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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污水
来源:陆丰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6-09-21
2026年9月3日,我局将《陆丰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常态化管护工作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印发市直有关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9月15日,共收到2个单位反馈意见14条,其中: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丰分局反馈意见12条(部门职责修改建议10条、设施移交前后责任单位意见1条、考核牵头单位意见1条),陆丰市水务局反馈意见2条。经逐条研究,采纳11条、部分采纳2条、不予采纳1条。现将意见收集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丰分局意见采纳情况
二、陆丰市水务局意见采纳情况
三、不予采纳意见的理由说明
(一)关于删除“统筹农村污水系统治理行动规划”“组织开展治理工作成效考核评价”。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即农村污水设施统筹规划的法定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汕尾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职责,不予采纳;该局复函援引的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系水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条款,与部门职责分工并无对应关系,以此作为删除依据属适用依据错误。二是《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明确“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监督运维成效”,该局复函第三部分亦引用该指引确认牵头部门上述职责,与其删除建议前后不一致。三是国家、省、市、县四级均未就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作出职能划转的正式决定,按照职权法定和行政分工连续性要求,在新的职能划分依据出台前应当维持现行分工,避免出现职责真空。
(二)关于删除监督运维单位自行监测条款。《“十五五”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规范的是生态环境系统的监测工作,其未作硬性要求,不等于免除运维单位的自行监测义务;自行监测是运维单位履行运维合同的基础工作,也是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的数据来源。依据《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评价标准》(DBJ/T15-207-2020)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指南》(T/CAEPI 51-2022),运维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出水采样和分析频次应符合“对于处理规模大于 20 m?/d(含 20 m?/d)的设施,频次应不低于每季度1次”之规定,不予采纳,但具体频次和方式可在运维合同或者考核细则中细化。
(三)关于考核由地方运营国企牵头。地方运营国企系设施建设运维的实施主体和考核对象,由其牵头组织考核,不符合“运维职责与监督管理职责分离”的原则,在未出台新的职能划分依据前,沿用原有分工,考核仍由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丰分局牵头,地方运营国企、陆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陆丰市农业农村局、陆丰市水务局和属地乡镇根据职能,按需配合开展运维情况考核。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除按反馈意见修改外,本次一并完善以下内容:一是在一(三)适用范围末补充设施移交前后的责任划分条款;二是在一(六)2增设衔接条款“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按水务局意见调整二(四)水务部门职责,并在二(三)农业农村部门职责中相应承接水产养殖尾水治理与资源化利用事项,避免出现职责空白。
(二)对不予采纳和部分采纳的意见,我局已逐条说明理由并书面反馈。相关单位对本市部门职责分工仍有异议的,建议提请市人民政府(市府办公室、市委编办)书面明确。
(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十八条之规定,相关单位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将“运维主管部门”及各部门工作分工以正式文件予以固化,并增设衔接条款“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我局将根据采纳意见修改完善《方案》,按程序再次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陆丰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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