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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处理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6-10-15
铜规〔2026〕001-市政府00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9日
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经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理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和垃圾场处理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经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中转、运输的费用。垃圾场处理费是指垃圾处理场处理垃圾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由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本市城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保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正常运行”原则,结合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以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变化,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程序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业务主管部门为同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各收费主体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原则,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照月收取或经协商同意后按季度或年度收取,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可以直接收取,也可以采取委托方式收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经同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审定,可以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低保对象、符合减免政策的残疾人以及其他困难群体;
(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予以减免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空置房,在空置期间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未办理收房手续的空置房;
(二)办理收房手续后,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并经物业服务人登记确认的空置房。
第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及时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按规定由专用车辆运送到相应地点进行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城市管理、住建等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区(县)环境卫生主管单位(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21〕1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铜政函〔2026〕7号)同时废止。
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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