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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修订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告

来源:清城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6-10-15

2024年4月1日,清城区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清城府发〔2024〕2号),初步建立全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常态化征管体系,有效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秩序。

2026年初,清城区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对《清远市清城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清城府发〔2024〕2号)开展实施后评估。经全面评估,该细则整体合法合规,实施成效良好,但随着工作推进,制度适配性不足等问题逐步显现。为落实上级改革工作部署,补齐原有制度短板、破解基层征管难题,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结合辖区征管实际,启动细则修订工作,形成本次《清远市清城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稿))。

现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8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清远市国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受委托承担《实施细则》(修订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工作。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实施细则》(修订稿)的意见和诉求,加强公众参与,准确识别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公示。

一、《清远市清城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修订稿)》具体内容

清远市清城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简便、有效、易操作的收费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清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内容】本细则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站(点)运往垃圾集中处理地,进行无害化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

上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餐厨垃圾),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大件家私垃圾及其他依法单独处置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环卫核定、税务征收、财政管理、部门协同”的模式。区发展改革、税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供水、供电、燃气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征收、核定、代征、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与区域管理】按照生产者付费原则,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经营主体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单位(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中心城区征收范围:清城区下辖街道(凤城街道、东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市区中心区域及其他纳入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区域;

乡镇征收范围:清城区四镇(石角镇、龙塘镇、源潭镇、飞来峡镇)纳入环境卫生服务常态化覆盖保障的区域,农村住户(未环境卫生服务常态化覆盖保障的区域)暂不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区域实行“固定区域为主、动态增补为辅”的管理机制,区环卫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成区扩容、城市规划调整、环境卫生服务范围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区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后实施。

第二章 征收管理与责任主体

第四条【核定依据与责任主体】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原则,严格落实缴费主体责任与产权人监督责任。

居民缴费核定:1.有计量设施的:以供水、供电或者燃气经营企业抄表记录等作为居住状态、空置认定及征管辅助依据的,可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单位代征。2.无计量设施的:对无自来水、燃气或正规用电备案记录的居民住户,由属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村(社区)居委会结合房屋实际居住状态、使用用途进行核实认定,纳入常态化征收管理。

非居民缴费核定:非居民按是否发生开业办公、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产生垃圾的行为为依据,按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房屋产权所有人负有监督实际生产经营者缴费的义务,对生产经营性场所实际生产经营者失联、拒不缴费、推诿拒缴的,应协助属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开展追缴及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居民类收费标准】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户计征:中心城区居民:每户每月14元;镇级居民:每户每月12元。

居民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一户一费方式计征,以一个居住单元为一户,结合实际居住户数情况核定;两个及以上独立居住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

第六条【非居民类按量计征对象及标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含商业广场及市场)、商务性酒店、酒楼(含餐厅、饭店、冷饮店等餐饮业)、休闲娱乐场所(棋牌室、足浴场所、台球厅等)及夜市营地类新业态场所等垃圾量较大的经营场所,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征。

(一)收费标准:中心城区每桶(240L)25元,镇级每桶(240L)22元。

(二)计费规则:按月计费,每月产生垃圾量不足一桶的,按照一桶计算。由区(街、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定实际产生量,每半年核定一次垃圾常规产生量,核定结果书面告知缴费义务人。

(三)本细则按量计费的垃圾桶容器默认为240L桶,若使用其他收集容器的按容积比例折算。

第七条【非居民类个体经营户分类计征标准】个体经营范围为日杂、粮油、诊所、药店、服装、家具、生鲜果蔬、鲜花、废品回收、美容保健等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实行分类计征:

(一)小面积经营场所:1.经营面积≤50㎡,月生活垃圾产生量≤2桶(240L)的:中心城区25元/间/月,镇级22元/间/月。2.月生活垃圾产生量>2桶(240L)的,按照本细则第六条“按量计征”标准执行。

(二)大面积经营场所:1.经营面积大于50㎡的,按经营面积(套内面积)计征:中心城区0.90元/㎡/月,镇级0.60元/㎡/月;仓储、物流园、书城、家具城等大面积经营性场所产生垃圾量较少的则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征,不按面积计征。

第八条【摊档收费标准】经依法审批备案的临时便民疏导摊点,统一按25元/摊/月标准征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征);若单摊月生活垃圾产生量>2桶(240L)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六条“按量计征”标准执行。

镇级固定摆卖摊档,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次计征,每次3元,每月收取上限20元。

第九条【自运垃圾计费规则】经属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将生活垃圾密闭运输至指定转运站(点)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收:中心城区每桶(240L)20元,镇级每桶(240L)18元。按月计费,每月产生垃圾量不足一桶的,按照一桶计算。

第十条【其他混合业态收费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居民、暂住人员在与本户、本人居屋相连的处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俗称“前店后居”),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大院内有居民、暂住人员居住的,生产经营产生的生活垃圾应与居民、暂住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分开收集,经营部分按经营主体标准计征、居民居住部分按居民标准计征;混合投放的,按生产经营非居民类收费标准全额计征。并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分类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部分按居民标准收取。

第四章 费用减免程序

第十一条【费用减免程序】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坚持“依申请减免、分类核定、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全额免收对象。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2.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遗属(烈属);3.民政部门纳入保障范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4.居民住宅长期无人居住、无生产经营活动,经核实符合空置房认定标准的。

(二)减半征收对象。1.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企业/纳税人(不包括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2.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等公益性福利单位。

(三)空置房认定与核算标准。1.委托代征的“一户一表”用户:实行“无费即免”机制。当期抄表周期内无产生相关能耗费用,且经核实确属无人居住或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当次代征的生活垃圾处理费。2.非“一户一表”用户:实行“先征后抵”机制。用户需主动向属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能耗(水、电、煤)凭证、居住或生产经营等情况证明。经核查确认空置的,当期已缴费用在下一计费周期予以抵扣。3.居民空置房量化指标:房屋无人居住,且存在以下低能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空置减免:①连续计费周期内月均自用水量不超过1立方米;②连续计费周期内月均自用电量不超过1千瓦时。

(四)减免办理程序及材料清单。符合减免条件的缴费主体,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详见附表2),到属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申请表》进行申报(详见附表3)。属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与核对,核对无误后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最终审批。审批通过后,自下一个计费周期起执行减免政策;未经批准或材料不全的,按规定标准全额征收。

(五)动态复核要求。所有享受减免政策的缴费主体,减免资格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即时停止减免、恢复正常计费。每年12月集中复核;需重新提交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次月恢复正常收费;未按期复核的,暂停减免资格。

第五章 征收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征收方式】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征缴,可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单位代收的,由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合当地税务部门与代收单位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一)代征规则:1.居民类:实行一户一表的,按户收取;实行一表多户的,按实际户数合并收取。2.非居民类:由属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定每月应收金额,代征单位据此收取。3.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物业管理的二次供水居民小区、小区临街商铺、商业广场及农贸市场等,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代收,按总表核定金额统一代缴入库。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对应缴费类别收费标准向对应业主、经营主体据实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在生活垃圾处理费法定收费标准之外,向业主、经营主体加收额外费用,严禁超额加价、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征收周期: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按照月度、季度、年度收取,或者按照收费单位与收费对象约定的方式收取。

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单位代征的,有计量设施的经营场所当月没有产生费用但有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可下月追收或者上门收取。由区(街、镇)环卫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定计算,每半年核定一次。

第十三条【票据管理】缴费义务人需开具缴费票据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执收单位及受委托代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税务票据管理规定,合法合规开具相应票据。

第十四条【费用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代收单位手续费从生活垃圾管理经费预算中列支。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征收协作机制】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协作机制。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全覆盖,完善计量方式,确定费用征收金额;财政、税务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以及相关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征收信息共享,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附则】本细则自2027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清远市清城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废止,以本修订稿规定为准。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清远市清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2.清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申请材料清单

3.清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申请表

附件1:

清远市清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序号

      收费对象

      计算标准

      收费标准

      1

      中心城区居民类住户

      户

      14元/月

      2

      中心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及商务性酒店、酒楼、娱乐场所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所

      桶

      25元/桶

      3

      中心城区个体经营的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50㎡)

      间

      25元/月

      4

      中心城区个体经营的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50㎡)

      ㎡

      0.90元/㎡/月

      5

      中心城区自运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

      桶

      20元/桶

      6

      乡镇居民类住户

      户

      12元/月

      7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及商务性酒店、酒楼、娱乐场所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所

      桶

      22元/桶

      8

      乡镇个体经营的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50㎡)

      间

      22元/月

      9

      乡镇个体经营的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50㎡)

      ㎡

      0.60元/㎡/月

      10

      乡镇自运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

      桶

      18元/桶

      11

      乡镇固定摆卖摊档

      档

      3元/次

注:本表根据《关于印发〈清城区中心城区及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清发改价格〔2022〕1号)整理编制。

附件2:

      清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申请材料清单

    减免类型

      对应对象

      需提交材料

    全额免收

      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

      1.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房产相关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证明)

      烈士遗属(烈属)

      1.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相关部门出具的烈属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房产相关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证明)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1.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特困救济认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房产相关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证明)

      空置住宅

      (一户一表)(实行“无费即免”机制)

      1.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相关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证明);4.当期水、电、煤等能耗缴费凭证(需体现无费用产生);5.房屋无人居住或无开展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空置住宅

      (非一户一表)(实行“先征后抵”机制)

      1.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相关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证明);4.连续周期水、电能耗凭证。5.房屋无人居住或无开展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减半征收

      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福利企业

      1.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残疾人职工名册、残疾证复印件;4.残疾人社保缴纳凭证、劳动合同;5.在职人员人数佐证材料。

      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等公益性福利单位

      1.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申请表;2.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其他公益性福利单位证明材料。

附件3:

      清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申请表

      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户籍/注册地址


      房屋/经营地址


      缴费计量设施编号


      申请减免类别(请在对应框内打“√”)

      □全额免收:□烈属 □特困供养人员   □空置住宅
     □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 减半征收:□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残疾人占比≥25%)  
    □ 民政管理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等公益性福利单位

      提交材料清单(请在对应框内打“√”)

      □1.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 专项证件(低保证/残疾证/优抚证/特困证等复印件)
    □3. 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4. 近期水、电、煤缴费证明或能耗读数图片
    □5. 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承诺

        本人(单位)承诺上述填写信息及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伪造或隐瞒实际情况(如房屋已出租、经营等),愿退回已减免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日期:                             

      属地环卫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经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符合减免申报条件。 
             □ 同意申报  
              □ 不同意申报(原因                               )                                           
                  
     审批人签字:      (盖章)  经办人签字:         日期: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批意见

      □ 批准减免。减免类别:                    ;

      执行时间:自20   年   月至20   年   月。 
    □ 不予批准。 

    审批人签字        (盖章)    经办人签字:       日期: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审批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2.减免资格需定期复核,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申报。

3.所有享受减免政策的缴费主体,减免资格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即时停止减免、恢复正常计费。每年12月集中复核;需重新提交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次月恢复正常收费;未按期复核的,暂停减免资格。

二、项目建设单位名称和地址

项目建设单位: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

联系人:邓翠玲

联系电话:0763-3377316

三、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咨询机构:清远市国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金都大厦A座17楼

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电话:15088055706

邮箱:522608944@qq.com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一)对决策风险调查、风险识别的过程和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二)对决策的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

(三)对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进行评估;

(四)对本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级,提出改进措施或项目实施建议。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主要方式和截止日期

(一)主要事项

1.本决策对当地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影响;

2.决策对公民个人或家庭自身利益的影响;

3.本决策可能产生的安全因素与自身利益的影响;

4.本决策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与自身利益的影响;

5.对本决策的态度;

6.公众关心的其他相关问题。

(二)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上述项目单位和咨询机构提出自己的意见。

(三)截止日期

本公示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10个自然日。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0月14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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