放限值要求的污水。

(二)服从化工园区污水排放的统一调度,在污水处理厂或污水管网改造、检修、维护和事故等导致的减产或停产期间,排水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生态环境应急处理处置工作。

第三章 污水排放限值管理

第九条  污水排放限值论证。兰州新区石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依法依规适时开展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限值研究论证,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后,依据论证结果制定新区化工园区企业污水间接排放限值。未经论证企业常规污染物执行园区统一污水排放限值,特征污染物执行其行业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待论证审核后执行协商排放限值。

第十条  污水排放限值报备。兰州新区石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化工园区污水排放限值向新区生态环境局报备,新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

第十一条  污水排放协议签订。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按照论证结果,与企业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合同,收纳企业污水必须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污水排放限值优化调整。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应当结合实际运营情况,适时开展评估,科学合理优化调整化工园区污水间接排放限值,并按程序报备。

第四章  排水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接到污水排放企业排水申请后,根据情况到企业开展现场复核,抽检分析水质指标,复核无误后通知企业排水,同步留存水样。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每日分析调节池指标,若调节池指标出现异常浮动,对企业水样进行针对性抽检。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对污水管网每三小时巡检一次,对接企业排污情况、巡检污水管网,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进水在线及管网监测设施对企业排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七条  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若发现企业违规排污,应立即暂停企业排水,同时复核企业排水指标。若企业排水超标,需按照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涉嫌违法行为报送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事项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依法查处。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突发事故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时,应立即采取启用事故调蓄池等应急措施消除危害,适时启动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响应。

第十九条  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企业污水过程中发现水质超标,第一时间启动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应急管控措施,开展溯源调整工作,责令非法排污企业停止排污,按照超标水质状况确定是否将进水切换至事故池,留存证据,移送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新区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化工园区发生突发水污染应急事件启动化工园区环境应急“一园一策一图”三级防控方案。化工园区发生突发水污染应急事件超出园区范围,启动兰州新区水阜河“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限2年。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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