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气治理

关于明确平阳县2026年度包装印刷产业集群挥发性废气综合治理资金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平阳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6-10-19

温环平〔2026〕45号

各相关包装印刷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升平阳县包装印刷产业集群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综合治理工作水平,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5〕47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811”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工程的通知》(浙环函〔2025〕352号)要求,结合我县包装印刷行业整治工作实际,现将2026年度平阳县包装印刷产业集群挥发性有机废气综合治理资金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本通知补助对象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期间,在平阳县范围内开展挥发性有机废气综合治理的包装印刷企业以及实施包装印刷挥发性有机废气集中治理项目并通过现场评估验收的主体单位。

二、补助条件

(一)企业自主治理补助条件

企业申请自主治理资金补助,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包装印刷企业于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RTO(蓄热式热力氧化炉)或溶剂回收治理设施的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工作,实现余热回用及溶剂回收,并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备案。部分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治提升的企业以及2026年10月31日后完成整治提升工作的,纳入2027年专项补助资金名单(具体补助办法再行发文)。

2 .企业实施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措施、工艺标准、设施运维要求等符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刷行业有机废气治理工作的通知》(温环函〔2024〕111号)相关规定要求。

3 .补助对象严格按照《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环发〔2025〕41号)规定的评价结果运用。企业单体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实际投资额达100万元及以上(包括沸石转轮设备,但不包括土建、管道和减风增浓等设备),且在没有沸石转轮等浓缩设施情况下,单条印刷生产线投资金额不得低于35万元;近三年内未获得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不能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补助资金的情形。印刷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共同投资对本企业开展废气综合治理的,对企业出资的那部分资金按照相关要求给予补助。完全由第三方机构投资开展废气综合治理的企业不予补助。

(二)大气环境绩效分级A/B级创建补助条件

2026年12月31日前,企业实现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并达到包装印刷行业绩效分级A/B级指标要求,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行业整体治理水平提升。

(三)挥发性有机废气集中治理项目补助条件

项目遵循“园区统建统管”“多企共建共享”集约化治污理念,由2 家及以上包装印刷企业联合实施,严格按照《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刷行业有机废气治理工作的通知》(温环函〔2024〕111号)要求,执行“统一设计方案、统一建设施工、统一投入运行、统一运维管理”原则,建设共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实现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治污成本高、设施运行不规范、治理效果不佳等问题,推动包装印刷行业集约化、绿色化转型升级。

三、补助标准

本次补助实行一次性补助方式,补助资金核算以治理设备合同价为基础,发票金额低于合同价的,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自主治理补助

1、采用RTO 治理设施的,结合绩效评估情况给予设备实际投资金额的18%以下(取整万数额)给予补助,单套设备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 、采用溶剂回收治理设施的,结合绩效评估情况给予设备实际投资金额的25%以下(取整万数额)给予补助,单套设备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二)大气环境绩效分级A/B级创建补助

完成大气环境绩效分级A/B级创建的企业,给予5万元/家标杆示范专项补助。

(三)挥发性有机废气集中治理项目补助

1、项目采用RTO 治理设施的,结合绩效评估情况给予设备实际投资金额的18%以下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 万元。

2 .项目采用溶剂回收治理设施的,结合绩效评估情况给予设备实际投资金额的30%以下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 万元。

四、补助申报与审核拨付流程

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先完成治理、项目绩效评估,再申报审核、拨付资金”的流程实施,同时,严格遵循先完成治理的项目先予以补助,2026年度补助资金分配完为止。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末端治理设施改造的企业,及时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提交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见附件)。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5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批次补助资格。

另外,企业申报时,需提交材料有:企业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项目实施方案;企业挥发性有机废气综合治理设施销售合同及发票;企业未获其他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证明;企业项目自主验收检测报告;企业项目绩效评估材料(需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包括企业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详见附件2)等。

(二)审核备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各基层执法中队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初步核查,梳理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及项目;局大气与土壤科开展对企业申报台账及现场核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梳理预补助名单及补助金额;经集体研究后,对拟补助企业名单、补助金额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在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结果。

(三)资金拨付

平阳县财政局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提交的最终补助清单,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于2026年12月底前完成补助资金拨付。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平阳县财政局要强化协同配合,细化制定专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抓紧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审核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资金拨付,确保综合治理工作落地见效。

(二)严格审核关口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要牵头做好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核查评估,重点核查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投资及达标排放情况,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申报补助,确保补助资金使用效率。

(三)强化资金监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规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建立资金使用跟踪机制。对在申报、审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企业后续相关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wps

2、企业项目绩效自评估材料.wps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2026年10月12日


特别声明

国际节能环保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国际节能环保网无关,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凡注明“来源:国际节能环保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国际节能环保网,转载时请署名来源。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或其它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

微信 朋友圈

相关推荐

图片正在生成中...

关闭
加群交流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