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治理

关于集中清理整治巴丹吉林镇区市容环境的公告

来源: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

时间:2026-10-10

为进一步规范巴丹吉林镇区市容环境秩序,消除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隐患,持续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旗政府关于城镇重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决定在镇区范围内开展“僵尸车”、沿街商铺出店经营物品、公共区域堆放杂物、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私搭乱建、圈地占地、私垦乱种、镇区违规饲养等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僵尸车”整治事项

(一)整治范围。辖区街道两侧、小区内部公共停车位、小区道路、消防通道、绿化带周边、楼道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的各类废弃车辆(包括二轮、三轮电动车、自行车、燃油车、老年代步车等)。

(二)认定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需清理整治的废弃车辆:

1.车身破旧、锈蚀、积灰严重、轮胎干瘪,长期未移动、未保养、未使用的;

2.已达到报废标准,无牌照、牌照缺失或号牌模糊无法辨认的;

3.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车主无法联系或长期无人认领、拒不挪移的闲置车辆;

4.逾期未年检、依法应当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辆。

二、出店经营、公共区域乱堆乱放、非法小广告、私搭乱建圈占土地、私垦乱种及镇区违规饲养整治事项

(一)沿街商铺经营秩序

1.沿街商铺一律不得出店经营、占道经营。门前区域实行“门前五包”责任制(即包环境卫生、包镇容整洁、包秩序良好、包设施完好、包文明规范),责任区域为沿街建(构)筑物房基外侧至道路边缘,商户应保持责任区内卫生整洁、秩序良好、绿化完好。各商户要切实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及时清理本单位墙体、门窗、卷闸门、立柱、橱窗以及门前设施上的非法小广告、喷涂刻画,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干净。严禁商户擅自在门前区域搭建门厅、彩钢棚、围挡、台阶等各类构筑物。

2.非垃圾集中清运时段,不得在门口、街道两侧堆放垃圾。违反规定的,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3.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橱窗等设施,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新增或更换门头牌匾的,需向城管部门报备,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安装、更换,违者将依法处理。

(二)公共场地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严禁利用围栏、栅栏、石块等方式对公共区域进行圈占,实施圈地占地,将城镇公共空间划为个人专属使用区域。违反规定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拆除,并依法处理。

2.凡在城镇道路两侧、人行道、绿化带、商铺门前、公共空地等公共区域私自堆放物料、石头、奇石、水桶、拖把及其他杂物的,应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自行清理。

(三)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整治

1.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城镇道路围挡、路灯杆、电线杆、建筑物墙面、楼道墙面、公交设施、交通信号灯、路牌、配电箱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居民楼栋墙体、门窗等处随意张贴、喷涂、刻画各类小广告、宣传单、电话号码、广告标语。

2.对已经张贴、喷涂、刻画的各类非法小广告,作业责任人应当于自行清理阶段(2026年9月29日至10月15日)完成全面清理,恢复设施、墙体原貌。

3.对逾期未清理的非法张贴、喷涂刻画广告,城市管理部门将组织人员统一清理处置;对在小广告上留存联系电话的,将依法采取停机催告等措施;对涉嫌非法行医、非法办证等违法信息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实施张贴、喷涂的行为人,将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四)镇区私搭乱建、圈地占地整治

1.镇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未经规划许可,私自搭建的门厅、彩钢房、储物棚、围墙、栅栏、地面硬化、围挡等私搭乱建构筑物(含沿街商户门前违建门厅),均属于违法建设。

2.严禁居民、商户通过堆砌石块、安装栏杆围挡等形式圈占人行道、绿化带、小区公共空地等城镇公共区域,侵占公共空间。相关责任人应当在自行清理阶段主动开展拆除、清理,恢复场地原有公共属性。

(五)镇区私垦乱种(小开荒)整治

1.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镇区公共绿地、绿化带、小区空地、市政预留用地、闲置国有空地等公共区域,实施翻地开垦、平整地块,种植蔬菜、农作物、苗木等私垦行为,不得搭建菜棚、篱笆围栏用于垦种,不得在开垦地块堆放农具、农家肥等杂物 。城镇公共用地属国家、集体所有,个人无权擅自开垦占用、改变土地原有用途。

2.已经发生私垦开荒、占用公共地块进行种植的责任人,应当在自行清理阶段,彻底铲除地块内种植作物,拆除菜棚、篱笆、围栏,清运农具肥料等杂物,平整土地,恢复场地原始地貌。

(六)镇区违规饲养整治

1.巴丹吉林建成镇区范围内,严禁在城区居民区、沿街院落、小区公共区域饲养鸡、鸭、鹅、羊、猪等家禽家畜,不得散养各类畜禽,畜禽养殖不得产生异味、噪音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2.已在镇区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责任人,应当在自行清理阶段完成处置,移出建成镇区。饲养犬只应当严格遵守养犬管理相关规定,做到拴养管控,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放任犬只随意游荡,杜绝犬吠扰民。

三、违建、私垦和消防方面整治事项

(一)违建、私垦整治。历史遗留的违建,包含沿街商户门前违建门厅、私搭棚房、围挡、圈占场地构筑物,以及各类私垦开荒地块,请各居民住户、商铺所有人、经营者主动拆除、复平土地,恢复原貌。集中整治期,旗自然资源局、旗城管局将开展联合执法,对仍存在的违建、圈占占地、私垦开荒问题,将依法处理。

(二)消防整治。对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清理整治时间安排

(一)自行清理阶段(2026年9月29日至10月15日)

请相关车辆所有人及物品堆放人、非法广告张贴行为人,私搭乱建、圈地占地构筑物所有人、私垦开荒行为人、镇区畜禽饲养责任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自行清理、移走停放在公共区域的废弃车辆,清理移除违规堆放的物品,清除各类张贴喷涂的非法小广告;自行拆除私搭乱建构筑物(商户门前违建门厅、棚房围挡等),拆除清理用于圈占公共区域的围栏、石块,解除对公共场地的圈占;铲除私垦地块农作物,拆除垦种配套棚架围栏,平整土地,恢复地块原状;完成家禽家畜处置,将畜禽移出镇区建成范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6年10月15日起,常态开展)

对逾期未自行清理的废弃车辆、违规堆放物品、各类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未拆除的私搭乱建构筑物、圈占占地设施、未复平清理的私垦开荒地块,以及镇区违规饲养的畜禽,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联合住建、公安交管、自然资源、消防、通信等部门依法予以集中清理整治。

1.对认定的“僵尸车”统一委托第三方清运公司拖移存放于旗城管局库区(西环路粮库南侧院内)。对拖移的车辆统一登记、妥善存放。车辆所有人自车辆拖移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持有效身份证件、车辆权属证明等证件认领车辆,认领车辆前由车主到第三方清运公司结清拖车产生的费用;逾期无人认领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2.出店经营的经劝导、警示后仍不改正的,将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处罚。

3.沿街乱堆乱放杂物的,逾期未自行清理的,将视为无主遗弃物品,阿拉善右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统一集中清理、依法处置。清运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物品堆放责任人全部承担。

4.针对各类逾期未清除的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执法部门将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溯源,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开展调查取证,作出相应处理。

5.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私搭乱建(商户违建门厅、棚房、围挡等)、圈占公共场地的围栏、围挡等设施,将依法组织开展联合拆除清理;拆除清运产生的相关费用、财物损毁风险,由构筑物搭建人、占地责任人自行承担。

6.对逾期没有完成整改清理的私垦开荒地块,执法部门将统一开展清理平整,恢复场地原貌,清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损失、相关处置费用,由私垦行为人自行承担。

7.在自行清理期限届满,仍然在建成镇区违规饲养家禽家畜的,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置;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饲养责任人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

公共区域属于全体群众共同使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自占用,堆放各类物品,随意张贴喷涂各类广告,私搭乱建构筑物、圈占公共场地,私垦开荒开垦土地,在镇区违规饲养畜禽。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市容管理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人居环境。

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举报电话:

阿拉善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局

0483-6022131

阿拉善右旗公安局

0483-6025122

阿拉善右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0483-6025117

阿拉善右旗自然资源局

0483-6022645

阿拉善右旗消防救援局

0483-3999119

阿拉善右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阿拉善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局

阿拉善右旗公安局

阿拉善右旗自然资源局

阿拉善右旗消防救援局

2026年9月29日


特别声明

国际节能环保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国际节能环保网无关,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凡注明“来源:国际节能环保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国际节能环保网,转载时请署名来源。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或其它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

微信 朋友圈

相关推荐

图片正在生成中...

关闭
加群交流
返回