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治理
来源: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6-08-25
昆交法〔2026〕10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8月15日起正式施行。生态环境治理进入“法典化”新时代,对交通运输的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噪声管控等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范。为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对标法定职责,扎实抓好行业生态环保管理
现已结合日常管理需求,梳理出《生态环境法典》中涉及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相关内容,各单位、科室要对照厘清自身在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定职责,破除“行业法”的局限思维,将生态环境监管要求嵌入日常监管全流程。在日常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和行政指导过程中,要将《生态环境法典》对道路运输企业、港口码头经营单位、机动车维修单位、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船舶运输经营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和禁止性行为要求,一并向企业宣传告知,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帮助企业排查环境风险,确保行业生态环保监管不留死角、不出现空转。
二、强化系统学习,全面开展分层分类业务培训
各单位要立足自身业务职能,重点针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法律责任等章节,开展靶向性、场景化的实务培训。执法大队要针对涉及行政处罚条款逐条进行拆解分析,组织法制员队伍开展交流研讨,确保一线执法人员知道“查什么、怎么定、如何罚”。
三、准确适用新法,规范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处罚
《生态环境法典》作为国家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其效力高于行业法规。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当行业部门法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执法大队在适用法典开展处罚时,应同步审查自身工作职责的依据(如环境污染防治职责分工、权责清单等),确保执法主体适格、职权法定。尚未明确或存在职能交叉的事项,要及时与法治部门沟通确认,严禁超范围执法。法典施行后,对于新发现的违法行为直接适用新法典;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在法典施行前、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规定,但若《生态环境法典》不认为是违法或处罚较轻的,适用《生态环境法典》。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全面梳理现有工作流程、检查文书等,做好与《生态环境法典》的深度衔接,确保我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平稳、规范、高效过渡。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7日
国际节能环保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国际节能环保网无关,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凡注明“来源:国际节能环保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国际节能环保网,转载时请署名来源。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或其它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1天前
广东省国资委 2天前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10-09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26-10-09
浏阳市人民政府 2026-09-2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09-29
图片正在生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